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辞职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辞职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来事务所工作时间很短,也不成功。但是还是从您这里,学到了很多做
人和做事的道理,在这里,我要谢谢您,虽然我要辞职了。
当初选择来我们事务所可能有如下几个原因:
1、希望自己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成为一个合格的律师。
2、离家比较近。
3、在××律师事务所的荣誉感。
现在选择离开律师这个行业是因为:
1、我的经济出现严重的危机,短期内无法赚更多的钱。
2、我感到深深的愧对我对家庭的责任。
3、经过切身的调研,社会上对法律行业的整体认识水平让我过于失望。
4、低层次的营销模式,让我的自尊心受到伤害。
5、缺乏对于这个职业本身的浓厚兴趣。总之我的辞职原因上面已经写得很清楚
了。
最后,还是愿××律师事务所发展越来越好,今后,如需要帮助也可以再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推荐文本)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推荐文本)
甲方:江苏苏州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乙方:(姓名)
住址:
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
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
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_个月为试用期。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
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
项条件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
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
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甲方承
担。同时,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任何押金或保证金。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
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
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
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甲方制订的工作标准或提出的业务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项工
作。
5、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
金。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
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6、乙方全年业务工作量为 小时(或创收额)。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如实
填写、提交和修改业务工作记录。但甲方合伙人有权根据客户的反映以及乙方
的实际工作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乙方的业务工作记录(或重新核定乙方
业务工作量)。乙方对甲方合伙人的调整决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
申诉。
第三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以及甲方规
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
小时的出勤时间。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或法
定节假日加班。同时甲方应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给予适当调休。乙方使用休假
或调休时应事先向甲方申请,并根据甲方的统一安排办理相应的调休手续。
第四条薪资及福利
聘用律师可以选择薪资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除奖金
以外的工资、加班费、补贴和津贴等一切报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据甲方的经济
效益不时修订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确定或相应调整乙方的薪资标准。
2、乙方年薪将按月分期发放。甲方在每月_日前以现金/电汇方式向乙方
支付当月薪资,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况适当提前或顺延发放。
3、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奖金政
策,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以及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向乙方发放各类奖金(注:包
括但不限于提成奖、绩效奖、年终奖等)。
4、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入中
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金中乙方应自行承担的部分。同时,甲方也可根据
自己的能力以及业务特点,决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适的保险或福利项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或产假等。乙方休假
应向甲方申请并经批准。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向
乙方支付休假期间的法定工资。
□提成工资制
1、乙方的业务创收在20(这个数字由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万元以
内的,薪金提成比例为50%;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0万元,提
成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过70%;(关于提成比例不宜过高,事务所应
考虑成本、税务、利润、行业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其费用在乙方提成工资中支;
3、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工作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规定,以及律师协
会制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甲方不时制定、修订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
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均应严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
方客户的商业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任何业务或财务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以纸张、电脑磁盘、软盘、胶卷、录音、录像、草稿以及笔记等形
式记载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档案、传真、信函、数据、报表、表格、图纸、
密码、名单、电话号码、地址等,均为甲方财产。除非甲方业务需要,否则未
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资料,也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
下载、私自携带或发送至甲方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
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本所建设成为以全面提供城市建设法律服务为主要特的,由复合
型人才组成的,具有与国际接轨雄厚实力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发的《合伙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司法局《关于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合伙律师执业机构,是为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而设立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所的全称是:××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在本市以外地区及国(境)外设立分支
机构。
第四条 本所的注册资金为 万元。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 万元作为出资,自
本所核准登记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一月内一次缴清。新增合伙人的出资为
人民币 万元,缴纳时间为新增合伙人经核准登记之日起一月内。
第五条 本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
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
施及社会稳定。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
务。
第六条 本所实行由合伙人以协议方式自愿组合,共同执业,共同管理,共担风
险的体制。本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合伙人对本所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第八条 业务范围:
