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
• 【公布日期】2019.12.21
• 【字 号】津司行规〔2019〕4 号
• 【施行日期】2020.03.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
现将《天津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
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
2019 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管,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
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投诉
人)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执
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司法局就管辖产生争议时,应报请市司法局指定管辖。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各区司法局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司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基层法律服务、投诉信箱、通信地
址、传真、及投诉事项受理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
接待投诉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的,可以
向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投诉: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
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
务的;
(五)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
承办业务的;
(六)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理案件的诉讼
代理人的;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同时在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执业,以及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在代理活动中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
服务义务,侵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代理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市司法局接到投诉的,应当转交有管辖权的区司法局处理,并将转办情
况告知投诉人。
区司法局对市司法局转交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
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市司法局。
第八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通过书信、传真或者等书面方式表明投
诉事项和请求,以书面形式投诉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区司法局应当当场记
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
印。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区司法局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投诉
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住址、,被
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
投诉的方式和投诉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 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
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
知投诉人;
(二)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投诉人补充,书面告知内容应当包括需要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和合理的补充期
限;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入投诉
受理期限内,投诉人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并说明
理由。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区司法局应当予以受理:
(一)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司法局可以不予受理,对于不予受
理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或投诉代理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与被投诉人执业行为无关的;
(四)投诉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
(五)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
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六)投诉人不能表明身份信息或不提供,无法确定投诉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依
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到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被投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调取涉案案卷以及与
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要求被投诉人限期答复并提供有关材料;
(四)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听
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
第十五条 调查应当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询问前应核实被调查人员身份,告知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
言以及故意作伪证或隐瞒事实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笔录中予以记载。
询问应当全面、客观,针对需要调查的问题逐事逐项予以询问核实。询问完
毕,应当由被调查人员阅读或向被调查人宣读笔录,并由被调查人员逐页签字确
认。不能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调查过程可以
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被投诉人及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进
行登记、审核并妥善保管;不能保存原件的,应当经调查人员和被投诉人或者有关
单位、个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后保留复制件。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
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投诉
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由,调查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投诉处理的
建议和理由、依据等。
第十九条 投诉调查终结后,区司法局应当就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并将调查
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一)投诉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及时作出对投诉事项不予处理的决
定,并做好投诉人的解释说明工作;
(二)投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
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理;
(三)投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立案决定应当告知投诉人,并在办结后告知投诉
人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区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
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投诉
人。
第二十一条 区司法局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
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对区司法局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档案,对已办结的投诉案
件应及时立卷归档,做到一案一卷。归档材料包括投诉受理登记、受理决定、调查
笔录、收集的证据和相关材料、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答复等。
第二十四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局应当对被投诉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
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
查,发现有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区司法局应当及时上报纠正情
况。
第二十六条 区司法局应当按年度将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
司法局。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市司法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关于《天津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天津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2018年1月1日,司法部公布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
法部令第137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
订后的两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法律服务相关制度,例如《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
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
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
部令第138号)第五十条亦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
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目前,律师、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领域均有相关投诉处理规定,但基层法律服务还没有一个相对
规范的投诉处理规定,制定《天津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
范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促进全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
二、制定《天津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天津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
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法律服务投
诉处理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三、《天津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天津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
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总体要求等内容。第二章为投诉受
理,主要明确了投诉受理范围、条件、方式、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处理原则等内容。
第三章为调查处理,主要明确了调查方式方法、途径、调查结果运用、处理期限、
以及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第四章监督,主要明确了市司法局对
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区司法局对投诉处理情况应当
及时报告的相关内容。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生效时间。
四、在哪些情形下,投诉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投诉人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基层
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投诉: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
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
务的;
(五)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
承办业务的;
(六)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理案件的诉讼
代理人的;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同时在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执业,以及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在代理活动中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
服务义务,侵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代理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8:14: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0148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