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将修订醉驾吊销驾照五年禁考

更新时间:2024-11-06 07:57:4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pep小学英语六年级上册)

交通安全法将修订 醉驾吊销驾照五年禁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修订 与刑法进行对接

本报讯 据《法制晚报》,本周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道路交

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草案明显加大了对醉驾

的处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

得重新取得。

醉驾一律吊销驾照

新修订的刑法将于5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

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

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

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

车驾驶证。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

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悉,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次修改或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直接改为“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醉驾将被直接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

证。

实用文档

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将

终身禁驾。

酒驾处罚金额涨4

据专家透露,草案还将加大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

动车驾驶证外,还处以200元到500元。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将大大提高

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至少涨4倍”,即从原来的200

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另外,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暂扣驾照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

下”,据悉,本次修改或将改为“6个月”,第二次饮酒驾车或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又接踵而来。食品安

全是事关人民众切身利益的大事,然而恶性事件却频频出现。食品安全屏障为何屡屡

被突破?监管到底缺失在哪儿?把好“入口”安全关该有哪些突破?

现象

监管介入总在媒体曝光之后

实用文档

记者梳理发现,从近期曝光的“染馒头”“回炉面包”“瘦肉精”猪肉、“牛肉

膏”事件,到以前披露的“三聚氰胺”奶粉、“大头娃娃”奶粉、“假葡萄酒”事件,

其中暴露出的“马后炮”监管,并不少见。

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从当年3月起三鹿集团、有关部门就陆续

接到消费者反映,在前期长达四五个月时间内,各级检测机构先后多次对三鹿奶粉进行

检验,“均未发现问题”。直到9月被媒体曝光后,地方政府和企业才开始“彻查”。

2010年底的河北“昌黎葡萄酒事件”中,当地的假葡萄酒业存在多年,形成

了“一条龙”,甚至带火了当地的酒精、食品添加剂及制作假冒名牌葡萄酒标签厂

家,而当地的监管部门竟“浑然不觉”。直到被曝光,才开始“迅即”介入……

在疑云未散的“瘦肉精”事件中,有关部门排查后对外界称,确认的“瘦肉精”阳

性生猪主要集中在河南济源周边四县市。而“巧合”的是,媒体所曝光的,也是这四县

市。“搞调查的媒体掌握得这么准?没被曝光的就全都让人放心吗?”采访中,一些百

姓仍心存疑虑。

调查

部分监管人员“每天就想着如何创收”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

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来“解决”,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

利”。

实用文档

山东某县质监局一位食品审查员曾多次向记者反映基层监管问题:“现在的财政供

养机制不是很顺,收费省局、市局都扣一部分,剩下大约80%是‘自己’的,所

有人的工资福利就从收费、中出。如果说之前曝出的上海出租车运营是‘钓鱼执

法’,我们现在就变成了‘养鱼执法’,每天的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

务。”

据了解,这样的现象并非个例,浙江一名基层监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有的

年份几个月可以不干活,因为“前期努力”,已经提前完成了全年的“创收”任务。

记者在“质量技术监督人士的网络家园”——“中国质量热讯”网上看到,有些帖

子说“我们的工资来源于企业的违法所得”,“只要给了钱,立马变成甜瓜脸。能否吃

上饭比有没有面子重要些”。

此外,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压力,也削弱了监管力度。

观点

“监管部门失职不能免责”

一些专家指出,从已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虽然部分人员确实存在失职、渎职

行为,但法律法规对于如何判定监管部门是否履职到位,缺乏明确界定。每次食品安全

问题发生后,监管部门“理直气壮”地把矛头指向肇事者,但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失

职却易被忽视。“这种现象一定要杜绝,监管部门也不能免责。”山东大学社会问题研

究专家马广海说。

实用文档

“在信息化高度发达和人民众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的今天,食品安全监管一旦不

及时,极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所以强化监管是重要的突破口。”舆情问题

专家、天津社科院研究员陈月生等专家认为,应从问责“查处比曝光慢半拍”现象入手,

铁腕查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执法腐败、部门牟利等行为。

“我们常说食品安全问题是‘九龙治水’,为什么?这在经济学上存在着‘搭便

车’的尴尬。”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锫说,食品的监管部门众多,每个监管环节都

会认为,我这里没管住,自然会有别人来管;反过来,如果我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去管,

食品安全不出问题反让其他部门“搭便车”,破除这种职权交叉的体制势在必行。

专家建议,按照查获情况重奖举报者,充分发挥众的监督力量,让不良分子无藏

身之地,从而净化食品市场。

本报北京428日电(记者王亦君何春中)《刑法修正案()》即将从51日起实

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

充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备受关注的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入

