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更新时间:2024-11-06 08:14: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treatment)

招标投标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项重要制度,是能够充分体现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种交易⽅式。

⼀.招标投标法发展历程

1980年10⽉7⽇,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规定》中,⾸次提出对⼀些适宜承包承包的⽣产建设项⽬和经营项⽬试⾏

招标投标,⾃此招标活动从建设⼯程开始试点,逐步推⼴到了机电设备进⼝、科研课题、出⼝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

1984年11⽉20⽇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了《建设⼯程招标投标投标暂⾏规定》,提出改变⾏政⼿段分配建设任务、实⾏招标投标,⼤⼒推

⾏⼯程招标承包制。1997年,原国家计委制定并发布了《国家基本建设⼤中型项⽬实⾏招标投标的暂⾏规定》,指出建设项⽬主体⼯程的设计、

建设、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及⼯程总承包单位,除有特殊情况或要求外,都要实⾏招标投标。

2000年1⽉1⽇《招标投标法》正式施⾏,确⽴了招标投标基本法律制度。这⼀法律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正式进⼊了法制建设

的轨道,是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的⼀个重要的⾥程碑,推动招标投标制度进⼊了⼀个新的发展时期。2017年12⽉27⽇第⼗⼆届全国⼈民代表⼤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进⾏了修正。

2012年2⽉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性法规、政府规章及⼀系列规范性⽂件纷纷出台,建⽴了⽐较完善

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2019年12⽉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招标投标法》进⾏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 8 章,94 条,对现⾏《招标投标法》修改

58 条,增加 28 条,删除 2 条,维持 8 条不变。

⼆.《招标投标法》主要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条,可以简单概括为:基本原则、两个组织、三⼤管理、三⼤责任。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原则;两个组织是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三⼤管理是程序管理、结果管理和投诉管理;三种责任是⾏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招标投标法》的条⽂特点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其中第⼀、第五、第六章分别是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三、四章是程序规则的重点。

⼀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按其⼯作顺序依次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定标)。《招标投标法》的程序规则条⽂亦是依次展

开。“招标”单列在第⼆章,其规范的主体是招标⼈;“投标”单列在第三章,其规范的主体是投标⼈;第四章是“开标”、“评标”和“中

标”,其规范的主体是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

四.招标投标法条⽂的层次性

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有不同的适⽤层次。该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次:第⼀个层次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进⾏招标的

项⽬;第⼆个层次是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第三个层次是国有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

《招标投标法》中条⽂中有12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15条针对“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其中有3条针对国有资⾦控股或者占

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的强制性条款。所谓强制性条款就是采⽤“不得”、“必须”等法条⽤语,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有个⼈意思表

⽰,但法律也考虑到了⾮强制招标项⽬的不同情况,做了区别规定。

法律重点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进⾏管理和规范,即对于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使⽤标准⽂本、资格预审提交时间、⽂件修改后重新招

标、专家确定、公⽰等环节;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进⼀步对使⽤国有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重点管理,这类项⽬的重点管理表现在

选⽤招标形式、组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三个环节,对于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由市场规范。

五.招标投标法的核⼼内容

我国在起草《招标投标法》时,曾考虑将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采购纳⼊《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内,同时将⼯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从采购

主体、采购对象和采购资⾦三⽅⾯进⾏重构。但是,在1999年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招标投标法(草案)》时认为,当前⼯程建设领域的

问题较多、影响较⼤,迫切需要实习规范化的招标投标制度,因此应明确将⼯程建设项⽬的采购招标纳⼊法律的调整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1章第3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制度及其范围,这是这部法律的核⼼内容之⼀,也是最能体现⽴法⽬的的条款之⼀。依法必须

招标,是指法律规定符合某些类型和 资⾦来源范围的采购项⽬,达到⼀定数额规模的必须通过招标进⾏,否则采购单位和相关⼈员要承担法律责

任。

《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着重于“⼯程建设项⽬”。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5⽉1⽇颁布《⼯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2000年3号令)。2018年3⽉28⽇,国家发改委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16号令)对《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3

项内容做了解释性规定。2018年6⽉6⽇,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事业项⽬范围规定》的通知,再次放宽了必须招标项

⽬的范围。2019年12⽉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招标投标法》进⾏修改的《征求意见稿》拟再次放宽依法必须招标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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