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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东莞市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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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局制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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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甲方)确定招用劳动者(乙方)后,需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
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乙方口头同意录用而不愿签订本合同的,甲方应作不同意招
用处理;乙方同意签订合同而甲方招用30日以上不签订本合同并对乙方造成损
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
须严格执行。
三、本合同必须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乙方亲自签名或
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四、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五、工时制度分为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种。
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六、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
同一并履行。
七、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八、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
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
本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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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固定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
现时止。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
成时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
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
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
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 市 镇街(区)
社区(村)厂区(公司、门店)的 部门
岗位工作。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
,甲乙双方并按以下第( )项明确:
(1)乙方工作的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
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的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
作岗位,该岗位有可能对乙方身体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
方面造成损害。
甲方将按特殊岗位和工种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
知识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
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
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
少休息1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完成工作任务为
工作时间,不存在意义上的加班。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甲方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
(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综合总工时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 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因生产工
作需要,甲方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总
时数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本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节
日假、年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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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甲方执行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按下列第( )( )种方
式核发乙方工资:
(1)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2)计时工资:岗位工种标准为 元/时,来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3)计件工资:甲方按公布的本单位制定计件单价制度,来确定乙方的计
件工价及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4)不定时工资或固定工资: 元/月。
第十条 甲方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分配制度、集体工资协商结果,适
时调整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执行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依法
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比例分别缴交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依规定得到相
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工伤或因工死亡,甲方按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工伤待遇或
者因工死亡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
护规定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第十五条 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职
业病防护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
培训并须自觉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生产
和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
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等津贴,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
体检。
第十七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
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
度,公示和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专业技术培训,应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
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
应补充签订保密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年限、限制期按月经济补
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某项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新签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乙方擅自离职15天后或1年旷工屡计超过30天的,甲方可单
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予以除名处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纪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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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并由甲方按规定发给经
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提前3天通知和告知原因);(2)
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罢
工及怠工、不良行为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
纪律、厂纪厂规经教育不改被给予开除处分的;(3)乙方服兵役、出境定居、
自费留学和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4)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有非法限制
乙方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5)甲方连
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乙方工资的;(6)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
劣和严重危害乙方健康的:(7)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法律、法
规和规章,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按本条(1)~(2)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按本
条(3)~(7)项解除合同的,除乙方离职出境定居按规定需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外,甲方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属本条(8)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
对方。
甲方辞退:(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3)
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又无法调剂安置乙方的,或因用人单位濒
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法
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允许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辞职:(1)乙方因结婚或照顾家庭等原因而要离职的;(2)乙方因工
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终结而本人要求离职的;(3)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
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允许乙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
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
本条中属甲方辞退(1)~(3)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需按规定发给经
济补偿金。其中,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而辞退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属本条乙方辞职(1)~(2)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2)项须按规定支付工伤相关待遇。属本条甲方辞退(4)和乙方辞职(3)
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发
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开除、除名或
辞退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
期内的;(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
份丧失劳动能力,且本人不要求解除本合同的;(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
假、哺乳期内的;(4)在乙方正享受法定节日、各种假期及补休中的;(5)乙
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如下法定终止条件之一出现,即终止:
(1)本合同期已满,且不在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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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
解散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本条(3)、(4)项终止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金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
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月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该社平月
工资3倍限额支付,并且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三十条 确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需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书》给乙方,并在15天内办结工作交接和解除或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手续,
甲方不得无理扣压乙方的工资、个人证件及拒办相应的养老、失业救济等社会保
险和乙方档案转移手续。
九、违反合同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经
济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情形:
(2)乙方违约情形:
十、调解与仲裁
第三十二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
应先到所属地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如当事人一方要求仲
裁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
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
规及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互相监督履行。
第三十五条 下列甲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第三十七条 双方约定(不够写可加附件):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
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
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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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20 年 月 日年月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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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8:52: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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