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开始施⾏的环保政策和标准,都在这⾥了
01
政策法规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预提和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发展改⾰委和⽣态环境部于2021年9⽉3⽇印发,⾃2022年1⽉1⽇施⾏。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经济发展⽔平、⼈⼯成本、退役⼯作实际
需求等因素,在前述年度退役费⽤预提最低标准基础上确定本⾏政区域退役费⽤预提最低标准,但不得低于
国家标准。
《限期淘汰产⽣严重污染环境的⼯业固体废物的落后⽣产⼯艺设备名录》
由⼯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9⽉23⽇印发,⾃2022年1⽉1⽇起施⾏。
《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由中华⼈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2⽉24⽇修订通过,⾃20
22年1⽉1⽇起施⾏。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艺发⽣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并加计扣除,企业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由财务部组织修订并于12⽉16⽇印发,⾃2022年1⽉1⽇起施⾏。
处于准备、采购阶段的管理库项⽬,项⽬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6个⽉;处于执⾏阶段的管理库项⽬,项⽬信
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2个⽉。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项⽬信息的,PPP综合信息平台将⾃动显⽰项⽬处于停滞状
态,由县级以上地⽅财政部门督促项⽬相关参与⽅在3个⽉内完成整改。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由⽣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于2021年9⽉18⽇通过,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并印发,⾃2022年1⽉1⽇起
施⾏。
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移出地省级⽣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邀请函之⽇起⼗个⼯作⽇
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
明理由。
02
⾏业标准
《市容环卫⼯程项⽬规范》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4⽉9⽇印发,⾃2022年1⽉1⽇起实施。
户外⼴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安全、整洁,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
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功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安
全,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使⽤。
《⽣活垃圾处理处置⼯程项⽬规范》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4⽉9⽇印发,⾃2022年1⽉1⽇起实施。
⽣活垃圾处理处置⼯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应根据⽣活垃圾的产⽣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设
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活垃圾处理处置⼯程应设置道路⾏车指⽰、安全标志、防⽕防爆及环境卫⽣设施设置标志。各检测点以及
易燃易爆物、化学品、药品等储放点应设置醒⽬的安全标志。
《园林绿化⼯程项⽬规范》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4⽉9⽇印发,⾃2022年1⽉1⽇起实施。
城市应构建与城市规模、布局结构和景观风貌特征相适应的绿地系统,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
、区域绿地的规模和布局,并应实施园林绿化⼯程项⽬。
《废锂离⼦动⼒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
由⽣态环境部于2021年8⽉7⽇印发,⾃2022年1⽉1⽇起实施。
废锂离⼦动⼒蓄电池处理企业原料贮存区、处理作业区和产品贮存区应设置在防风防⾬的⼚房内,地⾯应当
硬化并构筑防渗层;原料贮存区、处理作业区、产品贮存区等各功能区域应有明显的界限和标识;处理作业
区应设置废⽔收集设施,地⾯冲洗废⽔单独收集处理,不应直接排⼊⾬⽔收集管⽹。
以下六项国家⽣态环境标准,由⽣态环境部于2021年11⽉13⽇印发,⾃2022年1⽉1⽇起实施。
《排污单位⾃⾏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业》(HJ 1204-2021)
《排污单位⾃⾏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
《排污单位⾃⾏监测技术指南 ⼈造板⼯业》(HJ 1206-2021)
《排污单位⾃⾏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
《排污单位⾃⾏监测技术指南 有⾊⾦属⼯业—再⽣⾦属》(HJ 1208-2021)
《⼯业企业⼟壤和地下⽔⾃⾏监测技术指南(试⾏)》(HJ 1209-2021)
《废纸加⼯⾏业规范条件》
由⼯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12⽉10⽇印发,⾃2022年1⽉1⽇起实施。
企业应采⽤有效分拣、分离、拆解⼿段去除废纸中混杂的塑料覆膜、⽯膏填充物、玻璃、泥沙等不可利⽤杂
物,⿎励企业采取智能分拣等先进⼯艺对废纸进⾏细分,提⾼废纸综合利⽤效率和洁净度,废纸利⽤率不低
于95%,废纸洁净率不低于9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业固体废物(试⾏)》
由⽣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21年11⽉8⽇印发,⾃2022年1⽉1⽇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产⽣⼯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业固体废物相关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环
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法等。
浙江省《农村⽣活污⽔集中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由浙江省⼈民政府于2021年9⽉9⽇批准发布,⾃2022年1⽉1⽇起实施。
针对设计规模5吨/天以下的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数量多但⽔量⼩等实际情况,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按规模“
分标”管理。
03
地⽅政策
《福建省绿⾊建筑发展条例》
