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将修订 醉驾吊销驾照五年禁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修订 与刑法进行对接
本报讯 据《法制晚报》,本周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道路交
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草案明显加大了对醉驾
的处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
得重新取得。
醉驾一律吊销驾照
新修订的刑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
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
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
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
车驾驶证。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
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悉,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次修改或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直接改为“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醉驾将被直接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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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将
终身禁驾。
酒驾处罚金额涨4倍
据专家透露,草案还将加大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
动车驾驶证外,还处以200元到500元。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将大大提高
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至少涨4倍”,即从原来的200
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另外,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暂扣驾照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
下”,据悉,本次修改或将改为“6个月”,第二次饮酒驾车或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又接踵而来。食品安
全是事关人民众切身利益的大事,然而恶性事件却频频出现。食品安全屏障为何屡屡
被突破?监管到底缺失在哪儿?把好“入口”安全关该有哪些突破?
■ 现象
监管介入总在媒体曝光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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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梳理发现,从近期曝光的“染馒头”“回炉面包”“瘦肉精”猪肉、“牛肉
膏”事件,到以前披露的“三聚氰胺”奶粉、“大头娃娃”奶粉、“假葡萄酒”事件,
其中暴露出的“马后炮”监管,并不少见。
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从当年3月起三鹿集团、有关部门就陆续
接到消费者反映,在前期长达四五个月时间内,各级检测机构先后多次对三鹿奶粉进行
检验,“均未发现问题”。直到9月被媒体曝光后,地方政府和企业才开始“彻查”。
2010年底的河北“昌黎葡萄酒事件”中,当地的假葡萄酒业存在多年,形成
了“一条龙”,甚至带火了当地的酒精、食品添加剂及制作假冒名牌葡萄酒标签厂
家,而当地的监管部门竟“浑然不觉”。直到被曝光,才开始“迅即”介入……
在疑云未散的“瘦肉精”事件中,有关部门排查后对外界称,确认的“瘦肉精”阳
性生猪主要集中在河南济源周边四县市。而“巧合”的是,媒体所曝光的,也是这四县
市。“搞调查的媒体掌握得这么准?没被曝光的就全都让人放心吗?”采访中,一些百
姓仍心存疑虑。
■ 调查
部分监管人员“每天就想着如何创收”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
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来“解决”,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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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县质监局一位食品审查员曾多次向记者反映基层监管问题:“现在的财政供
养机制不是很顺,收费省局、市局都扣一部分,剩下大约80%是‘自己’的,所
有人的工资福利就从收费、中出。如果说之前曝出的上海出租车运营是‘钓鱼执
法’,我们现在就变成了‘养鱼执法’,每天的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
务。”
据了解,这样的现象并非个例,浙江一名基层监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有的
年份几个月可以不干活,因为“前期努力”,已经提前完成了全年的“创收”任务。
记者在“质量技术监督人士的网络家园”——“中国质量热讯”网上看到,有些帖
子说“我们的工资来源于企业的违法所得”,“只要给了钱,立马变成甜瓜脸。能否吃
上饭比有没有面子重要些”。
此外,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压力,也削弱了监管力度。
■ 观点
“监管部门失职不能免责”
一些专家指出,从已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虽然部分人员确实存在失职、渎职
行为,但法律法规对于如何判定监管部门是否履职到位,缺乏明确界定。每次食品安全
问题发生后,监管部门“理直气壮”地把矛头指向肇事者,但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失
职却易被忽视。“这种现象一定要杜绝,监管部门也不能免责。”山东大学社会问题研
究专家马广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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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高度发达和人民众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的今天,食品安全监管一旦不
及时,极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所以强化监管是重要的突破口。”舆情问题
专家、天津社科院研究员陈月生等专家认为,应从问责“查处比曝光慢半拍”现象入手,
铁腕查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执法腐败、部门牟利等行为。
“我们常说食品安全问题是‘九龙治水’,为什么?这在经济学上存在着‘搭便
车’的尴尬。”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锫说,食品的监管部门众多,每个监管环节都
会认为,我这里没管住,自然会有别人来管;反过来,如果我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去管,
食品安全不出问题反让其他部门“搭便车”,破除这种职权交叉的体制势在必行。
专家建议,按照查获情况重奖举报者,充分发挥众的监督力量,让不良分子无藏
身之地,从而净化食品市场。
本报北京4月28日电(记者王亦君何春中)《刑法修正案(八)》即将从5月1日起实
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
充规定(五)》,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备受关注的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入
刑后,正式有了一项新罪名:“危险驾驶罪”。
今年2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修
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
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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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5月1日起,为了和《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
全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对情节更为恶劣的醉
酒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除处罚金外,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
证、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
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
为的情况,昨天,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
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此前,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
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
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
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
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
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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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
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
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
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追访
正方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
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
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
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反方界定困难易致有法不依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
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