1.接受土地出让、受让、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
工程承包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从事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
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3.接受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4.接受以建筑、房地产为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
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培训;
6.提供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 本所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实行律师主、协办制度和过错责任赔偿
制度,并以设立合伙人连带责任风险基金和向保险公司投保相结合的办法,确
保服务质量和防范一旦发生的执业过错赔偿风险。
第十条 本所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本所律师作为律师协会会
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行业管理,依章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本所在专业业务方面接受政府有关专业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协助
有关立法和研究部门关于城市建设立法的课题研究,注重理论研讨,聘请有关
专家担任本所业务指导,以提高本所的专业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制订并通过,对本所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全
所人员均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合伙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为本所合伙人(以姓氏笔划为序):(略)
第十四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担任本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及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本所财务状况;
5.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的规定退出合伙;
6.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权;
7.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防止发生过错;
8.本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 合伙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规定出资,并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遵守合伙协议和本章程以及规章制度;
4.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6.合伙协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合伙人之间应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其他重要的
合伙内容。合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2.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管理方式;
3.本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比例、及出资期限;
4.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5.合伙人对本所财产的共有方式和继承、转让;
6、合伙人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以及债务承担的方式;
7.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执业风险责任金的缴纳方式;
8.合伙人会议及议事规则;
9.管理机构和职责;
10.入伙、退伙及合伙人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11.终止与清算;
12.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13.违约责任;
14.合伙的解释、修改;
15.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签字,并报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
记。自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本所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伙人的变更
第十八条 本所按下列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1.执业三年并在本所执业两年以上的专职律师,近两年连续每年业务收入达人
民币 万元以上;或者在本所执业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累计业务收入达人民币
万元以上。本所急需引进的专职律师可不受此限制;
2.承认合伙协议并签订入伙协议;
3.承认本所章程;
4.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出资和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5.获得当事人信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6.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团队意识强;
由本人在每年的12月份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每年1月份的合伙人会议讨论且
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入伙。
第十九条 在本所存续期间,合伙人可自愿退伙,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方式通
知其他合伙人。
年业务收入连续两年不满 万元人民币,由于其已不符合合伙人条件,应当视
为自愿退伙。但由于执业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长期病假,或者因
公出国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合伙人对讨
论事项进行表决,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和义
务以及本所的规章制度,构成违约退伙。
对合伙人违约退伙的认定,须有合伙人会议中除该违约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
人表决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当然退伙: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个人丧失偿付本所债务能力的;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所的本人财产的;
5.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合伙人会议中经除该合伙人之外的
其他合伙人表决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可以除名,强制其退伙:
1.受到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的;
2.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章程规定的;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应当
除名,强制其退伙。律师执业证被吊销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违约退伙或被除名的,其所缴纳的执业风险责任金不予退
还,归事务所所有,并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与其他合伙人的财产分割,以该合伙人退
伙时,经合伙人会议委托的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本所帐面财产为结算依据。具
体分割、转让方法由合伙协议规定。
第二十六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所合伙人变更,将在决定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
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是本所的决
策机构。
合伙人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二次,分别于一月份、七月份召开。经本所主任或三
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主持,本所主任应在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前五天将召开合
伙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所的总体发展规划;
2.讨论、批准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3.讨论、批准收支结余分配办法及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批准年度预决算报告及其他会计报表;
5.决定合伙人的吸收、退伙及财产分割和转让方案;
6.解释并修改合伙协议和章程;
7.选举本所主任,表决通过本所主任提名的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员会成
