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实⾏的15项重要发票新政
纳税⼈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后,如需⽤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或申请出⼝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途。
2020年马上就要结束了,年终的回顾与盘点必不可少。今天我们⼀起来看看本年度实施的与发票相关的重要新政有哪些。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
⼈提供发票⽤途确认、风险提⽰、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
税电⼦普通发票后,如需⽤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
票⽤途。
【执⾏时间】2020年1⽉8⽇起实施
⼆、发票⽤途确认错误可以更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条:纳税⼈应当按照发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
退税、代办退税。纳税⼈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于出⼝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
关核实情况并调整⽤途。纳税⼈已经确认⽤途为申请出⼝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退税,并将发票电⼦信息回退后,由纳税⼈调整⽤途。
【执⾏时间】2020年1⽉8⽇
三、⼩规模纳税⼈⾃开专票全⾯放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3号:五、增值税⼩规模纳税⼈(其他个⼈除外)发⽣增值税应税⾏为,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发票的,可以⾃愿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选择⾃⾏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规模纳税⼈,税务机关不再为其
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执⾏时间】2020年2⽉1⽇起实施
四、新版电⼦普通发票推⾏,电⼦签名代替发票专⽤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通过增值税电⼦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普通发票,属
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电⼦签名代替发票专⽤章,其法律效⼒、基本⽤途、基本使⽤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执⾏时间】2020年1⽉8⽇起实施
【政策提醒】看到没有专⽤章的电⼦发票不要误以为是假票。
五、丢失发票后续处理⽅式简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的发
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发票专⽤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
证。
纳税⼈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
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
记账凭证。
【执⾏时间】2020年1⽉8⽇实施
六、异常凭证范围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规定,以下发票属于异常凭证
(⼀)纳税⼈丢失、被盗税控专⽤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发票。
(⼆)⾮正常户纳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对发现“⽐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数据分析发现,纳税⼈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
号)第⼆条第(⼀)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发票。(规定的情形为: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产企业⽆实际
⽣产加⼯能⼒且⽆委托加⼯,或⽣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产其销售的货物且⽆委托加⼯的。2.
直接⾛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对,进⾏虚假申报的。)
(六)增值税⼀般纳税⼈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列⼊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
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执⾏时间】2020年2⽉1⽇实施
【政策提醒】异常凭证扩围,纳税⼈应进⼀步加强对取得发票的审核,尽量避免取得异常发票,给⾃⼰造成经营损失。
七、两种纳税⼈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不得离线开具发票。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不得离线开
具发票,其开票⼈员在使⽤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式进⾏⼈员⾝份信息实名验证。
(⼆)新办理增值税⼀般纳税⼈登记的纳税⼈,⾃⾸次开票之⽇起3个⽉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执⾏⽇期】2020年2⽉1⽇
⼋、疫情减免可以先办免税,后开具红字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4号)第三条
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8号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发
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4号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未及时开具
的,可以先适⽤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到期后1个⽉内完成开具。
【执⾏时间】2020年2⽉6⽇实施
九、免费发放税务UKey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在部分地区先⾏先试的基础
上,对新办纳税⼈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收费问题。
【执⾏时间】2020年2⽉27⽇实施
⼗、⼩规模纳税⼈可以开具1%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条:增值税⼩规模纳税⼈取得应税销售收⼊,纳税义务发⽣时间在2020年2
⽉底以前,适⽤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时间在2020年3⽉1⽇⾄5⽉31⽇,适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持个体⼯商户复⼯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31⽇。
【执⾏时间】2020年3⽉1⽇起到2020年12⽉31⽇
⼗⼀、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增值税⼀般纳税⼈取得2017年1⽉1⽇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海
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对、申报抵扣
的期限。纳税⼈在进⾏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
凭证信息进⾏⽤途确认。
【执⾏时间】2020年3⽉1⽇起实施
⼗⼆、新增不征税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拍卖⾏受托拍卖⽂物艺术品,委托⽅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
卖⾏可以⾃⼰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拍卖⾏的增值税应税收⼊。
【执⾏时间】2020年5⽉1⽇起施⾏
【政策学习】开票软件中,6开头的不征税类别⼜增加了3个编码,分别是614:拍卖⾏受托拍卖⽂物艺术品代收货款;615:与
销售⾏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616:为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征税发票截⽌⽬前共有16类。
⼗三、⼆⼿车经销单位开具0.5%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纳税⼈应当开具⼆⼿车销售统⼀发票。购买⽅索取增值税专⽤发票的,应当再
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发票。
【执⾏时间】2020年5⽉1⽇⾄2023年12⽉31⽇。
【政策提醒】该政策仅适⽤从事⼆⼿车经销的纳税⼈销售其收购的⼆⼿车,才能依简易办法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般
公司销售⾃⼰使⽤过的车辆,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的销售收购的⼆⼿车,不能适⽤该政策。
⼗四、新增⼀种通⾏费电⼦票据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第⼆条(⼆)收费公路通⾏费财政票据(电⼦)(以下
简称通⾏费财政电⼦票据)。客户通⾏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监制的通⾏费财政电⼦票据。通⾏费财
政电⼦票据先⾏选择部分地区进⾏试点。试点期间,⾮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实⾏通
⾏费财政电⼦票据。
【执⾏时间】2020年5⽉6⽇起实施
⼗五、增值税电⼦专⽤发票逐步推⾏
【政策依据】按照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
⽂件的规定:2020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开展增值税专⽤发票电⼦化改⾰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增值税专⽤
发票电⼦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22号《关于在新办纳税⼈中实⾏增值税专⽤发票电⼦化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2020年12⽉21⽇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
中实⾏专票电⼦化,受票⽅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开具增值税电⼦专⽤发票(以下简
称“电⼦专票”)的受票⽅范围扩⾄全国。
⾃2021年1⽉21⽇起,在北京、⼭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龙江、福建、江西、⼭东、河南、湖北、湖南、⼴西、海南、
贵州、云南、西藏、陕西、⽢肃、青海、宁夏、新疆、⼤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中实⾏专票电⼦化,受票
⽅范围为全国。
【执⾏时间】2020年9⽉1⽇试点,2020年12⽉21⽇,2021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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