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网民质疑
@醉驾就是犯罪,就该究刑责,无可争议,醉驾就一定要判。口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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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九天
@是否意味醉酒驾车没关系,只要不出事就行? 合肥一网民
@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醉驾入刑的影响
公务员醉驾可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认为,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
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
录用为公务员。
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韩智力认为,从法律上
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
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
业被淘汰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还要
取决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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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昨天,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
委员张燕生表示,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将被吊销。醉驾应属故意犯
罪,即驾驶人明知自己喝了酒不能驾车,还驾驶车辆。张燕生认为,如果律师醉驾真的
被定罪,恐怕要被吊销执业证书。
国家标准委有关人士昨天向记者介绍,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
含量阈值与检验》已经过修订,今年7月1日实施,不过新标准的修订没有涉及饮酒、
醉酒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原来的数值检测标准依旧不变。[专题:"醉驾并非一
律入刑"惹争议]
酒驾标准7年前确定
国家标准委交通能源处有关人士介绍,该标准最早是在2004年5月31日首次发
布并实施的。按照标准,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
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1的,属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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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6年多后,国标重新做了修订,新修订的标准在今年1月14日已发布,具
体实施日期为今年7月1日。在目前这个阶段,新旧两个标准都可以引用,因为最主要
的饮酒、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都没有改变。国家标准委称,规定的醉酒标准值,
主要是该临界值下人可能会失去理智,可能带来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我来说两句】
血液检测须出具报告
对比新旧两个标准,记者发现新标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为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和法
律效力,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应该出具书面报告。
同时,增加了唾液酒精试纸条检测内容,规定如果不具备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其中唾液酒精定性
检测是新增加的检测方法。而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采用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
试验,这在新旧标准中的规定都一样。
酒量小也不能搞特殊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认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mg酒精为醉驾”的
法律规定,不涉及医学中个体差异的问题。
有些人,喝一两斤白酒也能照样清醒开车,而病理性醉酒的人喝5毫升或10毫升
酒可能就会不省人事。因此,法律标准是根据统计学的普遍规律来确定的,如果考虑具
体每一个人的身体差异,比如酒精代谢能力、酒精耐受力,那就无标准,也无法规可言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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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一念之差,甚至是手抖一抖造成的丁点儿差距,都可
能会造成完全不一样,甚至是非常严重的后果,这就是法律的特点。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长常林也认为,“80mg”的规定应理解为驾车行为的危险
系数。不应以个体对酒精代谢能力的差异,来理解统一的法律标准,而应该考虑实际行
为中,不同的人触碰到统一法律底线,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法律没有绝对的平等,
但应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我来说两句】
南方日报讯(记者/马喜生)上周五,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开着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席某亮
喝了1瓶啤酒上路后不久被查出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席某亮的行为属于醉
驾入刑板上钉钉,但最近因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一席话,给席某亮是否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增加了悬念。
据了解,席某亮并非东莞首个被查出的醉驾司机,但他是东莞首个被开庭审理的醉
驾司机,他在庭上很配合公诉人调查并认罪。公诉人员认为,不管醉驾情节是否恶劣、
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基于席某亮无证驾驶、在车
流量较大地段醉酒驾驶,建议法院对他处以拘役1至3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
月10日,国家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
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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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
罪。
张军的一席话被许多人认为是给醉驾入刑“留口子”,但也有法学家认为,这是对
法官在量刑时的善意提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日前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在
审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不宜定罪。黄京平还说,《刑法》
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
则制约。
席某亮醉驾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
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
认定为犯罪。
毕玲还称,对于席某亮一案,情节较为轻微,但在最高法还没有出台具体司法解释
之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还需征得上级法院意见。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
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以指导案例的形式,
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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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近日向市高院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
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
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
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昨天,市高院根据下发的通知,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了有关醉驾入刑
的具体执行通知。通知称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第133条
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通过司法解释将此犯罪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
市高院上报。市高院收到后,再上报给。
据了解,在收到市高院上报的案件后,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
市高院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
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
“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解读
为何“抓了还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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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可取保候审有法可依
最高法下发的通知中称,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
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有舆论认为,抓了的人还能放,会不会存在“走后门”、
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
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实际上这个
权利不是给予某个人的,而是我国法律中保护所有被告人的一条。
陈泽宪说,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审判之前解
