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保护:因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或者物权受到侵害时,利害关
系人或者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和途径恢复其权利、赔偿其利益,
以及国家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维护物权秩序的法律制度。
所有权:《民法通则》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
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39:所有权人对
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邻权: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
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
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取得: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动产或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在善意、
支付相应对价取得该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的登记后,即依法取得该动
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
权利。《物权法》117: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土地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为了自己土地利用的便利,与他
人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利用效益的一项用
益物权。《物权法》156,1款: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
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可以直
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他物权。《物权法》170:担保
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
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
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
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物权法》179,1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
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
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值优先
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物权法》230: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
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物权的特征
A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 B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C直接支
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效力
A优先 B排他 C追及 D妨害排除
3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因物的归属产生的民事关系以及因物的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4物权变动的形态
发生 变更 消灭
5物权变动公示的含义
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使
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6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
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依法追究
侵权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7物权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 妨害排除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8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排除他人干涉
9《物权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国家专属财产制度 征用制度
10法人财产权
法人对属于法人的独立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
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
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12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物权法》75;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13相邻权关系的本质
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具体法律制度,在体系上属于所有权
制度,其性质即私法对于所有权的限制。
14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A制度体系:相邻关系并非独立物权制度,属于所有权体系内对所有
权的限制制度;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其存在以供役地和需役地属于
不同人为要件。物权法中将地役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B适用范围:相邻关系适用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地役权依据《物
权法》则仅限于地役权人对于供役地人的土地利用关系;
C义务的产生依据: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的义务主要来自于法律
的规定以及当地的习惯,而地役权则是由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
D在不动产权利人的承担义务内容上,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的义
务往往只是最低限度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而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
的一种,不动产权利人所承担的义务取决于需役地的需要;
E有偿使用:相邻关系中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一方,并无向对方
主张费用的权利;但地役权人则应当承担向供役地人的费用;
F公示要求:相邻关系不涉及不动产登记问题。而《物权法》则允许
地役权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
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16《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
A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B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C因建造修
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天燃气管线产生的相邻
关系D因弃置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
电子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产生的相邻关系E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
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产生的相邻关系
17共有的类型
A共同共有(1夫妻共有2家庭共有3遗产分割前的继承人共有)
B分别共有
18对共有物的处分原则
A共有人可以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的,可以请求分割 B按份共有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享有随时
分割请求权;但随时分割请求权也存在限制 C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共
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D因分割
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分割共有物的方法
A全体共同共有人协商决定分割的方法,须征得全体同意
B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裁判分割
20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受让人为善意 B受让人支付的合理的价款 C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
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21《物权法》对从物和孳息的归属的规定
A《物权法》115: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B《物权法》116第1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有约定的,
依照约定。《物权法》116第2款:法定孳息,当事人约定的,按照
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2用益物权的权能和客体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 客体:动产、不动产
23用益物权的特征
他物权、多为独立物权、限制物权、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
的权利
24担保物权的特征
A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他物权 B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
财产上设定的他物权 C具有实现条件的他物权 D以担保物的交
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25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征收而获
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作为担保物的代替物,继续担保债务的履行。担
保物权是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以取得标的物的价
值为目的,所以,担保物权的效力也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
26抵押权的特征
A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B 是以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为客
体的担保物权 C以特定财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D价金优先受偿
27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应具备的要件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
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④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8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能否自由转让抵押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
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同时规定,未经
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
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
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
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既充分保障抵押权
不受侵害,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自由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
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
的原则。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
29动产质权设立的条件
A质押合同 B客体必须是特定的、流通的动产 C公示(动产交付)
30权利质权的标的
A汇票、支票、本票 B债券、存款单 C仓单、提单 D可以转让的基
金份额、股权 E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F应收账款 G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
利
31间接占有和辅助占有的区别
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并不管领与支配占有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
关系对占有物享有间接的管领与支配。辅助占有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
系,受他人指示对物进行占有。基于这种关系,辅助占有人受指示为
他人进行占有,其对占有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占有的意思。辅助占有
人其本身并不是占有人,他服从他人的指示而占有,而间接占有人以
其独立的意识为物进行占有,无须服从直接占有人的指示,相对于直
接占有而独立存在。
32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区别
A主体不同:物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占有的请求主体是占有人,
二者有时并不同一
B基础不同:物权的保护请求权基于所有权或他物权,占有的保护请
求权基于事实上的占有
C功能不同:物权的请求权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占有请求权的
保护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D证明责任不同:物权请求权人需要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占
有保护请求权人只须证明其原本占有的事实即可
E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不同: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权发生之日起
一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而物权请求权并无除斥期间的限制
债
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与被请求为
特定行为为内容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以合同之债为主。
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
得利等均为典型的法定之债。
选择之债:债的客体有数种,而当事人只需选择其中一种为实际给付
的债。它可以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选择权属于债
权人的为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为选择债务。一般法律没有
规定的且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债权的,推定为选择债务。
债的保全:为充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
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
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时,
债权人得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7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
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到其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处分其财产的
行为所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或保证责任的协议。
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确保合同的履行,或为保留
单方面解除权,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按合同标
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1债权与物权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债权的存在以物权为前提,物权通过债权实现转移。物权和债
权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和债权都是重要的财产权利。物权
和债权是分别以物和债为客体的权利。
区别:A概念不同:《物权法》2条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
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民法通则》:债是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
B性质不同: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本质上是请求权。
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在权利内容、取得方式和救济途径等
方面存在重大区分。物权具有法定性、公示性和长期性。
C效力不同: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即可以对抗权利以外的任何人。而
债权时一种对人权,只能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物权具有优先效
力,对外优先,是指在物权债权并存时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而债权
并不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履行时
适用债权平等原则。
D客体不同: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必须对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
体,这就要求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的、特定的。
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效力
A按份之债 (1)按份之债的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内部效力按照份
额独立。各个债权人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债权,无权要求债务人想
自己履行债权份额以外的债;债务人也仅在自己的份额范围内承担债
务,对其他安份债务人的债务并无义务代替履行。(2)按份债权人或
按份债务人针对对方提出的抗辩事由、违约事由,债权让与、债务承
担以及债的消灭事由,对己方其他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均不发
生影响,仅对自己的份额产生法律上的效果。(3)某个按份债权人受
领了超出其债权份额之外的给付,除其他按份债权人同意其代为接受
履行外,超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债务人返还;某个按份债务人
履行了超出自己债务份额的给付,除其他债务人履行以外,超出部分
可依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
B连带之债 (1)外部效力 在连带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均有权请求
债务人就整个债务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可主动就全部债务向任何一个
连带债权人履行,并且一旦完成给付整个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
(2)内部效力 各个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领
了全部给付的债权人,应当将自己债权份额之外的部分偿还给其他的
债权人,而履行了全部给付的债务人,则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想自己
履行超出了自己债务份额之外的部分。
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A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B代位权以诉讼的方式行使(1)代位权
诉讼当事人(2)代位权诉讼的法院管辖 C代位权的行使不能超过债
务人权利的范围
合同
合同:《合同法》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诺成合同: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
可成立,而无须标的物的交付。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的
等。
实践合同:合同的生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要
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民法规范。
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依照法律规
定应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8:43: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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