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编写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中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
理局、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
业管理中心、海南省三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四川省南充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陕西省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管理处等8个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建设
中的管理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种待遇的重要凭证和
标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依托于经办业务,
服务于参保人及权益人,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一项重要的
基础性工作。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国
家标准,对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维护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
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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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解决个人账户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我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各地探索实践基
础上逐步统一和发展起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也随之不
断完善。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在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权益记录、管理方式的细节方面还在不断探
索,仍存在模式不统一、流程不规范,手续较繁琐等问题。本
标准的制定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个人账户管理水平,推动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有利于维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真实记录,是
确定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重要依据,也是参保人“记录
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最直接体现。随着养老保险制度
的全覆盖,参保人更加注重个人的养老保险权益,更加关注个
人账户的信息和资金变化,更加注重对个人账户权益的保护。
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人依法维权,监督经办管理服务质
量的重要依据。同时,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员流动
日逾频繁,跨统筹地区转移、跨制度接续人数与日俱增,参保
人及时了解养老保险信息等情况的需求更为迫切。因此,推行全
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标准,有助于规范经办机构、
参保人等相关主体的个人账户管理行为,促进社会保险权益记
录的规范管理,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三)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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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
一,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也是十八大提出的重要改革要
求。制定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国家标准,
一方面通过实现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统
一,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账户管理打下基础,创造条件,促进养老
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
高效的个人账户信息服务,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制度的公信力,引导和促进参保人积极主动地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三、编制原则
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
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中的规范性要求进
行编写,以社会保险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框架,以部中心
制定的经办规程为基础,与已经实施的社会保险国家标准中的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社会保险业务流程总则、社会保险术语、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
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等标准相协调,对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各环节进行了规范性阐述。
(二)系统性原则。本标准规范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从建账、记账、计息到支付的全过程管理,立足于个
人账户管理内容、内部控制、基金管理、查询服务和争议处理
等相关基本要求和方法。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等已发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国家标准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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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一性原则。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既兼顾地区间制
度现状、机构设置、基层平台、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差异,又考
虑实际可操作性,按照统一性原则进行了规范,确保标准的统
一性。
四、编制过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
定工作于2016年6月正式启动,共召开了_次工作组会议。标
准制定工作组全体成员明确任务分工,确定标准编制的技术框
架和工作计划,全面搜集梳理法律法规规程,深入调研收集信
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研究讨论论证,完成了标准送审
稿的编写。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第一阶段:2016年6月。工作组在安徽省六安市召开了第一
次工作组会议,初步确定了标准编写大纲,制定工作计划,明
确了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任务内容和时间期限,初步确定了标
准编制的技术框架。会后,各成员单位成立机构、确定标准编
写人员,全面搜集梳理法律法规规程,深入开展调研收集信息,
着手起草标准。
第二阶段:2016年6月~2016年8月。各成员单位在准确界
定标准内涵和外延,明确各章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相
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经办规程,深入学习研究已发布的相关国
家标准,按照任务分工,于7月底完成了各自负责起草的部分,
牵头单位收集汇总各部分内容,将标准内容划分为9章,形成标
准初稿,并分发至各成员单位征求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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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2016年8月~10月。8月上旬,各成员单位就标
准初稿提出68条修改意见。牵头单位在整理修改的基础上形成
了工作组讨论稿。8月19日,工作组在沈阳市召开了第二次会议,
邀请部中心系统建设处和居保处的有关专家参加,对工作组讨
论稿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会后,牵头单位根据工作组第二次
会议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分发至
各成员单位所在省、市征求修改意见。
第四阶段:2016年10月~2017年2月。2016年10月上旬,
各省市共提出修改意见42条,10月21日,工作组在南充市召开了
第三次会议,并邀请系统建设处胡劲松处长亲临指导。会上,
成员单位对42条修改意见进行集中讨论修改。2017年1月10日,
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
召开,会后就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初稿与有关委员
沟通交流,标准内容得到委员们的初步肯定。
五、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共9章,44条,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管理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
个人账户管理内容、个人账户管理内部控制、个人账户基金管
理、个人账户查询服务、个人账户的争议及其处理等内容。
(一)范围
介绍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本标准所适用的领域。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给出了本标准中引用的7项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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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术语和定义
介绍了本标准中所使用的术语及定义。
(四)基本原则
本标准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应遵循
的基本要求。明确在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
确保个人账户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提出建立健全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管理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服务的要求。同时,要实现各经办业务环节之间
相互整合协同,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避免相互冲突,重
复管理操作。
(五)个人账户管理内容
本章提出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内容,
包括从个人账户的建立、记录、计息、支付、状态管理、收益
管理和档案管理7个方面的内容。
(六)个人账户管理内部控制
本章规定了个人账户管理内部控制的要求,首先要符合《社
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规定,即加强业务分级管理、权限
分级授权、岗位制衡设置,应用智能化筛查校验,实现对各项
业务经办全过程监控。其次,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信息系
统建设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七)个人账户基金管理
本章从依法加强基金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安全和利用信息
技术监测基金收支情况等方面,对个人账户的基金管理提出了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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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本章规定了个人账户查询服务应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服务规范》中6.6个人账户查询方面的要求,并且在改进
窗口查询服务和优化对账服务方面提出了前瞻性的要求,如推
广互联网终端个人查询服务、自助终端查询服务、电话语音查
询服务,以及手机应用客户端等查询服务等要求。
(九)个人账户管理的争议及其处理
本章明确了当个人账户权益人与管理主体等相关方发生争
议时的解决处理途径和方法等要求。
六、关键问题的处理
(一)标准定位问题的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定位于对各级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业务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指导性标准,立
足全面,突出重点,便于操作。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
件已有明确要求或标准的,以直接引用为主;对于体现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管理本身特点的,重点进行描述,力求做到细致而
不繁琐,具备可操作性。
(二)标准范围的界定
按照社会保险标准体系明细表的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为管理类标准,因此重点在内部管理
方面提出了要求,未将具体的经办业务流程方面的内容纳入标
准。另外,在标准外延的界定上,由于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服务规范》等相关标准,本标准在各章节中仅针对个人账
户管理方面提出要求,如5.1.4的c列项,“支付信息”仅包含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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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账户的支付信息相关内容,而不涉及养老保险其他支付信息
的内容。
(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结息的处理
在起草过程中,关于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跨制度衔接手
续时的结息问题(5.3.6),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
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经办规程》等文件中未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各地在具
体经办过程中存在一定差异,从维护参保人权益的角度出发,
经与起草组各成员单位协商,本标准规定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在关系转出当月结息结转,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从关系转入次
月起计息。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标准制定工作组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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