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住XX市XX区嘉园小区1单元201号。
被执行人(1):李四,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8日,身份
号码:XXXXXXXXX,住XX市XX区桃园小区1单元301号。
被执行人(2):王五,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18日,身份
号码:XXXXXXXX,住XX市XX区桃园小区1单元301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李四、王五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张三诉李四、王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20年2月20日
作出(2020)川0901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
年3月20日向贵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鉴于二被执行人有履行
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
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向贵院提出本申请,请求贵院决定将二被执
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望予以支持
。
此 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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