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6 03:47: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让 杜雅尔丹)

Those who are wise have long aspirations;(页眉可删)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我国最高法在年出台了一个司

法解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下面,我们就一

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吧。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我国最高法在年出台了一

个司法解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到目前为止

也没有其他变动。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道路交通事

故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吧。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

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

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

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

驾驶资格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

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

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

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

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

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

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

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

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

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

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

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

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

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

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

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

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

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

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

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

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

车辆施救费用;

()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

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

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

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

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

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

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

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

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

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

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

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

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

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

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

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

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

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

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

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

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

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

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

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

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

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

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

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

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

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

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

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

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

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

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

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

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以上司法解释的内容详细的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内

容进行了说明,有利于法官在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审判。要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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