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能退吗?订金和定金有何区别?
在房产市场上,有关定金的纠纷成为投诉焦点。日前,省消协
提醒消费者:签合同要慎重,定金、订金要分清。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产交易量越来越多。日前,记者从
省消协了解到,3月份以来,全省房地产销售市场回暖,但同时,
有关房地产的投诉也日渐增多。
省消协结合近期消费者咨询与投诉的热点问题,提醒消费者注
意防范房屋交易中的陷阱。
案例回放:
消费者要求双倍返还订金被驳回
前段时间,消费者张先生在一房地产开发商处,看中一套59.69
平方米的住房。由于该小区交通方便,环境优雅,张先生比较心仪,
便按照房产公司销售人员的要求,缴纳了2万元的订金。
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张先生提前缴纳订金定下房子,余
款在15天内交清。然而,过了10天,张先生再到房产公司交余款
时,却被告之房屋已被他人买走。张先生非常生气,要求开发商退
还2万元订金,并再付2万元赔偿金。但开发商对张先生的要求置
之不理,只退给了他2万元钱。
张先生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到法院。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张
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这一案件中,张先生一定是把‘订金’当成了‘定金’,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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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时有发生。”省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说。
案例解析:
订金不是定金
针对上述案例反映出的问题,省消协工作人员表示,从近期受
理消费者咨询与投诉的情况来看,人们对“定金”和“订金”往往
混淆不清,成为房产类投诉的热点问题。对此,这位工作人员提醒
广大消费者,消费时一定要警惕,千万别把此“订”当彼“定”。
既然“定金”和“订金”并不相同,那么,两者之间到底有什
么区别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据介绍,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
项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其属于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
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这是在没有第三
方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的保障合同履行的措
施。
然而,订金,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预付款”,却并非一个规范
的法律概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
担保性质。
预付款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
援性质,但不起保证作用。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
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原预付数额的货币应当退还给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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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的当事人。
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
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
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
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
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不需双倍返还;若给付
方违约,收受方往往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
予退还。
举案说法:
定金是一种合同担保形式
定金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担保的形式。我国法律对
其有哪些规定呢?对此,法律界人士介绍说,根据《合同法》和《民
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定金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定金存在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
因此,只要发生一方当事人给付定金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定金的事实,
就证明合同已经成立。
——定金的预先给付性。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一
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定金担保,合同履行后,这部分金额抵作应给
付的部分价款,或者收回起到预付款的作用。
——制裁作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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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制裁作用。
“具体到房屋交易活动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做房
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
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省消协维权工作人员表示,此外,我
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标的
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做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
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也对其做
出了规定。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
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
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因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
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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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7:29: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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