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 ___的所有权属于农村 ___经济 ___,宅 ___使用权人可以享
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下文是陕西省宅 ___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 ___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
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 ___
管理 ___》,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 ___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 ___,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
___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 ___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
___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 ___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 ___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
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
土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 ___或以 ___为名,变相购置
宅 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 ___的 ___
发放 ___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 ___管理监督过程
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
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 ___的法律规定。农村宅
___ ___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
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
(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 ___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 ___规定的农村宅 ___的具体标准和
___楼的 ___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 ___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
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新增加的耕地 ___挂钩,县(市、
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 ___检查、核定后,应在
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 ___
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
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 ___申请 ___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
准供应宅 ___。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 ___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
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
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 ___经济 ___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
请使用宅 ___:
(一)申请宅 ___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 ___ ___低于规
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 ___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
规划调整宅 ___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 ___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 ___: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 ___宅 ___的;
(二) ___、出 ___屋后重新申请宅 ___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 ___经济 ___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 ___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 ___的。
农村 ___经济 ___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
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 ___。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 ___使用权应该按下列程序 ___: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
提交书面申请。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
___的;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
人的情况在本 ___经济 ___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日;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 ___条件的用户,应如实填写由县(市、
区)统一规定的《农村宅 ___申请表》,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
结果一并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四)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 ___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
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写出现场勘查
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 ___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
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镇)人民 ___签署意见后,由辖区
国土资源所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 ___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上报县(市、区)人民 ___批准;
(六)批复下发后,应将县(市、区)人民 ___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
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七)公告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无异议的,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
同村组管理人员按照批准的 ___、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划
定用地方位四至,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八)村民 ___建成后,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实
地对照检查。是否按照原批准 ___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经县(市、区)人民 ___批准后的村民宅 ___,一年内必
须进行建设,基建完工后60日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 ___ ___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 ___土地建设用地使用
证》。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宅 ___,由于 ___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
___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
(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___ ___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记,换发《 ___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___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或本 ___经济
___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 ___ ___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缴回原宅 ___使用权人
的《 ___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 ___经济 ___或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 ___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 ___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 ___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 ___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
占用宅 ___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 ___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
权人在宅 ___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 ___条农村 ___经济 ___收回宅 ___使用权 ___开村民大会或
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 ___:
(一)农村 ___经济 ___,应当写出拟收回宅 ___使用权报告,附
具相关证据材料、
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
置协议,以及行政处理的相关文书等,报送辖区国土资源所;
(二)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县(市、区)人民 ___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
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 ___规定的期
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按利
害关系人的要求 ___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
审查意见,上报县(市、区)人民 ___审批;
(四)宅 ___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由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决定收回
宅 ___所在地予以公告。对宅 ___使用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宅 ___使用人应当在宅 ___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下达之日起
三十日之内,主动到县(市、区)人民 ___国土资源部门 ___注销土
地登记。
第 ___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审批宅
___或者发放 ___土地使用证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根据《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
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 ___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宅 ___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 ___;
(2)法人或其他 ___ ___;
(3)转让人未经 ___ ___批准;
(4)向 ___ ___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 ___分配条件。
2、宅 ___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 ___);
(2)同一 ___经济 ___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 ___,符合宅 ___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 ___ ___同意;
(5)宅 ___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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