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满足的八个条件

更新时间:2024-11-06 22:37: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贝克汉姆开讲啦)

2016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满足的八个条件

第一节 设立条件

32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该条内容和172号文相比,无变化。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企业类型

32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

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依据该规定,未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视同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

能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另外,还需提前读者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执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高

新技术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

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无会计账簿或账目混乱。在这种情

况下,任何一家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都无法对该类企业出具审计报告。

而按照32号文第十二条的要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资料中,其中必备的审计资料就

包括:

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

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执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果无法获取上述审计报告,也就意味着无法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

二、设立期限

必须在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对于一年以上的理解有多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认为:只要截止到申报当年底满一年以上就可以符合条件。

第二种解释认为:企业只有截止到申报上一年的年底满一年以上才能符合条件。

第三种解释认为:只要截止到申报当时满一年以上就可以符合条件。

上述三种解释中,第一种属于偏松解释,第二种属于偏严解释,第三种属于居中解释。至于

哪种解释更合理,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过去8年的具体操作层面看,如果企业是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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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一年成立,并且在上年有高新收入,到提交材料时成立时间满1年就可以参与认定。

体情况可结合各地科技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确认。

第二节 知识产权条件

32号文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

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2号文对于企业获取知识产权的时间不再强调,这是和172号文(要求企业必须在近三年

内获取知识产权)的一个重大差异。

另外,在知识产权获取方式上,32号文取消了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获取的知识产权,这也

是和172号文相比的一个较大差异。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知识产权的获取期限

32号文规定,是否意味着企业只要有知识产权,无论该知识产权是什么时候获得都可以

视为有效呢?在32号文中没有明确规定。32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科技部、财政部、

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会对此予以明确。

但我们更有理由相信,以下两种情况的知识产权应该不会被认为有效的知识产权:

(一)企业申请高新资格时,获取的知识产权已经过期;

(二)企业申请高新资格时,获取的知识产权尚未过期,但剩余的有效期不能涵盖高

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

二、获取知识产权的形式

企业在申请有关知识产权时,通常会先取得《受理通知书》,待实质性审核通过后,政府主

管部门才会颁发正式的知识产权证书。

如果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提交的材料仅仅是《受理通知书》,是否可被认定为有效

的知识产权呢?32号文也没有明确。但从过去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实际执行情况看,

《受理通知书》不会被认定为企业已经取得了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类型

在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中,获取的知识产权仅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六种,其他一律不予

认可。

另外,上述知识产权还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如果仅仅在注册,即使所有权人是拟申请

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该知识产权也不能认定为有效。

《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190号)第五条规定:在现有《工作指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内容。在《工作指引》五(一)中,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

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按照过去政策执行惯例,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的政策通常都会在试行结束后在

全国范围内推广。《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

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在20111231日试行结束。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新政策是否会把知识产权的范围在原基础上把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政策扩

充进去呢?这个还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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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时方能揭晓。

四、知识产权的获取途径

知识产权的获取途径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

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其产权所有人必须是准备申请成

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产权所有人中包括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果产权所有人是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的总经理、董事长、员工或其他人员,

则均不能认为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172号文所规定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获取的知识产权的情况,

32号文新政策不再提及。说明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获取的知识产权在201611日以

后将不会被认为有效的知识产权。

五、主要产品(服务)的界定

如果企业只生产销售一种产品(服务),则不存在界定主要产品(服务)的问题。如果企业

生产销售两种及以上产品(服务)如何界定主要产品(服务)呢?32号文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务中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理解认为,如果企业当年生产销售多种高新产品(服务),则其中销售量最大的高新

产品要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种理解认为,如果企业当年生产销售多种高新产品(服务),则其中销售额最大的高新

产品要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种理解认为,如果企业当年生产销售多种高新产品(服务),则其中有知识产权的产品

(服务)销售额占当年全部高新产品(服务)收入的一半以上。

企业到底应该如何把握?我们认为,企业至少应按照第二种理解执行。相对比较保守且又符

合实际。

第三节 领域条件

32号文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

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

造与自动化。

172号文相比,领域数量没有变化,但将第八个领域从“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改为“先

进制造与自动化”。

从领域的具体内容表述看,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在各子领域的归类和表述上进行了系统调

