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25-01-13 13:08:2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双录取)

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分析

⼀、股权转让的条件

1.必须经合营他⽅同意,且取得合资企业董事会的通过,合营他⽅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由转让股权,⽆需经过其他股

东的同意,向股东以外的第三⽅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

⼲规定》(以下简称若⼲规定”)的规定,就合资企业⽽⾔,⽆论是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还是合营⼀⽅向合营以外的第

三⽅转让股权,出让⽅与受让⽅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都必须经过其他投资者签字或者以其他书⾯⽅式认可,即股权转

让获得合营他⽅的同意;经董事会⼀致通过;合营他⽅对于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需要取得

合营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表⽰。

2.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若⼲规定的规定,合资企业的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审批机关为合资企业设⽴时的批

准机关;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商⾏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企业设⽴时的登记机关。

⼆、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是由公司这⼀企业制度本⾝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是另⼀⽅⾯,为了便于相关部门对于公司的监管以

及保护公司相关股东和债权⼈的利益,法律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也设定了许多限制。⽐较⽽⾔,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合资公司由于兼具⼈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其股权转让⽐只有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要多。合

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在遵循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如果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必须遵守公司法有关

股权转让的规定,因此受到的限制就更不必⾔。

由于当前我国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并不系统,并且分别散见于各个法律或者⾏政法规之中,显得较为零乱,操作

过程中也引发了⼀些⽭盾。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在很⼤程度上将以前专家学者所批判的漏洞做了弥补,但是外商投

资企业法并没有发⽣相应的变更。与新《公司法》伴随⽽⽣的各种政策法规是否适⽤于外商投资企业,⼀时间成了各

国投资者所关注的热点话题。新的⽴法产⽣的冲突我们先不说,就是以前⽴法的不统⼀,也往往会把实践中的⼈们置

于两难的境地。接下来,本⽂希望对涉及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个重要问题进⾏梳理、总结,作出法律上的分析。

1.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同等

的条件下,对该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从⽴法本意看,公司之所以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在于保证

⽼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使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归根结底这仍然是由有限责任公司兼具⼈

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其⼈合的性质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合作性,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

时,新⽼股东能否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将对⽼股东的利益产⽣重⼤的影响。为维护公司之⼈合,法律赋予⽼股东优

先购买权,以便其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合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定:合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时,合营他⽅有优先购买权。合营⼀⽅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向合营他⽅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

的,其转让⽆效。然⽽这⼀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

相⽐之下,新《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与此规定的实质相同,但是更具可操作性,应当适⽤于合资企业。新《公

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

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

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

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较之于旧《公司法》有了较⼤的改进,规定的更为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1)明确了两个以

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时的处理⽅式: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出资⽐例购买;(2)对优先购买权的具体⾏使⽅式作

了更明确的规定:出让⽅向股东以外的第三⽅转让股权时,将拟转让的价格、付款条件等基本情况书⾯通知其他股

东,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内答复,怠于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否定了出让⽅的表决权。

但是《公司法》对于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以及是否可以部分⾏使优先购买权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关于

优先购买权如何⾏使,仍然存在某些问题:

(1)对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同等条件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的不得⽐……条件

优惠的理解存在争议。⼤致可归为两种理解,⼀是绝对等同,认为优先购买权⼈购买的条件与第三⼈相⽐绝对相同

和完全⼀致;⼆是相对等同,认为只要条件⼤致相同即可,但是对条件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是价格,也有⼈认为包括了

价格,但不限于价格。本⽂认为,绝对说和价格说虽然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过于绝对和僵化,不利于保护主张优先

购买权的公司股东的利益,应当将条件理解为包括了价格在内的对价格产⽣实质影响的条件,⾄于具体包括哪些应当

依当时的实际情况判断,在发⽣争议诉诸法院时由法官依公平原则⾃由裁量。

(2)股东是否可以部分⾏使优先购买权?对该问题学理上也存在争议:持肯定主张的理由是《公司法》没有禁⽌股

东部分⾏使优先购买权,法⽆明⽂禁⽌即⾃由,并且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的就是为了使⽼股东通过这⼀⽅式实现

对公司的控制权,当部分⾏使优先购买权就可以实现该⽬的时,没有必要购买全部股份;持反对主张的理由是原定受让

⽅有可能为了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受让股份,当这⼀⽬的因为⽼股东部分⾏使优先购买权⽽不能达到时,会拒绝购买

出让⽅的剩余股份,此时出让⽅⽆法退出公司,如果他坚持退出,可能造成公司清算解散,使公司陷⼊僵局。本⽂认

为公司法上制度的建构应当均衡各⽅利益,因此当部分⾏使优先购买权不会损害出让⼈的利益时,应当允许⽼股东部

分⾏使,⽽当部分⾏使优先购买权会造成剩余股份⽆法出让的结果时就应禁⽌部分⾏使优先购买权,要么放弃,要么

全部⾏使。

2.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对

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未作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于普通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有三种⽅式:⼀是出资额法,即股东

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是评估价法,即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资产评

估后价格确定;三是协商价法,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与受让⽅协商确定。第三种⽅式最常

见,原因在于协商价法的相对科学性,因为⽆论出资额法,还是评估价法,均反映企业资产的原有和现有资产价

格,⽽股权的价值不仅体现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主要还应体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考虑

企业的动态盈利能⼒。

但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规定》对国有股在股权转让时如何作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变更的股权进⾏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因此,在⾮国有股转让时,可由各⽅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但国有股的转让价格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才能确定。

3.股权转让后出现的⼀⼈公司问题

当中-⽅合营者通过股权转让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另⼀⽅即外⽅投资者时,合资公司便变成了外商独资企业;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规定》第5条,除⾮外⽅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

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投资者的投资⽐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该条虽然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投资者股权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但却明显地包含另⼀层含义,即允许外⽅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这样可能导致⼀

⼈公司的出现。因此股权转让的结果很可能导致以下三类⼀⼈公司的出现:⼀⼈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

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1)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规定》第4条,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录》,不允许外独资经

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

华⼈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

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中国国有企业控股或主导地位。可见,只要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

让可以导致外资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依据我国《外资企业法》和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外资

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允许设⽴的。

(2)当合资公司变为国有独资公司时,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3)原《公司法》对除上述两种⼀⼈公司之外的⼀⼈公司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但是修订后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0:03: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9954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