员的人选;决定地本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发生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是否免职;
8.决定本所名称和住所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本所的终止、兼并、合并等
事宜;
9.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10.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合伙人的表决权平等,每人一票。合伙人会议采用参加会议的合伙人
(含授权委托的)过半数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致通过的方式对决议的事项
分别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2项、第10项为过半数通过,第1项、第3
项、第4项、第7项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5项、第6项、第8项、第9项
为一致通过。
合伙人对表决事项,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两种方式,不得弃权。
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权限
第三十二条 本所主任为本所的负责人,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和组织管理本
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本所。
第三十三条 主任的任职条件:
1.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较强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胜任带领全体合伙人和全所律师工
作的信心,具有积极进取和奋发图强精神;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责任心,坚持原则,办事
公道,作风正派;
4.从事律师职业五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和专业法律事务,具有指导本所开展
律师业务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主任的职责:
1.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2.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3.主持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
4.代表事务所与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其他人员签订聘
用合同;
5.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6.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7.提出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8.认为需要,可提名一至二名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副主
任或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9.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素质;
10.组织典型、重大、疑难案例讨论和业务讲课,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带
领、指导律师开展业务;
11.负责组织制订事务所具体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12.合伙人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主任因公外出或因故无法主持工作时,可委托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临
时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管理委员
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合伙人会议决定履行职责,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人员由本所主任提名,经合伙人会
议表决通过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本所主任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
持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相当的工作经历和律师业务能力;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四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有两名成员提议或事务所主任认为
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决
定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1.拟定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2.拟定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拟定并实施本所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4.拟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专职行政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
5.拟定本所年度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6.拟定本所章程修改方案;
7.拟定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8.拟定本所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本所分支机构设立与终止、事务所名称变更
的方案;
9.拟定本所终止清算方案。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于不履行管理职能,或超越职权范
围,造成本所重大利益损失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
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免职。由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对事务所主任或
管理委员会成员提出不信任案的,应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免职。
第四十三条 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联名对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管理委
员会成员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该项事务应先予停止执行。如果
发生争议,以及是否要继续执行,由合伙人临时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专职律师
第四十四条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非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受聘担任本
所专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五条 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1.签订合同的双方;
2.专职律师的基本情况、业务专业特长等;
3.专职律师上岗条件和要求;
4.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5.专职律师酬金及支付方式;
6.专职律师劳保福利待遇、奖、罚规定;
7.聘用期限;
8.违约责任;
9.合同的延长、终止和解除;
10.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专职律师对外开展律师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本
所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负责,对本所负责。专职律师在执业中因
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本所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本
所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 专职律师的办案工作量、业务收入量应记录在册,作为申请成为合
伙人的条件。凡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和条件,可申请成为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专职律师对事务所的管理有建议、批评、监督权利,可用口头或书
面方式向管理委员会提出。
第四十九条 专职律师有获得律师业务培训的权利,事务所对专职律师的业务培
训按有关规定承担费用。
第五十条 专职律师应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享有本章程和聘
用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本章程和聘用合同规定和各项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专职律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津贴等福利待遇。国
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决定,
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第七章 律师助理和业务顾问
第五十二条 具有律师资格并有志于成为本所专职律师但尚无律师实务经验的人
