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5 21:37:2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求实英语)

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___的所有权属于农村 ___经济 ___,宅 ___使用权人可以享

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下文是陕西省宅 ___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 ___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

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 ___

管理 ___》,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 ___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 ___,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

___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 ___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

___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 ___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 ___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

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

土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 ___或以 ___为名,变相购置

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 ___ ___

发放 ___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 ___管理监督过程

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

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 ___的法律规定。农村宅

___ ___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

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

(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 ___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 ___规定的农村宅 ___的具体标准和

___楼的 ___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 ___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

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新增加的耕地 ___挂钩,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 ___检查、核定后,应在

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 ___

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

标,于每年6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 ___申请 ___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

准供应宅 ___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 ___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

村、乡()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逐宗落

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 ___经济 ___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

请使用宅 ___:

()申请宅 ___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 ___ ___低于规

定标准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 ___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

规划调整宅 ___;

()符合县级以上人民 ___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 ___:

()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 ___ ___;

() ___、出 ___屋后重新申请宅 ___;

()不属于本农村 ___经济 ___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县级以上人民 ___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 ___的。

农村 ___经济 ___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

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 ___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 ___使用权应该按下列程序 ___: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

提交书面申请。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

___;

()()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

人的情况在本 ___经济 ___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日;

()经核实符合申请宅 ___条件的用户,应如实填写由县(市、

)统一规定的《农村宅 ___申请表》,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

结果一并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 ___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

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写出现场勘查

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 ___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

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人民 ___签署意见后,由辖区

国土资源所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 ___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上报县(市、区)人民 ___批准;

()批复下发后,应将县(市、区)人民 ___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

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公告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无异议的,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

同村组管理人员按照批准的 ___、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划

定用地方位四至,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村民 ___建成后,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实

地对照检查。是否按照原批准 ___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经县(市、区)人民 ___批准后的村民宅 ___,一年内必

须进行建设,基建完工后60日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 ___ ___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 ___土地建设用地使用

证》。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宅 ___,由于 ___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

___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

(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___ ___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记,换发《 ___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___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或本 ___经济

___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 ___ ___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缴回原宅 ___使用权人

的《 ___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 ___经济 ___或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实施村庄和 ___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 ___;

()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 ___;

()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 ___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

占用宅 ___的。

依照前款第()()项规定收回宅 ___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

权人在宅 ___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___条农村 ___经济 ___收回宅 ___使用权 ___开村民大会或

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 ___:

()农村 ___经济 ___,应当写出拟收回宅 ___使用权报告,附

具相关证据材料、

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

置协议,以及行政处理的相关文书等,报送辖区国土资源所;

()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县(市、区)人民 ___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

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 ___规定的期

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按利

害关系人的要求 ___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

审查意见,上报县(市、区)人民 ___审批;

() ___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由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决定收回

___所在地予以公告。对宅 ___使用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___使用人应当在宅 ___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下达之日起

三十日之内,主动到县(市、区)人民 ___国土资源部门 ___注销土

地登记。

___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审批宅

___或者发放 ___土地使用证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根据《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

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___一条本办法自20xx101日起施行。

___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 ___;

(2)法人或其他 ___ ___;

(3)转让人未经 ___ ___批准;

(4) ___ ___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 ___分配条件。

2、宅 ___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 ___);

(2)同一 ___经济 ___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 ___,符合宅 ___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 ___ ___同意;

(5) ___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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