刑后,正式有了一项新罪名:“危险驾驶罪”。

今年2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修

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

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用文档

另外,从51日起,为了和《刑法修正案()》相衔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

全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对情节更为恶劣的醉

酒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除处罚金外,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

证、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

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针对5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

为的情况,昨天,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

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此前,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

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

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

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

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

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实用文档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

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

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

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追访

正方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

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

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

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反方界定困难易致有法不依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

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

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网民质疑

@醉驾就是犯罪,就该究刑责,无可争议,醉驾就一定要判。口口

实用文档

@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九天

@是否意味醉酒驾车没关系,只要不出事就行? 合肥一网民

@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醉驾入刑的影响

公务员醉驾可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认为,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

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

录用为公务员。

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韩智力认为,从法律上

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

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

业被淘汰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还要

取决于用人单位。

实用文档

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昨天,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

委员张燕生表示,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将被吊销。醉驾应属故意犯

罪,即驾驶人明知自己喝了酒不能驾车,还驾驶车辆。张燕生认为,如果律师醉驾真的

被定罪,恐怕要被吊销执业证书。

国家标准委有关人士昨天向记者介绍,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

含量阈值与检验》已经过修订,今年71日实施不过新标准的修订没有涉及饮酒、

醉酒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原来的数值检测标准依旧不变。[专题:"醉驾并非一

律入刑"惹争议]

酒驾标准7年前确定

国家标准委交通能源处有关人士介绍,该标准最早是在2004531日首次发

布并实施的。按照标准,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

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1的,属醉驾。

实用文档

在实施6年多后,国标重新做了修订,新修订的标准在今年114日已发布,具

体实施日期为今年71日。在目前这个阶段,新旧两个标准都可以引用,因为最主要

的饮酒、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都没有改变。国家标准委称,规定的醉酒标准值,

主要是该临界值下人可能会失去理智,可能带来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我来说两句

血液检测须出具报告

对比新旧两个标准,记者发现新标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为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和法

律效力,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应该出具书面报告。

同时,增加了唾液酒精试纸条检测内容,规定如果不具备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其中唾液酒精定性

检测是新增加的检测方法。而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采用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

试验,这在新旧标准中的规定都一样。

酒量小也不能搞特殊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认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mg酒精为醉驾”的

法律规定,不涉及医学中个体差异的问题。

有些人,喝一两斤白酒也能照样清醒开车,而病理性醉酒的人喝5毫升或10毫升

酒可能就会不省人事。因此,法律标准是根据统计学的普遍规律来确定的,如果考虑具

体每一个人的身体差异,比如酒精代谢能力、酒精耐受力,那就无标准,也无法规可言

了。

实用文档

在法律上,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一念之差,甚至是手抖一抖造成的丁点儿差距,都可

能会造成完全不一样,甚至是非常严重的后果,这就是法律的特点。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长常林也认为,“80mg”的规定应理解为驾车行为的危险

系数。不应以个体对酒精代谢能力的差异,来理解统一的法律标准,而应该考虑实际行

为中,不同的人触碰到统一法律底线,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法律没有绝对的平等,

但应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我来说两句

南方日报讯(记者/马喜生)上周五,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开着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席某亮

喝了1瓶啤酒上路后不久被查出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席某亮的行为属于醉

驾入刑板上钉钉,但最近因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一席话,给席某亮是否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增加了悬念。

据了解,席某亮并非东莞首个被查出的醉驾司机,但他是东莞首个被开庭审理的醉

驾司机,他在庭上很配合公诉人调查并认罪。公诉人员认为,不管醉驾情节是否恶劣、

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基于席某亮无证驾驶、在车

流量较大地段醉酒驾驶,建议法院对他处以拘役13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

10日,国家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

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

实用文档

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

罪。

张军的一席话被许多人认为是给醉驾入刑“留口子”,但也有法学家认为,这是对

法官在量刑时的善意提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日前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在

审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不宜定罪。黄京平还说,《刑法》

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

则制约。

席某亮醉驾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

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

认定为犯罪。

毕玲还称,对于席某亮一案,情节较为轻微,但在最高法还没有出台具体司法解释

之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还需征得上级法院意见。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

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以指导案例的形式,

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

措施。

实用文档

据悉,近日向市高院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

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

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

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昨天,市高院根据下发的通知,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了有关醉驾入刑

的具体执行通知。通知称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第133

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通过司法解释将此犯罪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

市高院上报。市高院收到后,再上报给。

据了解,在收到市高院上报的案件后,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

市高院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

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

“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解读

为何“抓了还能放”

实用文档

轻罪可取保候审有法可依

最高法下发的通知中称,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

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有舆论认为,抓了的人还能放,会不会存在“走后门”、

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

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实际上这个

权利不是给予某个人的,而是我国法律中保护所有被告人的一条。

陈泽宪说,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审判之前解

除羁押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的一种做法。对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允许其在审判前提出保

