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认定:
1、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
件。
《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
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
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
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
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为刑法仅处罚那
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
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
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
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
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
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
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
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一停
车义务;二保护现场;三抢救伤者和财产;四报警;五听候处理。
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
产亦是刑事义务。《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
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
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财产
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
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
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
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 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什么是逃跑,词义是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②。
在这里认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
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
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
行为。要与脱逃区别开来。脱逃词义是脱身逃走③。在刑法意
义上,构成脱逃罪的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
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
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脱逃首先要有人身受
到有效控制后而脱离。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
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
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
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依据《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
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
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
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解释》规定的“逃跑”
行为,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而非定本罪。
逃跑的地点,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
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趁人不背离开的,仍应认定为《解释》
中的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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