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带薪年休假 (Paid Annual Leave) 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
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 定,但
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 定相应的具体
办法。 2007年 12月 7日国务院第 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 《职工 带薪年休假条
例》,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 法律保障。公司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根据《职
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第 514号令 ),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
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 休
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 21.75 天。
第五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年以上的,年休假 15 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及以上的 ;
(二)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 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及以上的 ;
(三)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个月及以上的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 累计一年内待岗 3 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岗 3 个 月
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 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单位须 提供
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 年度的考
勤证明。
第九条 年休假在 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 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 2 次安排,
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 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应当按照该职工岗位日工 资
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 年休假应根据生产、 工作的具体情况, 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采取
本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 并以组织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 职工提出 申
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 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生矛盾时, 由单位另行安排 职工
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 各单位 (部门)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拟订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权限 报
批后送交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实施。 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休假须由本单位 主要
领导安排,报上级主管领导备案 ;公司班子成员休假须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年休假一般由职工本人提前 15 天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年休假审 批
表 (见附件 1),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单位安排休假的,一般应
提前15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见附件 2),职工接到书面通知后按安排时间休假。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 资报
酬。
(一)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准休假而未休的
(二)职工本人提出了书面申请,单位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时间 而
未休的 ;
(三)职工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统筹安排原则已安排休假而未休 的。
第十四条 职工在休假期间, 确因生产、 工作的实际需要中途回单位工作的,
职工须服从组织安排。 工作任务完成后,原则上续休剩余假期或在当年另作安排。
确实不能安排的, 职工的剩余假期天数应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直系亲属 居
住地的往返路费 (限境内 )。
第十六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 台帐
(见附件 3),及时准确掌握情况, 为督促检查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
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从 2008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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