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24-12-15 05:08:4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beijing travel)

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因为是多⼈进⾏的侵权⾏为,所以存在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些⼈认为侵权⾏为的责任承担应该采⽤关于

按份责任的⽅式承担,但是有的则认为应该按照连带责任的⽅式来进⾏承担,具体是如何的,可以跟着店铺⼩编⼀起

看看。

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亦称共同加害⾏为、共同致⼈损害,是指数⼈以共同加害⾏为造成他⼈⼈⾝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

害。它包括典型的共同侵权⾏为、共同危险⾏为、合伙致⼈损害。

⼀、典型的共同侵权⾏为及连带责任。

典型的共同侵权⾏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和财产权利的⾏

为。其本质特征就是⾏为⼈主观上的过错。它具有如下特点:

1、共同侵权⾏为的主体为多个⼈,即有⼆⼈或⼆⼈以上构成。

2、共同侵权⾏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3、共同侵权⾏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的、不可分割的。

4、数个加害⼈的⾏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原因⼒。

共同侵权⾏为⼈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有权向共同侵权⼈中的任何⼀⼈或者数⼈请求赔偿全部损失,⽽任何⼀个

共同侵权⼈都有义务向受害⼈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中的⼀⼈或数⼈已全部赔偿了受害⼈的损失,则免除其他

共同侵权⼈向受害⼈应负的赔偿责任。它具有如下特征:

1、连带责任是对受害⼈所应承担的整体责任。

2、受害⼈有权请求任何⼀个或数个共同侵权⾏为⼈负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内部的约定⽽改变其连带责任的性质。

4、各⾏为⼈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为原因⼒的⼤⼩对内负按份之债。

⼆、共同危险⾏为与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为⼜称为准共同侵权⾏为,是指⼆⼈或者⼆⼈以上共同实施有可能侵害他⼈权利的危险性为,但不知

数⼈中是何⼈造成实际的损害。它是共同过错的另⼀种形式。它具有如下特点:1、共同⾏为系有数⼈实施。2、共同

⾏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但⼜不针对特定的⼈或者财产。3、共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4、不能

判明是谁的⾏为引发了损害结果的发⽣。

共同危险⾏为的连带责任的特点与典型的共同侵权⾏为的特点相同,但共同危险⾏为的连带责任于法⽆明⽂规

定。实践中可参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并依据第⼀百零六条第2款的过错原则作出判决。需注意的是

共同危险⾏为⼈对内的责任份额,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三、合伙致⼈损害与连带责任

合伙致⼈损害,是合伙⼈在执⾏合伙事务过程中致⼈损害,全体合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可分为以下两种情

况:

1、合伙⼈共同经营合伙事务致⼈损害。

2、合伙⼈之⼀在执⾏合伙事务中致⼈损害。

合伙致⼈损害具有共同侵权的特点:

1、合伙的侵权⼈为两⼈以上的,构成共同侵权⽆争议,合伙⼈之⼀在执⾏合伙事务中造成他⼈损害,也应俺全

体合伙⼈致⼈损害认定,因该侵权责任是由全体合伙⼈承担,符合共同侵权责任主体在⼆⼈以上的特点。

2、合伙⼈执⾏合伙事业的⾏为系全体合伙⼈的⾏为,体现了全体合伙⼈的共同意识和共同利益,⾏为⼈的过

错,就应该推定为全体合伙⼈的过错,所以,它就符合了共同侵权⾏为⼈在主观上所具备的共同过错。

3、合伙致⼈损害具备共同侵权中共同侵权⾏为造成的损害是同⼀的,不可分割的特点。

4、当然也就具备⾏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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