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孟妍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9
【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61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晓萱武耀明解童
【审理法官】邓晓萱武耀明解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众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孟妍
【当事人】天津众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孟妍
【当事人-个人】孟妍
【当事人-公司】天津众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萌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陈静天津尚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萌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陈静天津尚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晓萌陈静
【代理律所】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天津尚淼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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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众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孟妍
【本院观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已查明事
实,众世公司应依法支付孟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众世公司以本案存在程序问题拒绝
支付上述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众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津众世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54:44
天津众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孟妍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3民终61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众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C7栋4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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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萌,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天津尚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众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世公司)因与被上诉
人孟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713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
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众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津0319民初7131号民事判
决书,依法改判驳回孟妍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孟妍承担。事实与理
由:众世公司认为与孟妍存在欠条外的“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纠纷,孟妍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违反劳动案件仲裁前置程序规定,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孟妍起诉。
众世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应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不应以“申
请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
孟妍辩称,不同意众世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孟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众世公司向孟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67,644.84元;2、判令众世公司向孟妍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
付之日期间以67,644.8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3、诉讼费用由众世
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孟妍于2016年3月1日入职众世公司工作,
双方签有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行
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2月28日。2020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书》:“1.自2020年10月31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及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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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随之终止;2.孟妍工资核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3.众世公司为孟妍缴纳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至2020年10月止;4.众世公司就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孟妍
67,644.84元经济补偿金(税前);5.众世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孟妍
办理退工手续;6.孟妍自签订本协议后,离职之日前妥善办理所有交接工作,并在离职
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和利益的行为;7.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
在任何劳动争议”。同日,双方另行签订了《欠款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众世
公司应支付孟妍工资共计107,174.27元,该金额为包含加班费、各类津贴、各类补助等
所有未付工资项目及期权变现费用;众世公司支付孟妍经济补偿金共计67,644.84元,
该金额考虑了所有情况,该金额为税前金额;孟妍因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
日休假,期间应由孟妍支付的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费用由众世公司垫付,
金额共计11,545.92元,该笔费用将在众世公司支付给孟妍的经济补偿金中一次性扣
除,扣除后众世公司支付孟妍的剩余经济补偿为56,098.92元,该金额为税前金额;众
世公司预计于2020年12月31日将上述163,273.19元付与孟妍。
2021年1月8日,孟妍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众世公司给付工资
107,174.27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津0319民初259号民
事判决,众世公司给付孟妍工资107,174.27元。该判决因当事人上诉,目前尚未发生法
律效力。
2021年5月11日,孟妍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与本案诉求一致。同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不字[2021]第40244号
《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孟妍不服,向一审法院
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
孟妍主张众世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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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对给付该补偿金的数额有明确约定,且在《欠款协议》中,双方对给付经济补偿
金的数额还应扣除应由孟妍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的缴纳部分达成一致意见,众
世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众世公司应承担给付责任。孟
妍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孟妍主张的数额有误,孟妍并未
扣除个人应支付的社会保险与公积金费用,故一审法院将按双方确定确认的数额予以确
定。对于孟妍主张的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一、被告天津众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孟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098.92元;二、驳回原告孟妍其他诉讼请
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
元,由被告天津众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
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已查
明事实,众世公司应依法支付孟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众世公司以本案存在程序
问题拒绝支付上述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经
济补偿金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众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津众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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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武耀明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薛静雯
书 记 员 林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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