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留春盗窃案(舟普公(六横)行罚决字[2021]01360号)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1:5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国内英语培训机构)

王留春盗窃案(舟普公(六横)行罚决字[2021]01360)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舟普公(六横)行罚决字[2021]0136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1.12.0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六横公安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县级

【执法地域】普陀区

【处罚对象】王留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1:47

主要违法事实:20211125日下午,王留春在本区六横镇浩舟大酒店北侧停车棚

内,采用搬运方式将何**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绿驹牌电瓶车窃走,后至舟山市恒舟废

品回收有限公司进行销赃。于1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

分局认为:王留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的违法行为,依

法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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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给予王留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普陀

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123日至202112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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