整,尤其是“高技术服务”领域,变化更大。新的“高技术服务”领域包括研发与设计服务、

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高技术专业化服务、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服务、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和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共八个子领域,

原来不太容易被认定成功的行业也纳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范围,无疑是对现有的高技术服务

企业一个重大利好。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企业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正确选择本企业应涉及的领域。领域的选择对于企业将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至

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将来提交网络和书面材料后,对于专家的挑选就是从企业所选择的领域

内进行抽取。如果企业选错了领域,导致的结果很可能就是抽取到了其他领域的专家对企业

的材料进行评价,其结果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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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准对应领域的子领域。之所以要确定好最基层的子领域,就是要求企业在填写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表格时,对于研发项目及高新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等项目的描述一

定要结合领域的内容组织材料,确保材料的填写不会出现太大的偏离。另外,在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表格填写时,有一些内容完全可以直接从领域里进行借鉴,从而大大方便企业的材料

整理。

第四节 人员条件

32号文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172号文相比较,新政策不再强调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要

求。

对于上述内容的理解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科技人员的界定

在企业里面,究竟哪些人员属于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呢?32号文没有

明确。原认定政策《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

362号,以下简称362号文)将企业与研发相关的人员划分为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且对不

同人员进行了明确界定。新政策中的科技人员是指362号文的研发人员还是科技人员?目前

还不得而知。

二、职工总数的界定

职工总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职工总数和从业人数应如何区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

七条第(三)款规定: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

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

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

标。

从上述规定看,职工总数和从业人数不是一个概念,在人员统计上口径不同。32号文中强

调职工总数,则在实际操作时,企业就不能把劳务派遣人员统计在内。

另外,对于企业的员工情况,由于人员流动较大,在填报时,是以过去三年的平均数确定,

还是上年底人数确定,还是申报当时的人数确定?在财税〔201534号文中明确了计算方

法,但该计算方法是否适用于32号文呢?恐怕还需等到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指引》发布后才能揭晓答案。

第五节 费用条件

32号文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

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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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172号文相比,仅把原来6%的比例调减为5%,其他内容无变化。

由于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尚未发布,我们先按362号文的规定对于该项

内容做如下分析:

一、销售收入的界定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销售收入包括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

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上述收入在财务报表基本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技术转让收入)

三部分中。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通常只统计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即可;个别企业

有发生技术转让收入的,需要将营业外收入中属于技术转让收入的部分纳入统计。

二、费用比例的界定

研发费用比例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这里面指

的是总额的概念,也就是只要企业过去三年的总数相比达到上述要求的比例即可,并不要求

企业在过去的三年中,每年的比例到要达到上述比例的要求。

三、研发费用的范围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在文件中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操

作中,企业还可以将下列费用作为人员人工进行列支: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专业培训、公司按研发人员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经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另外,对于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年度总额比较容易确定。但对于每个项目应负担的人工成

本应如何确定?是简单平均还是加权平均?从合理角度讲,简单平均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为在一个年度内,企业可能会从事多个研发项目,而每个研发项目的参与人员在每月甚至在

每天的数量都会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同样一个人在同一月甚至同一天就可能会从事不同的

项目研发。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仅仅利用简单平均的方法显然不太合理。而加权平均又该

如何计算?如果落实到每个项目每天参与的数量,工作量太大,而且也无法操作。比较合理

的方式是计算出每个研发项目在每月持续的期间(天数),实际参与的人数,计算出当月研

发项目耗费的总工时。然后用人工总成本除以总工时,计算出平均工时成本。根据平均工时

成本与每个项目耗费的工时,即可计算出每个项目在当月应负担的人工成本。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

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

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

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对于上述直接投入的内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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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量购入的材料同时用于多个项目或同时用于生产,费用如何分摊?如果同时应用于

不同的项目,分摊方法可以参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式执行。如果既用于研发同时又用于生产,

则首先应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分出,分出来研发部分应负担的费用再按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式

执行。问题是如何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分出?简单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领料单进行测算,如果

企业在领料的同时已经注明是用于研发或用于生产,则只需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加总即可。

