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1:06: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vrm)

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如果外地⼈需要办理居住证的,需要到所居住的公安机关提交必要资料,然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会颁发

居住证。居住证的期限是⼀年,那么,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

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居住证的作⽤:

居住证采⽤CPU芯⽚IC卡,各地可拓展居住证的以下社会服务功能:

1.⾦融服务。可以绑定银⾏账户,利⽤居住证查询账户余额以及省内外银⾏间汇款、⽀付业务。

2.公交服务。可以刷证乘坐贴有居住证服务标识的公交车辆。

3.电⼦政务。通过⾃助申报平台,在申领居住证以及申请居住证项⽬变更、续期等功能的⾃我实现。

4.⼩额消费。通过加载电⼦钱包功能,居住证可以在商户POS终端上进⾏⼩额消费。

5.电信充值服务。可绑定移动、⽹通、电信号码,并对该号码随时进⾏充值,可以⾃动获得消费积分。

6.公共服务。持证⼈可以预订地铁、⽕车以及飞机航班票务。

7.门禁应⽤。通过加载门禁功能,可以有效识别⼩区居住⼈⼝。居住期满,⾃动阻断持证⼈在⼩区的出⼊。

8.企业⼀证通。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利⽤居住证对员⼯进⾏考勤登记、出⼊识别以及内部消费等。

第⼀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条:公民离开常住户⼝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

条件之⼀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期、公民⾝份号码、本⼈相⽚、常住户⼝所在地住

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建⽴健全为居住证持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民政府发

展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政、⼈⼒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职

责,做好居住证持有⼈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完善财政转移⽀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纳⼊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和完善⼈⼝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

信⽤、卫⽣计⽣、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信息的采集、登记⼯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

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全覆盖提供信息⽀持,为居

住证持有⼈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居民⾝份证、本⼈

相⽚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

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

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和⾏动不便的⽼年⼈、残疾⼈等,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近

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代办⼈的合法有效⾝份证件。

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次性告知申领⼈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之⽇起15⽇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

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

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

第⼗条:居住证由县级⼈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前1个⽉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

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续的,居住证使⽤功能中⽌;补办签注⼿续的,居住证的使⽤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在居住地

的居住年限⾃补办签注⼿续之⽇起连续计算。

第⼗⼀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

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续。

居住证持有⼈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条:居住证持有⼈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住房公积⾦的权利。县

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义务教育;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基本公共卫⽣服务和计划⽣育服务;

()公共⽂化体育服务;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条:居住证持有⼈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境证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份证:

()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育证明材料;

()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为居住证持有⼈提供

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期、公民⾝份号码、本⼈相⽚、常住户⼝所在地住址、居住

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期。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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