除羁押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的一种做法。对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允许其在审判前提出保
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审判。
因为醉驾属于轻罪,因此特意做此规定。这种做法既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
会否影响判决结果
最高法只做研究不做判决
对于向上级法院上报案例,有人担忧会不会因此拖延醉驾案件的醉驾时间,或者判
决结果受到上级法院和最高法的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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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陈泽宪表示,基层法院上报案例,并不是由上级法院决定被告人的刑期,而
是把已经判决的案件上报,最高法从中到有规律性的、程度有差异的各种情形,为将
来的研究作基础。况且醉驾属于轻罪,尚没有达到需要最高法决定刑期的标准。
在最高法的调研结果和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检察机关已经起诉过来的案
件,能不能给被告人定罪,仍然由各级法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发挥自由裁量权来决
定,而不会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有特例。如果基层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不太可能由最
高法改判无罪,除非判决存在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中关于“情节轻微可不追
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仍然在法官行使裁量权时有效。
是否有法律解释权
最高法有权出台司法解释
有媒体质疑,“醉驾入刑”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
法。
对此,陈泽宪称,不用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即便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典》,最高法也有解释权。出台司法解释是最高法的
日常工作,任何一个法律出台后,最高法都要会同最高检确定罪名,出台与之相适应的
文件以利于法律的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最高法就曾出台多部司法解
释,对其中的具体条款作出解释或规定其适用原则。
本报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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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并非为“特权”醉驾留口子
昨天下午,京都律师事务所针对最近热议的醉驾入刑问题开展研讨会。有法学专家
表示,并不是有钱、有权就能逃避醉驾入刑,目前的醉驾案例中还没有醉驾者的身份是
官员。
官员多有专职司机
阮齐林教授说,在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有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出来后,公众担
心这是给官员醉驾和特权醉驾留下口子。实际上,我国处级以上的官员都可以配有专车,
有专门的司机驾驶,虽然不排除有个别的官员醉驾,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而级别较低的
官员比较珍惜自己的职位,在可能面临醉酒驾车时也会很慎重。从目前公开的醉驾案例
中可以看出,还没有醉驾者的身份是官员。
朱勇辉律师说,其实公众质疑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对司法机关信任的缺失。因此,
在醉驾入刑的问题上,更需要司法机关透明和公开,让公众能明白和逐渐接受并不是有
钱、有权就能逃避醉驾入刑。
醉驾案应宽严相济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表示,现在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要结合具体案
件的醉驾案情来定罪,以体现宽严相济,这是符合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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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说,中国的刑罚本身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
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不认定为犯罪,这是刑法总则的明确规定,具体的醉驾入刑标
准,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司法实践和摸索。
抓醉驾“过于积极”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宣东称,醉酒驾驶发生的严重后果让全国人民对醉酒驾驶深
恶痛绝。新的罪名开始实行后,在全国各地掀起抓醉驾第一人的热潮。“在执行上如此
迅速,我前所未见。”宣东认为,对醉驾进行定罪要慎重,在定罪问题上不能扩大化、
简单化和情绪化。
本报记者王丽娜
近期醉驾案例
5月5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侯光辉拘役4个月,并处
罚金2000元。被抓获时,侯光辉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这是媒体报
道的全国首例已宣判的“醉驾入刑”案件。
5月1日凌晨,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醉酒驾车行至东城区朝阳门桥时,被民
警查获。李俊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64mg/100ml。此人是北京市醉驾被拘留的第
一人。该案今天下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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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0时10分许,郭术东驾车经过北京房山区碧桂园小区路口处,致三车连
撞。经鉴定,郭术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2mg/100ml。5月9日,房山法院以危险
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处罚金2000元。
5月9日22时许,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
尾、三人受伤。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该案今天下午在东城法
院开庭审理。
人民网(微博)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 王欲然)今日,记者从公安部网站获悉,近日,公
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
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
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
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
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
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意见》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
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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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
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
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
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
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公安部:醉驾入刑4个月来酒后驾驶同比降逾4成
本报讯(记者 钱卫华)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
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
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此外,还首次针对有些司机试图通过当场喝酒等方式
蒙混过关的,明确规定只要其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立案标准从严
此前媒体报道,有涉嫌醉酒的司机买来一瓶啤酒在交警面前喝光,试图干涉交警进
行酒精浓度测试。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规定“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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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表示,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
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明确,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
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
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及时固定证据
《意见》还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
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
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
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
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推行网上办案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
机动车驾驶证。
实用文档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
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
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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