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必须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1、在没有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能擅自离开执行
场所、不能随意会见他人或者进行通信。2、在司法机关依
法传讯的时候需要及时到案。3、不能通过任何手段、形式,
对证人作证进行干扰。4、不能对证据有毁灭、伪造,也不
允许有串供行为。5、需要将相关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
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保存。
一、监视居住必须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
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
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由谁执行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
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
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
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
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
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
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
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
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
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
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
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
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
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人民检察院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
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
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
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
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
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
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
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
捕。
《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
居住期间需要遵守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是发现嫌疑人、
被告人有违反这些规定的情况,在情节严重的时候,可以依法对
其进行逮捕。而针对这些需要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先
行进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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