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及居住证办理条件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
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
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
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
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
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
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
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
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
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
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
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
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
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
(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
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
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
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
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
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
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
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
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
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
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
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
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
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
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
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
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
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
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
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
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
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
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
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
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
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 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 日。
北京市居住证办理条件
办理北京市居住证所需3类条件
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1)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至少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营业执照。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
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
且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租赁期限等内容的租赁合同或协
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
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租赁期限等内容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3)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
事、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3.连续就读证明
(1)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
明或本人学生证。
(2)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
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
明或本人学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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