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李佳蓓
2014111153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
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
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决定,民事判决的书面
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
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发生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
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
的决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
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
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
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
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
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
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
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
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
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
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
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
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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