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玲、任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5
【案件字号】(2022)鲁14民终7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芳宋珊珊高红梅
【审理法官】王芳宋珊珊高红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华玲;任毅
【当事人】李华玲任毅
【当事人-个人】李华玲任毅
【代理律师/律所】张师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师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师
【代理律所】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华玲
【被告】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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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李华玲主张与任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提供的主要证据系向任毅银行账户
的转账截图,对该截图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李华玲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5万
元款项存在借款合意,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
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华玲主张与任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提供的主要证据系向任
毅银行账户的转账截图,对该截图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因为任毅在一、二审中均未到
庭参加诉讼,法院应对上述款项出借原因、背景等进行审查。一审中李华玲提交了与任毅的
聊天记录截图,该聊天记录截图中反映出双方在划转案涉5万元款项前后存在大量沟
通,其中绝大部分为语音聊天及图片,只有少量的文字聊天内容。所有的语音聊天内容及图
片内容已经被李华玲在一审开庭前清理而无法读取,而少量的文字聊天内容并不能反映出任
毅与李华玲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结合李华玲自认与任毅曾经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双方的聊
天记录中也有催促发货的内容,故本院认为,李华玲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5万元
款项存在借款合意,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于李华玲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
因任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不能核实通话相对方的身份,对录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符
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李华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李华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8:21: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4日,李华玲通过银行向向任毅转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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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李华玲提供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共三份;提供2020年10月3日李华玲与任
毅的通话录音一份、2021年5月12日李华玲亲戚与任毅通话录音一份,证明向任毅转款的
事实及借款和催要借款的事实。在李华玲与任毅的录音中,任毅的言语不能听清,李华玲在
说到“我和你媳妇觉得怪投缘的,所我把钱”时,后边的不能听清把钱怎么了;在李华玲亲
戚与任毅的通话录音中,清楚地说明,对案涉5万元,或给发货或给退钱的情况,录音中的
内容与其整理的书面录音材料不完全一致。在李华玲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中,载明任毅
的昵称为日航棉袜棒棒糖童袜,2020年4月24日,任毅给李华玲发工商银行的银行卡
号,后李华玲先发“你先用着吧”,又发了转款的截图。但在另一张截图中,未标明年份,
只显示3月16日,李华玲向任毅询问有小孩网棉袜子吗?任毅没有回复信息,之后在4月
30日、5月4日李华玲给任毅联系,任毅始终没有回复信息,李华玲以发信息“你还用钱
吗,我这生意不忙了,替下钱来了”告终。在2020年9月17日的聊天记录中,李华玲
称“要不你明天给我转过来吧,等用了,你们想想办法,今天给我汇过来吧”,任毅回复
“好的,”,之后再未联系上任毅。除以上文字信息之外,二人的沟通均为语音信息,本
院欲听一下双方的语音交流内容,但李华玲称二人的聊天记录都已删除,因此,本院对
二人的语音聊天内容不能辨其实质。庭审中,李华玲明确借款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
自借款之日起,依照《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
关规定,主张加收50%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
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
九十一条第一项关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
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李华玲应提供证据证明与任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该事实需
二人之间就借款事实达成一致的约定内容,但在李华玲提供的证据中,除转款之外,没有能
够体现二人之间对借款进行过协商,即使追要案涉款,亦是模糊不清,且聊天内容不
全,前后衔接不连贯,结合任毅的昵称、李华玲亲戚与任毅的通话内容及李华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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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与任毅沟通袜子的情况,其证据不能证明二人之间就案涉款项形成的是借款关系。依照
