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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联网核
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银行分支
X X
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 信息以及进行其他
操作适合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应、核查日志 查询、
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 录方式
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 接方式和直接登
X X
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 录综合
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银行分支机构通过
X XX X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 )操作员 或个人
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 人信用信息根底
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 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银行分支机构通过
X X
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 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了接口行,以链 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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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了非接 口行,接口行、
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分支机 构统称核查行.
XX
第四条 银行机构和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
X X
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
(一) 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虽核对请求 文
件登记信息和批反应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H
(二) 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 统计核查业务虽、操作员数虽和疑义信息反应虽.
(四) 系统管理.
第五条 银行机构及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
X X
系统进行批虽核对的时间为了每日 时至时,进行其他操
723
作的时间为了每日时至时.
719
第二章联网核查
第六条 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 类,并向
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 号码.
第七条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虽核对方式或 单笔精
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 查.
第八条 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 将待核查
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 查系统.
核查行一次可提交不超过 人的待核查信息.
5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 待核查
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和签发机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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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 务.
第九条 核查行采用批虽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 按相关接
口标准制作批虽核对请求文件,并将批虽核对请求 文件提交联网核查
系统.
核查行可以文件名称、上报机构代码、核查机构代码等 为了条
件,查询和下载批虽核对结果.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 待核查
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和签发机关进
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 务.
第十条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的,应向联
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及业务种类.
核查行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 人的待核查信
1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
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性别、签发机关和住址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根据有 关规定办
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疑义信息的反应和核实
第十一条 核查行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 联网核查
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应并申请进一步核 实.
第十二条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反应方式或批虽反应方 式向公安
部门反应疑义信息.
第十三条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可在收到核查结 果后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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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部门反应,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 因;也可在事后逐
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 号码、核查日期、申请核
实的原因录入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 安部门反应.
第十四条 核查行采用批反应方式的,应按相关接口 标准制作
H
批虽反应疑义信息请求文件 (以下简称批反应请
n
求文件),并将批反应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n
第十五条 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 人公民
身份号码、核实状态等为了条件,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 对疑义信息的
核实情况.
X XX
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单位、 辖内
X
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反应的疑 义信息的核实情
况.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机 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反应
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第四章 核查情况的查询、监测和统计
第十六条 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 公民身
份号码等为了条件,查询和下载核查日志.
X XX X
银行分支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单位、辖内银行 分支机
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核 查日志.
第十七条 核查行可以监测起止日期为了条件,对一定时 期内进
行联网核查操作的不合规核查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单位、辖内银 行分支机
XXXX
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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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查业务虽.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 别、
XX
银行机构代码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 务.
H
(二) 操作员数虽.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 别和
XX
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点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数虽.
(三) 疑义信息反应虽.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 别、
X X
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应虽.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可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
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J )核查业务.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 一时期的
H
联网核查业务.
H
(二)疑义信息反应虽.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 计某一时
期的疑义信息反应.
n
第五章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统一维保联网核查系统中的银行 机构代码、
x x
地区代码、行另代码以及接口行的节点代码等基 础信息.
U
第二十一条 银行分支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查询 本单位、
x x
辖内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 操作日志.
xx
第二十二条 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分为了接口方式操
作员、链接方式操作员和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三类.
银行机构以接口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综合业务 系统操
作员为了联网核查系统的接口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银行分支机构以链接方式接入联网核 查系统的,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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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 库操作员为了联网
核查系统的链接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银行分支机构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 的,其在
X X
联网核查系统上建立的专用操作员为了直接登录方式 操作员.
第二十三条 联网核查系统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分
为了一级和二级操作员.核查行可设置 个二级操作员和假设干
个一级操作员
.
1
X X
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的一级操作 员、辖内
X X
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和辖区内的银行机构 的二级操作员.银
行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一级操作 员.
XX
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在设置直接登录方式操
作员时,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银行机构代码、 操作员代码、
操作员姓名、操作员级别、电话、地址、启用日期
等信息,并在各级别操作员可选权限中选择该操作员的具体 权限.
接口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根据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 员的设置
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
链接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和银行分支机构根据 账户管理
X X
系统操作员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操作员的 设置程序和方法进
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 在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中,银行机构和银行一
X X
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在线上报批虽核对请求 文件和批虽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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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文件,单笔核对、单笔精确查询和单笔 反应疑义信息,查询批
n
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反应 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
n
实情况和核查日志,修改操
作员密码
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查询批虽核对请 求文件
登记信息、批反应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 实情况和核查
n
日志,监测不合规机构,统计联网核查业务虽 和疑义信息反应导出
H,
和下载核查志信息, 操作员维保 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除具
Hx x
有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 的可选权限外,还具有统计操作员数虽、查询
系统操作日志 等权限.
接口方式操作员和链接方式操作员只具有直接登录方 式操作员
中一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
第二十五条 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二级操作 员可对本机
x X
构设置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信息进行查询、修 改、删除、启用、
停用和解锁等操作.
操作员发生变更的,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及 时变更相
XX
关操作员信息;撤销操作员的,应急时删除相关操 作员信息;操作员
信息在一定时期暂不操作的,相关操作员 的状态信息应急时修改为了
停用.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XX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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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9:56: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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