由福建省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2021年7⽉29⽇通过并印发,⾃2022年1⽉1⽇
起施⾏。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对施⼯单位是否按照施⼯图设计⽂件和绿⾊建筑等级要求进⾏施⼯实
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
《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由六安市⼈民政府于2021年10⽉18⽇印发,⾃2022年1⽉1⽇起施⾏。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建⽴台账或
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城市管理⾏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内蒙古⾃治区城乡⽣活垃圾管理条例》
由内蒙古⾃治区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1⽉16⽇通过,⾃2022年1⽉1⽇
起施⾏。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未履⾏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民政府⽣活垃圾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由⽢肃省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1⽉26⽇通过,⾃2022年1⽉1⽇起施⾏
。
产⽣⼯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业固体
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变更前当事
⼈对⼯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
事⼈的污染防治义务。
《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由遂宁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2021年10⽉22⽇通过,经四川省第⼗三届⼈民代表⼤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1⽉25⽇批准,⾃2022年1⽉1⽇起施⾏。
禁⽌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禁⽌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
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损毁、穿凿或者擅⾃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禁⽌其他危害海
绵城市设施的⾏为。
《⼭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由⼭东省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2⽉3⽇通过并印发,⾃2022年1⽉1⽇
起施⾏。
⽣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查时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
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省节约⽤⽔条例》
由⼭东省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2⽉3⽇通过并印发,⾃2022年1⽉1⽇
起施⾏。
对纳⼊取⽔许可管理的⽤⽔单位,以及由供⽔单位供⽔并且年⽤⽔量达到⼀定规模的⾮居民⽤⽔单位,实⾏
计划⽤⽔管理。⽤⽔计划应当根据⾏业⽤⽔定额、⽤⽔需求、近三年实际⽤⽔情况以及取⽔许可⽔量或者供
⽔单位供⽔能⼒等进⾏核定。
《⼭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由⼭东省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2⽉3⽇通过并印发,⾃2022年1⽉1⽇
起施⾏。
对污染、损害南四湖⽣态环境的违法⾏为,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东省机动车⾮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由⼭东省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2⽉3⽇通过并印发,⾃2022年1⽉1⽇
起施⾏。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处⼆百元
以上⼆千元以下,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东省农村⽣活污⽔处理设施运⾏维护暂⾏管理办法》
由⼭东省⽣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于2021年12⽉1⽇印发,⾃202
2年1⽉1⽇起施⾏。
运⾏维护单位不得擅⾃停运农村⽣活污⽔处理设施。发⽣故障停运的,应当在24⼩时内向县(市、区)运⾏维护
主管部门报备。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提前10个⼯作⽇向运⾏维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报告,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银川市⽣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由银川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1⽉5⽇修订,经宁夏回族⾃治区第⼗⼆
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1⽉30⽇批准印发,⾃2022年1⽉1⽇起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未在⽣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
活垃圾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对个⼈处⼀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青海省城镇⽣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由青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11⽉22⽇印发,⾃2022年1⽉1⽇起施⾏。
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混合垃圾处理收
费标准应当明显⾼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定
⽐例的城镇⽣活垃圾处理费。
《佛⼭市河涌⽔污染防治条例》
由佛⼭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七次会议于2021年9⽉17⽇通过,经⼴东省第⼗三届⼈民
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七次会议于2021年12⽉1⽇批准,⾃2022年1⽉1⽇起施⾏。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产养殖禁养区建设养殖设施从事⽔产养殖业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
