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
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
部或部分类别。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
类别代号
大中
小类
R11
R1
R
R14
R12
R13
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低密度住宅用
地
商品住宅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
用地
廉租房用地
类别名称
范 围
类 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
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
为1的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为供应对
象的住宅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
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
R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
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4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
公共设施用地
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
C1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
地
商业金融业用
地
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
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
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
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
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
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
地
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
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
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
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
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
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
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
内的体育用地
C21
C2
商业用地
C
C22
金融保险业用
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C24
C25
C26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
用地
C3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C36
C4
影剧院用地
文娱用地
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
C41
体育场馆用地
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
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
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C51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
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
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
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
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
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
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等用地,不包
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
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
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
C6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
校用地
C63
C64
特殊学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
C65
科研设计用地
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
设计室等用地
C7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
文物古迹用地
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
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其它公共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
会福利院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工业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
业用地,如电子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
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
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
C8
M
M1
M2
M3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1
W
W2
W3
T1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
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
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
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
用地(E)
快速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
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
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
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T2
T22
T
T23
T3
T4
T41
T42
T5
S
S1
S11
S12
S13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
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
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
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
S14
其它道路用地
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
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
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
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S3 S31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
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
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
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
U1
U11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U14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
U
U2
U22
货运交通用地
U29
U3
U4
其它交通设施
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
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
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
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
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
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绿地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
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
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
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
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
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
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
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D3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
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C)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
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
和其它用地(E)
U42
U5
U6
U9
G1 G11
G
G12
G2 G21
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D1
D
军事用地
E
E1
E21
水域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建设用地
村居住用地
村经济发展用
地
村公路用地
村其它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
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
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村庄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
和道路等用地
村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与城市、村与村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其它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
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
地、废窑坑等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E2
E22
E29
E3
E4
E5
E61
E6
E62
E63
E69
E7
E8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1:14: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0221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