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审判。

因为醉驾属于轻罪,因此特意做此规定。这种做法既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

会否影响判决结果

最高法只做研究不做判决

对于向上级法院上报案例,有人担忧会不会因此拖延醉驾案件的醉驾时间,或者判

决结果受到上级法院和最高法的干扰影响。

实用文档

对此,陈泽宪表示,基层法院上报案例,并不是由上级法院决定被告人的刑期,而

是把已经判决的案件上报,最高法从中到有规律性的、程度有差异的各种情形,为将

来的研究作基础。况且醉驾属于轻罪,尚没有达到需要最高法决定刑期的标准。

在最高法的调研结果和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检察机关已经起诉过来的案

件,能不能给被告人定罪,仍然由各级法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发挥自由裁量权来决

定,而不会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有特例。如果基层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不太可能由最

高法改判无罪,除非判决存在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中关于“情节轻微可不追

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仍然在法官行使裁量权时有效。

是否有法律解释权

最高法有权出台司法解释

有媒体质疑,“醉驾入刑”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

法。

对此,陈泽宪称,不用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即便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典》,最高法也有解释权。出台司法解释是最高法的

日常工作,任何一个法律出台后,最高法都要会同最高检确定罪名,出台与之相适应的

文件以利于法律的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最高法就曾出台多部司法解

释,对其中的具体条款作出解释或规定其适用原则。

本报记者王秋实

实用文档

律师说法

并非为“特权”醉驾留口子

昨天下午,京都律师事务所针对最近热议的醉驾入刑问题开展研讨会。有法学专家

表示,并不是有钱、有权就能逃避醉驾入刑,目前的醉驾案例中还没有醉驾者的身份是

官员。

官员多有专职司机

阮齐林教授说,在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有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出来后,公众担

心这是给官员醉驾和特权醉驾留下口子。实际上,我国处级以上的官员都可以配有专车,

有专门的司机驾驶,虽然不排除有个别的官员醉驾,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而级别较低的

官员比较珍惜自己的职位,在可能面临醉酒驾车时也会很慎重。从目前公开的醉驾案例

中可以看出,还没有醉驾者的身份是官员。

朱勇辉律师说,其实公众质疑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对司法机关信任的缺失。因此,

在醉驾入刑的问题上,更需要司法机关透明和公开,让公众能明白和逐渐接受并不是有

钱、有权就能逃避醉驾入刑。

醉驾案应宽严相济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表示,现在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要结合具体案

件的醉驾案情来定罪,以体现宽严相济,这是符合逻辑的。

实用文档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说,中国的刑罚本身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

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不认定为犯罪,这是刑法总则的明确规定,具体的醉驾入刑标

准,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司法实践和摸索。

抓醉驾“过于积极”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宣东称,醉酒驾驶发生的严重后果让全国人民对醉酒驾驶深

恶痛绝。新的罪名开始实行后,在全国各地掀起抓醉驾第一人的热潮。“在执行上如此

迅速,我前所未见。”宣东认为,对醉驾进行定罪要慎重,在定罪问题上不能扩大化、

简单化和情绪化。

本报记者王丽娜

近期醉驾案例

55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侯光辉拘役4个月,并处

罚金2000元。被抓获时,侯光辉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这是媒体报

道的全国首例已宣判的“醉驾入刑”案件。

51日凌晨,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醉酒驾车行至东城区朝阳门桥时,被民

警查获。李俊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64mg/100ml。此人是北京市醉驾被拘留的第

一人。该案今天下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实用文档

52010分许,郭术东驾车经过北京房山区碧桂园小区路口处,致三车连

撞。经鉴定,郭术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2mg/100ml59日,房山法院以危险

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处罚金2000元。

5922时许,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

尾、三人受伤。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该案今天下午在东城法

院开庭审理。

人民网(微博)北京914日电 (记者 王欲然)今日,记者从公安部网站获悉,近日,公

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

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

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

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

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

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意见》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

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

实用文档

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

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

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

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

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公安部:醉驾入刑4个月来酒后驾驶同比降逾4

本报讯(记者 钱卫华)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

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

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此外,还首次针对有些司机试图通过当场喝酒等方式

蒙混过关的,明确规定只要其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立案标准从严

此前媒体报道,有涉嫌醉酒的司机买来一瓶啤酒在交警面前喝光,试图干涉交警进

行酒精浓度测试。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规定“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实用文档

公安部表示,为保证《刑法修正案()》的正确实施,《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

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明确,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

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

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及时固定证据

《意见》还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

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

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

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

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推行网上办案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

机动车驾驶证。

实用文档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

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

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实用文档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9:46: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0185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