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5 02:32:1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tiredof)

最新国家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标准会根据国家每年的综合经济情况与法律修改情况

常年都在发生变化网整理了国家实行的国家最新赔偿标准希望能对

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

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

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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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

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

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

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

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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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

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

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

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

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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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所

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

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

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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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

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

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返还执行的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

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

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

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赔偿的申请及办理等相关知识可以参照最新的国家赔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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