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商品的产物。在漫长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
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则。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将人们
自然形成的习惯和规则,提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于是产生了早期的
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产生
了一些民法新观念,民法在走向现代化。
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不重视民法的作用,形成“重
刑轻民”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没
有重视民法的作用,造成人们头脑中的民法观念淡薄,一提到法律手
段就是《刑法》,在很多情况下,所谓要追究侵权责任,一些人主要
考虑的是《刑法》中有没有这种罪名设置:能不能抓起来?能不能给
他判几年?好像这才叫有法律管了。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
展,更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是民法手段,民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地
表现出来了。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
接下来,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
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民法?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
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
总称。
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平等主体?民法在调节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又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
自然人(natural person) 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
法人:法人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平等主体: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地位。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
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2.当事人的意志是平等的,各自可以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
愿结成各种关系。
3.当事人相互间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例:儿女平等地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平等地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
权利。
接下来,我们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分析起。
民法调整对象
作为社会规的一种,民法不外乎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而
社会关系概括起来有两大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中形
成的具有经济容的社会关系。比如:占有、支配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
关系。在民法中就是债权、继承权。债包括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等。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不具有直接
经济容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
身份权。人格权又分为:生命健康权、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身份权有:监护权、知识产权。
了解了什么是民法,请问同学们,你知道的民事法律规有哪些呢?
提问学生:就你所知道的民事法律规有哪些?
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
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继
承法、婚姻法、收养法、著作实施条例等。
民事特别法:公司法。
那么,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和其他部门法有什么不
同呢?
案例一:某是某省199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当年的高考笔试成绩
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某第一志愿报了某外交学院。当年,
此外交学院在该省计划招生9名。某外交学院按1:1.2的比例,提
取了包括某在的前12名考生的档案。经过审查,外交学院以英语口
试成绩未达到5分为由,将某等4名考生退档。后又择优录取了某,
他的笔试成绩为533分,英语成绩为5分。某获悉后,十分震惊。后
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要外交学院录取某。而法院经过审理,
裁定“驳回起诉”。
分析:人民法院为什么驳回某的起诉呢?
这涉及到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平等
主体之间,即横向的关系。如果某一社会关系不符合这个特征,则不
应该有民法来调整,当然不可能作为民事案件来审判。而高等学校在
招生中享有自主权,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干涉。这就是说,在此案中,
原告和被告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被告有权单方面依据国家的
有关规章法律决定是否录取原告,而不必征得原告的同意,法院对此
不能干预。这种“不平等性”决定了本案中的社会在关系不应该由民
法来调整,所以法院驳回了某的起诉。
此案说明了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不同。民法在调整
对象上和行政法、刑法不同,和经济法也不同。行政法、刑法所调整
的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
结论: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人间及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立法、民事司法和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
基本准则,掌握了基本原则,有利于我们同学们在民事活动中把握尺
度。
主要有五项原则:
1.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含义一: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平等
含义二: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平等。
含义三: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案例:某单位向某木器厂订购一批办公用品,货到后,某单位以质量
不好为由,要求降价。某单位无权这么做,因为这违背了平等原则。
因为两单位在买卖办公品这一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案例:出嫁后的女儿享受同儿子平等地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2.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
通过自己的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意
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则违背了自愿原则。
如:被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
例如:甲不慎失足掉到河里,大喊“救命”,乙刚好从河边路过,
就说:“你给我一万元,我就救你。”甲为了活命,只好答应。随后,
乙把甲救上了岸,并要求甲给付一万元。甲能不能反悔?为什么?
分析:甲可以反悔。因为甲同意给一万元是被迫的,在当时那种危急
的情况下,他答应了乙的苛刻要求才能活命,实际非自己心真实意愿
的表示,即非自愿的,所以,他可以反悔,不给乙一万元。
3.公平原则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均衡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原则,即当民法规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
平原则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一原则还是一条司法原则,当法律缺乏规定时,法官应要根据
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叛决。
案例二、王某有一家传古碗,摔了一个小口子,王某觉得安置这只碗
颇不方便,便有意出售。他的同事某对文物略有研究,看了这个碗后,
估计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便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你喜欢
就给十元吧。”某喜出望外试探地对王某说,“这样,为公平起见,我
给你二十元,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你也不能要回去。”王某当时没
在意,两人就以20元成交了。不久,王某得知此碗是古代文物,某
博物馆拟出价5000元收购,而某仍在观望。他马上到某,要求退
还某20元换回自己的古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返还古碗。
王某能把已经卖出的古碗收回吗?
分析:从表面分析看,王和就买卖这只古碗达成的口头协议中,完全
平等地、自愿,不存在欺诈和暴力胁迫的情况,似乎王某要不回来这
只古碗。但由于王某欠缺相关的专业知识,对标的物的价值有重大误
解,如维持该交易,则明显地对王某不公平。所以王某要求返还古碗,
法院应该支持。
4.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这一原则也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
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
纷。
在我国现阶段,正是新旧体制交替时,出现了诚信危机,许多不讲信
用的现象屡屡出现。而诚信本是商品经济的在要求,违背诚信原则,
则不仅违背了道德规,而且也是不合法的。
案例三、某因为盖房子需要大量的黄沙,便与本村的运输专业户某签
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某购买某10卡车黄沙,每车350元。
但合同中并未约定用载重量为多大的卡车。可当地人以“车”作计量
单位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指的是载重量为4吨的卡车。
在履行合同之前,当地的黄沙由每车350元至400元。某见黄沙涨价,
不愿如数供货,就以载重量为2吨的卡车运货,运完10车后,便声
称已经履行完合同。某当然不同意,要求用载重量为2吨的卡车再运
10车。二人发生争执,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
某履行完合同了吗?
分析:对这种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判别呢?
这时,我们就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分析了。从本案来看,某的行
为显然已经违背了诚信的商人,应当按当地的交易习惯来交货,即以
载重量为4吨的卡车来交货。所以,某并示履行完合同。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
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小偷偷了你的钱包,被你发现了,你十分生气,但你也没能将
他打一顿以泄心头之气,因为即使是小偷,他的健康权也是受法律保
护的,你不能因为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就侵犯他的健康权,否则就是
滥用权利。这一原则是我们行使自己权利的限制。
小结:这一节容不多,可却很重要,它关系到学生理解后面的容。民
法的调整对象告诉我们什么样的纠纷可以通过民法来解决,什么样的
不行。民法涉及的问题包罗万象,我们不能一一了解,但掌握了民法
的基本原则,就可以有个基本的认识。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0:27: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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