果领料单上没有标明是否用于研发或生产,则根据研发和生产当月耗用该材料的工时进行计

算。

第二,模具、样品、样机是否要计入固定资产?并非所有的模具、样品、样机都要计入固定

资产,也并非所有的模具、样品、样机都能计入研发费用。只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并

且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才可以作为直接投入。

第三,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问题。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入用的研发

设备,发生的租赁费计入直接投入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经营租入办公用房所发生的租赁费应

如何归类?这是大多数企业比较模糊的地方。按照文件的规定,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并没有

专指租入研发设备或仪器。因此,对于经营租入办公用房所发生的租赁费,凡是用于研究开

发的部分,就可作为直接投入进行核算。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包括为执行研发活动所购置的仪器和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和改建、

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还包括企业自有的在用建筑物所发生的改建、改装、

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在归类该科目时,一定不要把建筑物的

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给忽略。

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属于研发和生产或办公共用,应如何将研发活动

分摊的费用区分出来。相对比较合理的方法是,按照研发项目总工时占公司总工时的比例进

行核算。也就是说,将折旧或长期待摊费用乘以研发项目总工时占公司总工时的比例即可得

出研发活动应分摊的费用。再具体到每个项目应分摊的费用,可以参照人工成本分摊的方法

执行。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

的费用。

对于设计费的问题,到底应该把哪些费用归入设计费,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文件依据。从实务

角度看,操作起来的确存在一定难度。

第一,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工成本属于设计费吗?设计活动必然需要人员的参与,人工成本

当然可以算设计费。但设计活动又属于研发活动的一部分,人工费用已经在人工成本中进行

归集,当然也就无法在设计费中归集。除非是一些不符合研发人员定义的员工参与了设计活

动,该类人员发生的人工成本归入设计费。理论上当然存在这种可能,但这种情况在企业的

实际情况中确实比较少见。

第二,设计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属于设计费吗?有些设计活动需要适当的材料投入,该材料

费当然应归入设计费。但对于材料的投入,在前面已经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如果再计入设计

费,必然会重复计算。因此还是归入直接投入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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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设计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或建筑物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属于设计费吗?对于该部分费用

的道理同上,放在设计费中是可以的,但也不太合适。毕竟有专门的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科

目进行归集。

第四,部分或全部设计工作交他人完成,并签订《设计合同》,支付的费用属于设计费吗?

从表面上看,该部分费用归入设计费好像是天经地义的。因为有专门的《设计合同》,而且

对方出具的发票写得也很清楚,就是设计费。但从实质效果看,这样的合同其实更应该称之

为委托外部研发。毕竟,从形式到内容到结果,设计合同与委托外部研发的性质都是一致的。

如果是这样,该类费用归入设计费也不合适。

如此看来,凡是可以归入设计费的内容其实都有对应的其他科目可以进行专门归集,单独一

个设计费用的科目设置显得有些多余。那么,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该科目的设

置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呢?不得而知。

那么,企业应该怎么操作呢?一般情况下,该科目下直接按0计算即可。除非有极端特殊的

情况确实需要归集的,也应该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

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对于该条内容,重点是区分两项内容:即凡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

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调试费不能计入;凡是研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就可以直

接归入。

其实,对于这个科目,与前面所讲的设计费比较雷同。即使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调试费,

也很难在本科目下进行归集。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

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对于该条内容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因研发活动购入的专有技术。如果企业购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生产新产品,或者购买之

后就束之高阁,发生的摊销费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只有购买的专有技术用于研发活动,在研

发活动期间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才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如果购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某一个

特定项目购入,则摊销费直接计入该项目的研发费,不再与其他研发项目进行分摊。如果购

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多个研发项目购入,则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应在不同项目下进行分摊。

分摊的原则可参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法执行。

2、专有技术以无形资产入账。专有技术购入后,在会计科目上必须以无形资产入账。如果

企业作为费用一次列支,则该费用不能在任何项目中进行分摊。

3、常规办公软件不能计入。对于企业为了确保正常的办公秩序而购买的常规办公软件,其

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因为该软件不是为了研发活动而购入。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机构进

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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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对于该条内容,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委托外部研发包括委托境内机构研发和委托机构研发。简单理解就是凡是委托本

