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5年职工平均工
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06.06.07
• 【字 号】沈劳社函[2006]23号
• 【施行日期】2006.06.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沈劳社函〔2006〕2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
业: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辽劳社函[2006]33号)和市统计局
的数据,现将2005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公布如下:
一、2005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6393元,月平均工资为1366.08元。
二、2005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895元,月平均工资为1657.92元。
三、200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14068元,月平均工资为1172.33元。
四、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7331元,月平均工资为1444.25元。
凡按上年度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以一、三两
款公布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五、200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1年6月30日前累计储存
总额)的年记帐利率为2.25%。
二○○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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