《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关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
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
规定,李华玲的诉讼请求与其证据不相匹配,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第
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李华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华
玲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华玲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3民初
164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华玲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任毅承担。事
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李华玲与任毅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并不是一审法
院认定的买卖合同关系。1.李华玲一审时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提交了李华玲向任毅的
转账截图、李华玲与任毅之间的聊天记录、2020年10月3日的通话录音、2021年5月
12日李华玲亲属与任毅的通话录音、支付宝截图。①李华玲与任毅之间的通话录音内容如
下:李华玲:我打电话你也不接,你也不回,当时你用的时候,我和你媳妇觉得怪投缘
的,所以我把钱借给你了,你媳妇也不接电话。任毅:她和我在身边了。李华玲:行啊,你
两个人想想办法,我现在准备用呢。任毅:好嘞,。李华玲声音非常清楚,法院应当结合
全部语境以及能够听清的全部言语综合评判证明内容及效力。按照一般常理及逻辑,买卖合
同中双方当事人不会用“投缘”也不会平白无故出现让对方“用”钱的情况,因此从上述两
点结合语境能够看出双方系借贷关系。任毅的其他言语说的非常清楚,一审法院认为任毅的
言语不能听清不符合事实。②关于李华玲亲属与任毅的通话录音,一审开庭时李华玲在法庭
上播放的是录音文件全部内容,录音文字版是李华玲整理的关键录音部分,一审法院描述录
音与文字版不符出现歧义,文字版与部分录音内容是完全一致的,恳请法庭予以核实。另外
李华玲亲属为什么会说发货或者退款,是因为李华玲本来就是一个生意人,经常购买货物,
李华玲的亲属并不知道实情,但是该录音中有一点完全可以证实,就是任毅认可欠李华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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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事实,也答应及时还款。③关于聊天记录,一审法院表述的不正确,李华玲的所
有聊天记录均存在,一审开庭时提交了部分有用的记录,但是在一审开庭时李华玲也带着手
机,所有的聊天记录均能够核实,一审法庭并没有与李华玲核实,而是要求播放中的语
音,因为手机中语音被清理,双方的语音无法播放,该情况并不是一审判决中所写的所有的
聊天记录均删除。在聊天记录中显示,任毅向李华玲发送了“任毅字样以及工商银行信
息”,可以证明该系任毅使用,后李华玲发送:你先用着吧,并发送转账截图。在这里
李华玲是用的“用”这个字,从一般常识及逻辑来看,若是李华玲购买货物的情况下,不可
能会出现“你先用着吧”,这也足以说明双方关于这笔钱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另外李华
玲在一审开庭时也明确表述过,李华玲系卖针织货物的,任毅是生产针织货物的,双方正是
因为之前的买卖货物相识,因此李华玲向任毅询问有无网棉袜子。不能理解为李华玲之前的
汇款是购买货物的款项,若基于李华玲询问货物的情况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则属于主观臆
断。另外在中李华玲向任毅发送“你还用钱吗,我这生意不忙了,替下钱来了”,这是
因为当时任毅向李华玲借钱,当时李华玲手头只有5万元,别的钱都在生意上了,现在生意
上的钱替下来了,问问任毅还用钱吗。足以看出是李华玲借给任毅钱,并不是一审法院认为
的买卖合同关系。聊天中李华玲经常催任毅“把钱转过来,等用了,你们想想办法,今天给
我汇过来吧”等,不知道哪一点能够看出是买卖合同关系。④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与其证据
不相匹配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违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
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
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
充分辩论的除外。”首先,一审法院并没有向李华玲释明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情况,直接以判
决书的形式驳回李华玲的诉讼请求,属于裁判突袭的情形,另外一审法院也没有将法律关系
作为焦点来审理,也没有要求李华玲进行变更,该案系公告送达,且在一审开庭时任毅未到
庭参加庭审,若一审法庭认为系买卖合同关系,鉴于任毅未到庭也应当视为对法律关系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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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放弃,况且该案李华玲提交的录音、等证据充分证明了任毅应当返还李华玲5万
元的事实,实际上不论以哪种法律关系审理及判决,对裁判结果均没有影响,也应当以法院
查明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而不应当予以驳回。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来说,李华玲从一审立
案到收到判决书经历半年才走完一审程序,一审法院不以查明的事实判决,将会导致李华玲
经历二审的时间再持续半年。另外任毅已经涉及两起执行案件,共计30万元未履行,任毅也
在失信人员名单中,李华玲能收回借款的几率非常渺茫,还白搭上两次的诉讼费,一审判决
既浪费司法资源又让任毅产生严重的诉累。 本院二审期间,李华玲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
提交了李华玲与任毅的聊天截图13页,未提交原始载体。该13份聊天截图中,涉及的
图片及语音聊天内容已经在一审法院开庭前被李华玲全部清理,无法查明双方发送的图片及
