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留春盗窃案(舟普公(六横)行罚决字[2021]0136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舟普公(六横)行罚决字[2021]0136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1.12.0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六横公安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普陀区
【处罚对象】王留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1:4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5日下午,王留春在本区六横镇浩舟大酒店北侧停车棚
内,采用搬运方式将何**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绿驹牌电瓶车窃走,后至舟山市恒舟废
品回收有限公司进行销赃。于12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
分局认为:王留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的违法行为,依
法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
1 / 2
定给予王留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普陀
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13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6:54: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0115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