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临时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临时性住房管理,实现临时住房资
源良性循环,解决新进校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保障,
根据国家及扬州市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性住房指产权属于所有,为引进人才、新进校青年教职工提供
的2、3、4号楼过渡住房,主要包括2、3号楼青年教职工单身单间宿舍和4号
楼成套单元房等学校指定作为过渡用房的房源。
第三条 为保证使用效率,学校临时性住房根据不同房源情况设定1至2年
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一定幅度低于住房周边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
第四条 临时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过渡房的日常维护、修缮、设
备更新等费用,由后勤管理处提出计划,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的制度拟定、产权管理、申请
受理、租赁管理、维修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临
时性住房出租和转让。
第六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和人事处负责配合学校完成入住资格的初步审核,
并督促承租人履行协议和协助学校纠正承租人违规行为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租住学校临时性住房的申请人应为事业编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
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并未在扬州市市自购房(公产房、企业产房、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商品房等)的无房在岗教职工,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引进人才;
2.家在扬州市区以外的新进校单身教职工;
第八条 申请人可申请临时住房的标准为:
1. 引进人才的教职工可申请成套单元房;
2. 未婚青年教职工和配偶在外地的已婚教职工,且扬州无住房的可申请青
年教职工单间宿舍。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如实填写《教职工临时住房申请表》,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
料,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通过后,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报送后勤管理处办理。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将依次安排入住。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
后勤管理处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第五章 租期与租金
第十一条 青年教职工单间宿舍的过渡期为一年,租金120元每月;引进人
才成套单元房的过渡期为两年,不收租金。
第十二条 过渡期满后承租人填写《教职工临时住房退房流程表》退出学校
过渡房。如有困难确需继续租住的,由本人在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填写申
请表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租住,且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过渡期结束后,经批准继续租住学校过渡房的,学校将按房屋周
边市场租金价格按平方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 为提高学校临时性住房的使用效率,学校将根据周边市场租金价
格变化情况和房源情况,定期对学校临时性住房租金收取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临时性住房租金由学校财务处按月从教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统一
扣缴。
第六章 临时性住房管理
第十六条 凡租住临时性住房的教职工必须与后勤管理处签订租住协议,明
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 承租期间,临时性住房发生的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
费用由承租人承担。退房时,后勤管理处查验房屋及设施情况,如有损坏须按价
赔偿,结清房租、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八条 承租临时性住房的教职工应按学校要求如实提供个人住房情况。
租住期内因本人购房等原因而不再符合临时性住房入住资格的,应及时退还临时
性住房。其中,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购房,应在房屋交付满三个月后到后勤管理处
办理退房手续。若弄虚作假或不如实申报个人住房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租住
资格。拒不搬离者,从违规之日起按当年市场租金的200%的比例收取房租。
第十九条 学校临时性住房只能由教职工本人居住,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利用学校临时住房进行经营活动,严禁转让、转租、
转借及由亲属居住等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予以纠正并无条件收回
住房。住房收回前,从违规之日起按当年市场租金的200%的比例收取房租。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在承租人入住前将对房屋进行适当的粉刷修缮,承租
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造、破坏性拆除等行为。承租人应保持家具、设
施完好,因本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照
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应退还学校临时住房,否则从违规之日起按当年市
场租金的200%的比例收取房租,并有权采取措施收回周转房。
1. 租赁期满,未经批准延长租期;
2. 调离学校;
3. 辞职、自动离职、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任何原因离校;
4. 因私、公派出国超过学校批准期限的;
5. 学校认定违反租住协议或应当退房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临时性住房使用公平、公正,学校临时性住房管理工作
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教职工有权向学校纪检等部门反映、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
真实住房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租住学校临时性住房的无房教职工,若已
达到过渡期限而又不能马上搬出的,考虑到历史原因等,给予一年的缓冲时间,
一年内按照标准租金缴纳房租。从第二年开始按本办法过渡期满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
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2:28: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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