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八)解读
上篇 修订背景
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良药,19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菲利
就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狐狸
变成一条家犬了。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现实情
况,世界上各个国家不断地对刑法进行制定、修改、废止。我国1997年第八届
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
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一些全
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
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
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
要的调整和修改。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
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下篇 内容解读
下面分四个部分对本次修正进行解读,以便大家从更宏观的角度来把握修正
案八的立法精神。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
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
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
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
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内容解读
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
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
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罪,票据罪,金融凭证罪,信用证罪,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
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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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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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分卷四班和特训班两班连报优惠560元;其他班次三班以上(含三班)连报享受8.5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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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上优惠不得重复享有。
二、凡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330分以上的考生,一律7折优惠。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
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
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对
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
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
制减刑。(修正案第4条)
3.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
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
况,经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修正案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改为,“被判处有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
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
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核准,可以不受上述
执行刑期的限制。”还完善了假释适用的条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
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4.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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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
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上述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实践中有一些犯罪
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例如,一个人实施了
盗窃、行为之后没有被发现,他意犹未尽,还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银行,于
是被捕后,经过审判,盗窃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
刑,因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高达45年,如果只判处最高二十年
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应当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
时有期徒刑的上限。把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
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
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
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
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1.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的惩处,对刑法作以下修改:
第一,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加大惩处力度。
刑法第249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内容纳入该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作出
明确规定;同时,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
金、没收财产。将刑法第294条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内容解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
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
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
作恶,欺压、残害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
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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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调整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
刑法第274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将罪的构成条件由
“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将罪的法定最高
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将刑法第274条修改
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
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
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
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二
是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将刑法第226条修改为: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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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内容解读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四,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由于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秩序,扰乱人民众的正常生活。由于这类滋扰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
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社会不得安宁,
众没有安全感。据此,在该条中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
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将刑法第
293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
处力度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
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
修改刑法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将一年内曾
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规定为犯罪。
(修正案第27条)
增加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
(刑法修正案第33条、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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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内容解读
修改刑法第343条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增强该罪的可操作性,以进
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修正案第47条)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刑
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
义,促进社会和谐。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
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对刑法作出补充:一是,
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
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三是,已满七十五周岁
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五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
告义务。(修正案第6条、第11条、第1条、第3条、第19条)
2.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
刑。各方面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以利于操作。据此,建议对刑
法第七十二条作出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
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对刑法第七十四条补充修
改为,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修正案第11条、第12
条)
3.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
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管制的执行
方式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
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据此,在刑法第3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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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内容解读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修正案第2条)
同时,针对实践中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监管不力情况,在刑法中规定,对
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第2条、第13条、第14
条、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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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330分以上的考生,一律7折优惠。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4.进一步
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在刑法第67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
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第8条)
四、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
人民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因此对刑法作以下修改补充:
1.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
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
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修正案第22条、第41
条、第37条)
2.加大对弱势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当前出现的新的
情况,并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相衔接,修改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
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
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刑法第358条,明确规定为组织
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第38条、
第48条)
3.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众生命健康的保护,修改刑法第141条生产、
销售假药罪,(将刑法第141条第1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将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
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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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内容解读
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
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修正案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46条、第49条)
4.修正案还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犯罪,降低了叛逃罪的入罪门槛。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叛逃的,就构成叛
逃罪,不再要求同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对盗窃罪的规定等作了修改或者补充(第39条)。主要是废除了法定最
高刑死刑,删除了原有的两种法定最高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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