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炳辉、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鄂02民终20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策胡志刚南又春
【审理法官】尹策胡志刚南又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炳辉;柯海军
【当事人】张炳辉柯海军
【当事人-个人】张炳辉柯海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炳辉
【被告】柯海军
【本院观点】1、关于能否确认本案的债务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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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关于能否确认本案的债务成立。本案一、二审中,张炳辉分别提
供了柯海军的身份证信息、录像视频,该两证据上的主体人物相貌高度一致,能证明是柯海
军书写的《声明》;提供了柯海军出具的《借条》、《声明》,该两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债
权成立;本院审理期间,多次拨打张炳辉提供的柯海军的电话号码,该机主拒绝通联,也与
柯海军现已离开居住地且拒绝接受法院审理而拒不到庭相符。综合上述情形,应认定柯海军
差欠张炳辉20万元借款成立。2、案件的处理。债务应当偿还。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民间借款
关系成立且合法,本院对张炳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考虑到对民间借款利率
有所调整,故本院对双方约定的利率调整为按张炳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确定。 综上,张炳辉的上诉请求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但因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致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本院将依据新认定的事实依法作
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
二、柯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张炳辉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0
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按2019年11月22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
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张炳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060
元,由柯海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280元,皆由柯海军负担。 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09:42
张炳辉、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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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2民终20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刚胜、柯常发,均系大冶市大箕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海军。
上诉人张炳辉因与被上诉人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
院(2019)鄂0281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
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炳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该案一审
通知开庭时,本人过柯海军,要求其出庭参加庭审,谁知开庭当日其根本不出庭。开
庭后,本人再到柯海军家中进行了取证,准备交给一审法院时,一审法院已以证据不
足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故本人提起上诉,请求依据新的证据作出支持本人诉求的判
决。
张炳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柯海军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2%
支付2017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炳辉持落款人为柯海军,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9日的
一张借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柯海军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本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能否认定。张炳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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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2015年柯海军因需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万元,其出借现金20万元,后柯海军于
2017年5月9日重新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为此,其提供了借条一张予以证实。对此,
因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应当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张炳辉仅提供
了借条,但对借条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向柯海军足额支付了借款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
实。因此,张炳辉主张出借20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由其承担举
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张炳辉主张柯海军向其借款20万元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
定。故其要求柯海军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2017年12月30日起至
借款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而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炳辉的诉讼
请求。本案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060元,由张炳辉负担。
二审期间,本院多次与张炳辉提供的柯海军的电话号码138××某某某某某某进
行联系,但该电话接通后,机主拒绝通联。短信通知,也不来院接受调查。
张炳辉二审期间提供了一审开庭后柯海军于2020年4月25日书写的《声明》、
录像视频及柯树林、高慧的书面证明,《声明》主要内容为:于2017年借现金20万
元,原承诺于同年底还清,如未还款按月息2%计算,因经济困难一直未还。张炳辉于
2019年在大冶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通知我于2020年4月22日开庭。因我在外地有事
未到庭。我暂时无偿还能力,所以未到庭。录像视频及柯树林的书面证明,用于证明出
具《声明》人为柯海军。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关于能否确认本案的债务成立。本案一、二审中,张炳辉分别提供了柯海
军的身份证信息、录像视频,该两证据上的主体人物相貌高度一致,能证明是柯海军书
写的《声明》;提供了柯海军出具的《借条》、《声明》,该两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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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成立;本院审理期间,多次拨打张炳辉提供的柯海军的电话号码,该机主拒绝通联,
也与柯海军现已离开居住地且拒绝接受法院审理而拒不到庭相符。综合上述情形,应认
定柯海军差欠张炳辉20万元借款成立。2、案件的处理。债务应当偿还。本案双方当事
人的民间借款关系成立且合法,本院对张炳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考虑到最高人民法
院对民间借款利率有所调整,故本院对双方约定的利率调整为按张炳辉起诉时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
综上,张炳辉的上诉请求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但因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致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本院将依据新认定的事实依
法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
二、柯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张炳辉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
息按本金2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按2019年11月22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张炳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060元,由柯海军负担;二审案
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280元,皆由柯海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 策
审判员 胡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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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南又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霞林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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