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

更新时间:2024-11-06 07:28: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九月缩写)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

第七章行政行为原理

第一节 概念

一.概念多歧的行政行为

1)行政活动

2)行政行为

3)行政处理

4)行政决定

5)行政处分

6)其他。

二.行政行为的不同含义

1)最广义: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

2)广义:公法性的行政行为

3)狭义:公法性的行政法律行为

4)最狭义: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定义

1)定义: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法行为

2)特征

1. 公法行为

2. 包含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3. 包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节 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

1)对象是否特定

2)效力朝向

3)发生效力的方式

二.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

三.违法的行政行为与合法的行政行为

四.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1)作为义务来源:法定、约定、先行行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级机关交办、检察建议

2)作为义务的形式:程序性义务(作出答复)与实体性义务(作出实质性履行的行为)

五.程序性行政行为与实体性行政行为

1)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性行政行为的作出而产生的行为,例如受理、通知、

送达、组织听证、调查等行为。实体性行为是指最后产生的结果

2)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关注的是行政行为的结果,即行为的“瞬间摄影”而对于行政的过

程是关注不足的

第三节 功能

一.设定权利与义务

二.形成权利与义务

三.确认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形式

1)书面形式:最为常见的行政行为形式

2)口头形式:【法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8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

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3)动作形式:比如交警指挥交通

4)电子形式:例如交通信号灯

5)默示形式: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

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

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八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定义: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指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外延上,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

2)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规定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定

二.职权性抽象行政行为与授权性抽象行政行为

三.执行抽象行政行为与创制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节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职权要件

1)组织法上的职权依据:什么样的主体有权制定抽象行政行为

2)行为法上的职权依据:可以针对何种事项,制定何种内容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内容要件

1)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2)具备立法的事实

3)符合立法的目的

三.内容要件

1)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一般需要遵循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决定与公布等程序

2)对于行政规定,一般也要经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与公布等程

第四节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人大监督

1)撤销

2)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

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

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备案审查

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行政监督

1)改变或撤销

2)裁决

3)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

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前款所列规定不

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4)备案审查

三.司法监督

1)参照规章。不予适用行政规定

2)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

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3)提出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

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章.具体行政行为总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

效果的单方行为

二.特征

1)具体性

2)属于法律行为

3)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4)单方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用语问题

1)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缺陷

1. 容易导致理解上的泛化

2. 真的存在抽象的行为吗?

2)替代性方案:行政决定?

1. 在学界,不少学者已经用“行政决定”一词来指称我们这里所使用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2. 在实定法上,也有不少立法文本中出现了“行政XX决定”“行政决定”的概念

3)行政决定概念的缺陷

在中文用语习惯中,“行政决定”一词指的是:

书面的行为

作为的行为

可见,“行政决定”一词的语义涵盖范围较窄,所以本课程不采用这一提法。

4)最高法院的立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

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不作为、行政事实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等能够纳入受案范围,而原来所使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显然因为欠缺包

容性和开放性而给受理这些案件制造了障碍。但不能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就从此寿

终正寝

第二节 分类

一.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沈沁的行政行为

四.有利行为,不利行为,复效行为

复效行为可以分为

1)具有双重效果的行为

2)具有第三人效果的行为

五.类型化的具体行政行为与非类型化的行政行为

1)类型化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行政命令、行政允诺等

2)未类型化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协商、行政调查、行政机关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等

第三节 成立要件

一.主体要素

二.对象要素

三.内容要素

四.外化要素

第四节 合法要件

一.主体适格

二.具备事实根据

三.具备法律依据

四.符合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五.处理得当

注: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的区分

成立要件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客观存在与否的问题;合法要件解决的是合法与否的问题。

第五节 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1)拘束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一方的效力

2)确定力:针对行政主体一方的效力

3)执行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1)告知生效

2)附条件生效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动

1)撤回:仅限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2)撤销: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以外的机关作出

3)失效:因期限届满、对象消失、行政行为履行完毕等事由的出现,使具体行政行为往后

失去效力

4)变更

第十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 概念

一.立法上的界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刑事处罚

2)行政处分

3)行政执行罚

4)私主体的制裁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 法定的内容:主体及职权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法定

3. 处罚依据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

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处罚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

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节 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注意

1. “责令停产停业”有时是责令改正行为,属于行政命令

2. “暂扣证照”有时是行政强制措施

3. 失信管理与惩戒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立法讨论来看

A列入失信名单本身并不属于行政处罚

B失信惩戒中,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最高的一些行为(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经营活动、降低资质

等级等),已被明文规定为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设定的概念:在上位法尚没有对行政处罚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下位法首次对行政处罚作

出规定的一项制度。

2)设定权的分配

1. 法律的设定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行为,只能由法律来

设定。

2.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3.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 规章: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此处的“规章”,包含国务院部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 规范性文件:无设定权

第四节 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受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关于违法发生地: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2. 关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管辖权的争议及解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

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

第五节 程序

一.处罚程序的一般规定

1)二人执法: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执法公式与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应当公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

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3)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听取意见与复核

1. 告知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

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 听取意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

3. 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4)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

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二.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1. 违法事实确凿

2. 有法定依据

3. 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程序规则

1.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

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2.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数额、时

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或者盖章

3.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普通程序

1)调查取证

2)告知拟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

4)部分案件的集体讨论、法制审核

5)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处罚决定书

四.听证程序

1)适用情形

1. 较大数额

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拟作出以上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听证的程序: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第六节 执行

一.执行原则:罚缴分离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的机构分离

2)例外

1. 当场处罚程序中,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的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

场收缴

二.执行的措施

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

2)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依《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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