语音聊天的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李华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李华玲、任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4民终7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师,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华玲因与被上诉人任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
人民法院(2021)鲁142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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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华玲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3
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华玲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任毅
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李华玲与任毅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
并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买卖合同关系。1.李华玲一审时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提交
了李华玲向任毅的转账截图、李华玲与任毅之间的聊天记录、2020年10月3日的通
话录音、2021年5月12日李华玲亲属与任毅的通话录音、支付宝截图。①李华玲与任毅
之间的通话录音内容如下:李华玲:我打电话你也不接,你也不回,当时你用的时
候,我和你媳妇觉得怪投缘的,所以我把钱借给你了,你媳妇也不接电话。任毅:她和
我在身边了。李华玲:行啊,你两个人想想办法,我现在准备用呢。任毅:好嘞,。
李华玲声音非常清楚,法院应当结合全部语境以及能够听清的全部言语综合评判证明内
容及效力。按照一般常理及逻辑,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不会用“投缘”也不会平白无
故出现让对方“用”钱的情况,因此从上述两点结合语境能够看出双方系借贷关系。任
毅的其他言语说的非常清楚,一审法院认为任毅的言语不能听清不符合事实。②关于李
华玲亲属与任毅的通话录音,一审开庭时李华玲在法庭上播放的是录音文件全部内容,
录音文字版是李华玲整理的关键录音部分,一审法院描述录音与文字版不符出现歧义,
文字版与部分录音内容是完全一致的,恳请法庭予以核实。另外李华玲亲属为什么会说
发货或者退款,是因为李华玲本来就是一个生意人,经常购买货物,李华玲的亲属并不
知道实情,但是该录音中有一点完全可以证实,就是任毅认可欠李华玲5万元的事实,
也答应及时还款。③关于聊天记录,一审法院表述的不正确,李华玲的所有聊天记
录均存在,一审开庭时提交了部分有用的记录,但是在一审开庭时李华玲也带着手机,
所有的聊天记录均能够核实,一审法庭并没有与李华玲核实,而是要求播放中的语
音,因为手机中语音被清理,双方的语音无法播放,该情况并不是一审判决中所写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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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聊天记录均删除。在聊天记录中显示,任毅向李华玲发送了“任毅字样以及工商银
行信息”,可以证明该系任毅使用,后李华玲发送:你先用着吧,并发送转账截
图。在这里李华玲是用的“用”这个字,从一般常识及逻辑来看,若是李华玲购买货物
的情况下,不可能会出现“你先用着吧”,这也足以说明双方关于这笔钱的法律关系是
借贷关系。另外李华玲在一审开庭时也明确表述过,李华玲系卖针织货物的,任毅是生
产针织货物的,双方正是因为之前的买卖货物相识,因此李华玲向任毅询问有无网棉袜
子。不能理解为李华玲之前的汇款是购买货物的款项,若基于李华玲询问货物的情况否
认双方的借贷关系,则属于主观臆断。另外在中李华玲向任毅发送“你还用钱吗,
我这生意不忙了,替下钱来了”,这是因为当时任毅向李华玲借钱,当时李华玲手头只
有5万元,别的钱都在生意上了,现在生意上的钱替下来了,问问任毅还用钱吗。足以
看出是李华玲借给任毅钱,并不是一审法院认为的买卖合同关系。聊天中李华玲经常催
任毅“把钱转过来,等用了,你们想想办法,今天给我汇过来吧”等,不知道哪一点能
够看出是买卖合同关系。④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与其证据不相匹配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违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诉
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
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
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
除外。”首先,一审法院并没有向李华玲释明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情况,直接以判决书的
形式驳回李华玲的诉讼请求,属于裁判突袭的情形,另外一审法院也没有将法律关系作
为焦点来审理,也没有要求李华玲进行变更,该案系公告送达,且在一审开庭时任毅未
到庭参加庭审,若一审法庭认为系买卖合同关系,鉴于任毅未到庭也应当视为对法律关
系辩论权利的放弃,况且该案李华玲提交的录音、等证据充分证明了任毅应当返还
李华玲5万元的事实,实际上不论以哪种法律关系审理及判决,对裁判结果均没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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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也应当以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而不应当予以驳回。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
来说,李华玲从一审立案到收到判决书经历半年才走完一审程序,一审法院不以查明的
事实判决,将会导致李华玲经历二审的时间再持续半年。另外任毅已经涉及两起执行案
件,共计30万元未履行,任毅也在失信人员名单中,李华玲能收回借款的几率非常渺
茫,还白搭上两次的诉讼费,一审判决既浪费司法资源又让任毅产生严重的诉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任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李华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任毅支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2.诉
讼费用由任毅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4日,李华玲通过银行向向任毅