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拒不停⽌违法⾏为的
,处⼀万元以下的,并报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肃省⽣态环境⾏政处罚⾃由裁量基准规定》
由⽢肃省⽣态环境部印发,⾃2022年1⽉1⽇起施⾏。
各市州⽣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情况,在裁量表裁定的⾦额上增
加或减少⼀定⾦额,但⼀般不超过裁量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额应在法定数额区间内
。作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应当报省级⽣态环境部门备案。
《⿊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由⿊龙江省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2021年10⽉29⽇修订,⾃2022年1⽉1⽇起施
⾏。
单位或者个⼈损毁、⾮法占⽤耕地基础设施的,责令停⽌违法⾏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依法赔偿经
济损失;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修复的,处以五千元⾄⼆万元的。
《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由⼴西壮族⾃治区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1⽉20⽇批准,⾃2022年1⽉1
⽇起施⾏。
第⼗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未正常运⾏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伊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由⿊龙江省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12⽉23⽇审查批准,⾃2022年1⽉1⽇
起施⾏。
未按规定使⽤专⽤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对⾷品⽣产加⼯⼩作坊、⾷品⼩经营处以三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元市城市⽣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由⼴元市⼈民政府于2021年12⽉14⽇印发,⾃2022年1⽉1⽇起施⾏。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减免城市⽣活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或代征单位未及时缴纳城市⽣活垃圾处理费
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催缴,缴纳义务⼈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由市、县(区)
负责环卫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由四川省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1⽉25⽇通过,⾃2022年1⽉1⽇起施⾏
。
⽔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或者可能发⽣危害⼈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事故发⽣地县级以上地⽅⼈民
政府应当⽴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采取限制⽣产、停产等临
时性应急措施。
《河北省⼟壤污染防治条例》
由河北省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1⽉23⽇通过,⾃2022年1⽉1⽇起施⾏
。
将重⾦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业固体废物、⽣活垃圾或者污染⼟壤⽤于⼟地复垦的,由⽣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青海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动⽅案》
由青海省⼈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2⽉7⽇印发,⾃2022年1⽉6⽇起施⾏。
到2025年,循环型⽣产⽅式全⾯推⾏,绿⾊设计和清洁⽣产普遍推⼴,资源综合利⽤和再⽣资源循环利⽤能
⼒明显提升,绿⾊低碳循环产业体系更加健全。
《⼭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管理办法》
⼭东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2022年1⽉8⽇起施⾏。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绩效⽬标编报机制,按照“谁申请资⾦,谁编制⽬标”的原则,组织所属单位或项⽬实
施单位编制项⽬绩效⽬标,作为申请预算和项⽬⼊库的前置条件。
《⼴东省关于进⼀步加强⼟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
由⼴东省⽣态环境厅于12⽉5⽇印发,⾃2022年1⽉10⽇起施⾏。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写备案登记表(附件3),在本通知公布后3个⽉之内,报市⽣
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新、改、扩建项⽬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投⼊⽣产或者使⽤之前
报市⽣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由云南省⽣态环境厅于2021年12⽉14⽇印发,⾃2022年1⽉15⽇起施⾏。
排污单位应当建⽴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纳⼊环境管理⽬标责任体系,按照排污许可
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分解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责任。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茂名市⽣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由茂名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九次会议于2021年8⽉31⽇通过, 经⼴东省第⼗三届⼈民
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五次会议于2021年9⽉29⽇批准,⾃2022年1⽉1⽇起施⾏。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或者分类标准投放⽣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对个⼈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1:40: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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