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分析
[摘 要]伴随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部分不法商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
行为在实践中屡见不鲜。该行为若触犯刑法,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抑或想象竞合两者择一重处罚?笔者认为应先对所售假冒注
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鉴定,之后按其质量是否符合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再予定性。
[关键词]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起,犯罪嫌疑人刘某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低价购得明知是
假冒“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飞天茅台”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刘某明知
上述白酒系他人以低价的孔府家酒灌装进“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等瓶
中),加价后售出,获利共计35340元。2011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在犯罪嫌
疑人刘某住处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梦之蓝”、“五粮液”、“飞天茅台”注册商
标的白酒共计428瓶,货值金额为180719元。经鉴定,用于灌装的孔府家酒符
合酒类检验标准,系合格品。
二、观点分歧
观点一:刘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1]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
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
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本案中,刘某销售明知是以次充好的假冒伪
劣产品,且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5万元以上,根据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
的,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故刘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未遂)。
观点二: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伪劣产
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伪劣产品包括假冒他人品牌但本身质量合格的产
品,即所谓“假冒不伪劣”产品。狭义的伪劣产品仅指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
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销售
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只“假”但不“劣”的产品,其中判断产品质量是否
“劣”的具体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来进行鉴定。本
案中用于灌装的孔府家酒符合酒类检验标准,系合格品,即不应认为是伪劣产品,
不符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条第一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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