企业之外的他人进行的研发活动,都可以称为委托外部研发,但委托个人进行研发的不能归

入此类。

第二,委托协议中必须明确项目成果为委托方所有。如果委托协议中规定项目成果归受托方

所有,则对于委托方而言,其发生的委托外部研发费从实质上讲,相当于从受托方购买专有

技术,费用支出按照无形资产摊销处理,不能作为委托外部研发处理。

如果委托协议中规定项目成果归双方共同拥有,则属于合作研发的性质,那么各方应根据自

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数额进行归集,不需要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确认。但实际情况可

能是,委托协议中确实规定项目成果归双方共同拥有,委托方还是支付受托方费用,受托方

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材料、设备等。对于委托方而言,实际上没有发生与研究开发相关的任何

支出,如果严格按照各自负担的费用计算显然无法归集。因此,类似的情况还是应按照委托

外部研发处理比较合适。

第三,委托研发费用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如果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委托研发费用额是100

万元,而企业却支付了120万元,并且没有任何补充协议进行说明,则很难判定该交易是独

立、公允的。

第四,委托研发费用按发生额的80%确认。首先,对于企业每年应确认的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要以当年的发生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合同额为基础。其次,并非当年发生的全部委托研发费

用都要计入,而是要按照发生额的80%确认。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

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企业需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他费用中,如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均可列入;二是该项费用总额不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这里的研发总费用应按照单个项目

的研发总费用核算。也就是对于每个研发项目而言,发生的其他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研发

费用总额的10%

四、境内研发费用的核算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

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

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

用。

对上述内容及研发费用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简单用公式概况如下:

企业内部研发费用=人工成本+直接投入+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无形资产摊销费

+装备调试费+其他费用

境内研发费用=企业内部研发费用+委托境内机构研发所支出的费用×80%

全部研发费用=境内研发费用+委托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80%

第六节 收入条件

32号文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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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与172号文的规定一致。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在32号文中没有明确,需要等待新的《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工作指引》予以规范。在此,我们先以362号文的规定先做以下分析:

根据362文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

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要求

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

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

得的收入。

不难看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销售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是互相包含或

互相并列的关系,而是相互交叉的关系。具体关系可通过下列公式阐明: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

研收入+技术服务收入

因此,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区分两者之间的

关系。

另外,需要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并非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收入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只要产品在《重点领域》范围内,且属于自主研发形成的,无论企业是否对该产品的

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都可以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但如果企业提供的所

有高新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都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企业就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所必须满足的第二个条件的要求。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把握,企业还需要统筹考虑,不能顾此失彼,顾前忘后。

二、总收入的界定

对于总收入的界定,在过去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践中一直时困扰企业、中介机构及认

定机构的问题,原因在于没有明确政策界定总收入的构成。从而导致各中介机构在出具专项

审计报告时各持己见,无法实现统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1112日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在该指

引第七章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第2目规定: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收入之和)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

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

报说明,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一条第7项规定:第8

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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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不难看出,上述两个政策对总收入的界定也不一致,实际中应以哪个为准呢?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一下。

A公司2016年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均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收入的要求,其他条件也满足32号文所规定的要求。2015A企业将投资于证券市场

股票售出,取得投资收益1500万元。除上述收入外,A公司在2015年无其他任何性质的收

入。

如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A公司2015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为10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可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文的规定,A公司201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仅为40%1000÷2500),不符合32号文的要求,该企业不

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无法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由于口径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大相径庭。建议企业在认定时,还是要“严于律己”,从严

掌握政策,严格按照63号公告的要求申请,以规避不必要的麻烦。

第七节 得分条件

32号文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创新评价能力的具体内容在32号文中没有明确,需要等待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

引》予以规范。在此,我们先以362号文的规定先做以下分析:

根据362号文第六条的要求,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

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

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四项指标权重

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赋值

1 30

2 30

3 20

4 20

合计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成长性指标

100

一、指标计算与赋值说明

(一)四项指标赋予不同的数值(简称“赋值”);企业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赋值为

零。

(二)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是:080-10060-0

79040-059020-039001-0190

(三)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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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指标赋值20,指标评价档次为“B”,分数比例评为07

则:实际得分=20分×07=14

(四)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3年,以实际经营年

限为准。

(五)各项指标的选择均为单选。

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的数量(不含商标)。

A 6项,或1项发明专利 B 5项□C 4项,

D 3 E 12 F 0

[说明]

