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
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
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
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
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
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
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
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
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
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
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
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
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
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
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
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
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
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
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
份便利。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
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
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
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
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
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
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
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
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2、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
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
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
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
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
身及其财产。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
宗旨的活动。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
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
也属于滥用职权。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
务行为的宗旨相悖。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
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
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
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
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
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
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
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
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漫画:滥用职权罪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
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
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
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
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
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
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
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
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
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
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
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
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
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
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折叠犯罪主观方面
滥用职权罪(图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
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
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
成立。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
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据刑法的规定,
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构要件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
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
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
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每个公民必须
坚决同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主
要包括: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其具体的保密范围、
保密程度,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及该法第九条规定具体划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情节严重的行为,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据
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
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
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
的行为.
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让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
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
是用交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制等方法泄露,泄露
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同家秘密罪的成立。但是,如果是敌人或他他人以盗窃、
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没有违反保密法
规定,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不能据此而追究主管、经管该项秘密的人
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06年7
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
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等;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
执行。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因为通常情况
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
该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罪.其犯罪动机则是多种多样,如
为了显示自己消息灵通而加以炫耀;为了贪图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贪恋女或碍
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胁利诱而提供等.
刑法条文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4、徇私枉法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
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
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
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
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该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叛逃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直接或间接造成国家的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这种行为即叛逃罪。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各类出国人员日益增多,政治、经济、科技、
文化等领域的交流越来越广泛,这对增进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提高
我国的国际地位,促进国内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对外交往
活动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
特别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或者在叛逃,给我国国家安全
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特别是对那些叛逃后,一时尚未发现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
行为,或者一时没有公开投靠机构、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给我国国家安全、
荣誉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叛逃的
行为。
首先,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危害了国家安全的,才构叛逃罪成犯罪.若不
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则不能构成犯罪。
其次,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第三,要有叛逃行为,包括两个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二
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或者在叛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逃往或者在实施
背叛国家的出逃行为。具体表现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内或者履行公务期
间,擅离岗位叛逃,而且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最后,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或不回到境
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叛逃罪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
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叛逃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
从中国国情以及犯罪的实际情况考虑,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第2款
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第2款中所称国家工作人
员,既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5、故意杀人,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
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
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
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
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
存在之前提。构成要件
折叠 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
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折叠 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
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
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
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
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
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
人负罪责.
折叠 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折叠 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
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
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
刑有重要意义。
6、罪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
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又叫性暴
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
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
罪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
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
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构成要件
折叠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
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折叠 客观要件
(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
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
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
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
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
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
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
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胁迫,
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
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问
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
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
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
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
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
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
信奸淫妇女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
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
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
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
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
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
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
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
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折叠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
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折叠 主观要件
7、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
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
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
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
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
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折叠 编辑本段 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折叠 编辑本段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
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
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
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
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
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
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
罪、罪、抢夺罪和罪的最显著特点.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
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
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犯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
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
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
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
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
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9:30: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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