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邬艳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1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53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帆谢宏吕长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邬艳玲
【当事人】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邬艳玲
【当事人-个人】邬艳玲
【当事人-公司】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丰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 / 4
【原告】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邬艳玲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邬艳玲以涉案房屋存在在建工程抵押导致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
司无法在约定时间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解
除条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09 01:25:52
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邬艳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153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
造化村。
法定代表人:李玉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邬艳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 / 4
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邬艳玲以涉案房屋存在在建工程抵押导致沈
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在约定时间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已向邬艳玲明确告知房
屋存在在建工程抵押,并在一审提供告知确认书。但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查明,本案
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上述事实后,结合双方合同约定,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
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谢 宏
审 判 员 吕长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史舒畅
书 记 员 孙天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
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3 / 4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4 / 4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8:14: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9911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