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该项指标,企业可以参照本章第一节“设立条件”中关于知识产权获取方面的内容进行

理解。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A 4项以上 B 34项(不含3项)

C 23项(不含2项) D 12项(不含1项)

E 1项□F 0

[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

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对于该项内容,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转化数量的界定。从本项打分条件中不难看出,企业要想取得高分,意味着平均每年科

技成果转化的数量至少达到4项以上。如果企业成立已经满3年,则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至

少应达到13项以上。另外,对于转化的数量指的是科技成果的数量,而不是转化为产品的

数量。通俗地讲,如果一个产品用到了5项科技成果,就是5个科技成果转化;如果5个产

品用的是同一个科技成果,则只是1个科技成果转化。因此,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弄清

概念,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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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技成果的界定。到底哪些内容可以称为科技成果?是不是只有知识产权才能称为科技

成果?如果是这样,13项科技成果又如何寻?其实,从本条规定不难看出,科技成果不

仅包括企业取得的知识产权,还包括企业取得的专有技术(秘方)。对于知识产权,大家比

较容易理解,毕竟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证书为证。对于专有技术(秘方)应该如何界定?由谁

来鉴定?对于专有技术,本条文字界定为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

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其实从实际情况看,价值是大是小根本无法恒量。

所谓大和小都是相对的概念,无法绝对化的量化。因此,企业在寻科技成果的时候,只要

属于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属于企业自身拥有,并且没有申请知识产权的技术都可以作为

专有技术进行描述。由此看来,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并非是非常可怕,并非是无法满足的项

目。

3、转化年度的界定。科技成果的转化一定是过去三年的转化。如果企业寻的科技成果转

化是三年前的,则无法满足认定的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在寻相关的证据材料时,一定要把

握好年限的限制,防止低级错误的发生。

4、转化证据的界定。对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不能仅仅靠企业自己说多少就是多少。而是要

提供每个科技成果转化的证据。证据内容可以包括销售合同、客户验收证明、质量检验报告、

产品证书等等。如果企业只是生产出来了样品或样机,还没有进行销售,没有上述证明材料,

则企业可以提供内部的证明材料予以说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是哪一年转化的,就需要提

供对应年份的证明材料。

(三)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

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A 5项都符合要求 B 4项符合要求 C 3项符合要求

D 2项符合要求 E 1项符合要求□F、均不符合要求

对于上述内容,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建立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对上述五项内容的统筹管理内

容。还要有独立的投入核算制度,有专门针对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

2、有产学研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比如企业为了完成一定的科学研究,与一些大专院校或科

研院所签订的关于合作研发或委托研发的协议。

3、有研发设备清单。比如企业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能够列出明细。

4、有研发组织机构。如果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获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认可,则可以作

为设立研发组织机构的有效证明。如果无法提供权威部门的证明,则可以提供企业内部设立

研发机构的证明,如企业组织机构图。

5、有立项报告。对于企业过去三年开展的研发项目,每个项目都要有对应的立项报告。立

项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立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技术水平(国内外研究开发现

状以及同类研究技术的比较);项目总体目标(含关键技术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

指标、环境改善指标等);项目具体内容(包括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解决方案、工作任务、

关键技术、创新点等);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推广应用前景分析;项目实施的风险分析;

项目参与人员及实施的组织管理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成果描述(成果形式、产品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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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计投入;审批情况等。

(四)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

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

额)-1

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用计算所得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分别对照下表指标评价档次(ABCDE)评出分数比

例,用分数比例乘以赋值计算出每项得分,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

实际得分。

成长性指标

成长性≥03≥02≥01≥00<0

指标 指标赋值

20

分)

总资产增

长率赋值

10分)

销售增长

率赋值1

0分)

5 5 5 5 05

A B C D E

说明:

1、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算;第一年销售收入

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

2、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企业只

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测算即可。

第八节 安全生产条件

32号文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

该条款与172号文相比,属于新增条件,但也同时说明国家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但对于重

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如何界定还需等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

进行明确。在此,只是提醒广大拟申请高新资质的企业做好心理准备,只有在认定上一年被

有关部门就安全、质量、环境方面进行处罚,就要慎重决定是否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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