转款5万元。李华玲提供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共三份;提供2020年10月3日
李华玲与任毅的通话录音一份、2021年5月12日李华玲亲戚与任毅通话录音一份,证明
向任毅转款的事实及借款和催要借款的事实。在李华玲与任毅的录音中,任毅的言语不
能听清,李华玲在说到“我和你媳妇觉得怪投缘的,所我把钱”时,后边的不能听清把
钱怎么了;在李华玲亲戚与任毅的通话录音中,清楚地说明,对案涉5万元,或给发货
或给退钱的情况,录音中的内容与其整理的书面录音材料不完全一致。在李华玲提供的
聊天记录截图中,载明任毅的昵称为日航棉袜棒棒糖童袜,2020年4月24日,
任毅给李华玲发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号,后李华玲先发“你先用着吧”,又发了转款的截
图。但在另一张截图中,未标明年份,只显示3月16日,李华玲向任毅询问有小孩网棉
袜子吗?任毅没有回复信息,之后在4月30日、5月4日李华玲给任毅联系,任毅始终
没有回复信息,李华玲以发信息“你还用钱吗,我这生意不忙了,替下钱来了”告终。
在2020年9月17日的聊天记录中,李华玲称“要不你明天给我转过来吧,等用
了,你们想想办法,今天给我汇过来吧”,任毅回复“好的,”,之后再未联系上任
毅。除以上文字信息之外,二人的沟通均为语音信息,本院欲听一下双方的语音交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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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但李华玲称二人的聊天记录都已删除,因此,本院对二人的语音聊天内容
不能辨其实质。庭审中,李华玲明确借款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依照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加
收50%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一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关于适用的
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关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
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李华玲应提供证据证明与任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
的事实,该事实需二人之间就借款事实达成一致的约定内容,但在李华玲提供的证据
中,除转款之外,没有能够体现二人之间对借款进行过协商,即使追要案涉款,亦是模
糊不清,且聊天内容不全,前后衔接不连贯,结合任毅的昵称、李华玲亲戚与
任毅的通话内容及李华玲在中与任毅沟通袜子的情况,其证据不能证明二人之间就
案涉款项形成的是借款关系。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关
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
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李华玲的诉讼请求与其证据不相匹配,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
决:驳回李华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华玲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李华玲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李华玲与任毅的聊天截图
13页,未提交原始载体。该13份聊天截图中,涉及的图片及语音聊天内容已经在一审法
院开庭前被李华玲全部清理,无法查明双方发送的图片及语音聊天的具体内容。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华玲主张与任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提供的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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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向任毅银行账户的转账截图,对该截图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因为任毅在一、二
审中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应对上述款项出借原因、背景等进行审查。一审中李华玲
提交了与任毅的聊天记录截图,该聊天记录截图中反映出双方在划转案涉5万元款
项前后存在大量沟通,其中绝大部分为语音聊天及图片,只有少量的文字聊天内容。所
有的语音聊天内容及图片内容已经被李华玲在一审开庭前清理而无法读取,而少量的文
字聊天内容并不能反映出任毅与李华玲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结合李华玲自认与任毅曾
经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也有催促发货的内容,故本院认为,李华玲提
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5万元款项存在借款合意,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
不当。对于李华玲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因任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不能核实通话相
对方的身份,对录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李华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李华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宋珊珊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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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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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0:24: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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