员,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受聘成为本所律师助理。律师助理须与本所签订律
师助理聘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律师助理应协助律师工作,律师助理须在指定律师的带领指导下办
理律师业务。
第五十四条 律师助理在担任助理期间,按合同规定,由事务所发放固定报酬,
并视业务能力和办理律师业务的业绩获得奖励。律师助理享受与专职律师同等
福利、劳保待遇。
第五十五条 律师助理的工作由指定律师考核,作为申请成为专职律师的条件。
律师助理业务能力突出,有条件成为正式执业律师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
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同意,报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成为专职律师。
第五十六条 不具有律师资格但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从事专业法律
工作实践经验,有志于协助本所开拓律师业务且确有实效的专业人员,可受聘
成为本所业务顾问。业务顾问须与本所签订顾问聘用合同。
第五十七条 业务顾问在聘用期间,根据业务开拓的业绩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提取
报酬和奖金。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专职律师条件并自愿辞去公职,申请担任本所专职律师的,经
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为专职律师。
第八章 兼职律师
第五十九条 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可聘请具有专长,政治素质良好,可以兼
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担任本所兼职律师。
第六十条 本所兼职律师的权利、义务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所
专职律师的权利、义务,在兼职、特邀律师聘用合同中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兼职律师的劳务报酬根据合同和本章程规定计付。
第六十二条 兼职律师符合专职律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
议讨论决定可吸收其为专职律师,并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与本所签订专
职律师聘用合同。
第九章 行政工作人员
第六十三条 本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担任本所的行政
工作人员。
本所的行政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行政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应具备以下内容:
1.签订合同的双方;
2.专职行政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专业特长等;
3.专职行政人员上岗条件和要求;
4.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5.专职行政人员的劳动报酬核定、调整及支付方式;
6.专职行政人员劳保福利待遇、奖罚规定;
7.聘用期限;
8.违约责任;
9.合同的延长、终止和解除;
10.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行政工作人员报酬实行岗位工资制,可以一人多岗。
第六十五条 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为第一线服务的思想,服从工作安排。管理
委员会每半年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严重违反
本所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义务的,可提请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解
聘;对工作优秀的按规章制度给予奖励。
第六十六条 为提高事务所总体素质,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
力,本所鼓励行政工作人员进修法律专业课程或为提高本职工作能力的业务专
业培训。行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享受与专职律师的同等待遇。
第六十七条 专职行政工作人员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津贴等福利
待遇。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它福利待遇,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根据本所实际情
况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第十章 财务、审计与分配
第六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实行民主管
理、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所建立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
第七十条 本所在每一财务年度末,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对本所全
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事务所财产进行核定。合伙人增加或减少时,应根
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重新核定全体合伙人的共有的财产份额。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人收益由劳务报酬和利润分配所组成。
合伙人劳务报酬在各自执业收入 %内按月分配。
利润分配方式为预分和年终结算相结合,预分时的比例,按照每一财务年度或
合伙人增加、退伙时,合伙人会议评定的各合伙人所占本所财产的比例,对本
所当月税后不高于 %的利润进行分配,年终结算时的比例,按照合伙人会议对
该财务年度评定的各合伙人所占本所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多退少补,按实
结算。
合伙人年度执业收入不满人民币 万元的,不得参加该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七十二条 不能列入公摊成本的个人办公费用,由合伙个人负担,具体细则另
定。
第七十三条 本所聘用的专职、兼职律师的劳务报酬,以其工作数量、质量为依
据进行分配。劳务报酬的分配额度不超过执业收入的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上
述人员可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执业收入的 %。
第七十四条 本所提取执业收入的 %作为行政费用支出,用于支付行政人员的工
资、津贴及其他行政性开支。
第七十五条 本所成本性开支以节约为原则,根据《律师事务所财产管理办法》
的规定,开列成本费用。
第七十六条 本所所有人员按实际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事务所代扣代
缴。
第七十七条 合伙人在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前,应由合伙人会议确定扣除应提取的
费用后的所剩余部分为合伙人当年可分配的利润。
第十一章 债务承担及风险保障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全体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因律师执业中的过错引起的赔偿,其赔偿额在保险公司免赔额内或超过保险
额度时,先由本所承担;本所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合伙人按前两年年度收益分
配的比例分担。本所和合伙人清偿后,无过错的合伙人有权向有过错的合伙人
追偿。
本所发生的执业赔偿在保险公司保险额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索赔。
2.本条第1项所述的赔偿,如是因聘用律师的过错所造成,则在本所合伙人对
外进行赔偿后,依据律师聘用合同的约定,可要求有过错的聘用律师在其过错
责任范围内对事务所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3.非律师执业中发生的本所债务或者本所执业发生的亏损,先由本所承担;本所
承担后,由合伙人按前两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分担。
第七十九条 本所制订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全所人员均应执行。
第八十条 为避免和减少因本所执业中的过错引起赔偿造成事务所的损失,本所
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八十一条 初始合伙人应在本所核准登记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人民币 万元,新增合伙人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
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万元。
第八十二条 本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本所可为聘用人员办理其他社会保险。
第十二章 终止条件与清算程序
第八十三条 本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2.本所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3.合伙人会议无法行使职权,或者表决无法形成决议,且造成本所无法正常动
作的;
4.全体合伙人无法承担对外债务的;
5.因其他原因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由合伙人会议决议成立。清算组应对本所的财产、债权、债
务等事项进行清算,并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清算费用;
2.退付未办结法律事务的费用;
3.清算之日前发生的聘用人员的报酬;
4.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费用;
5.应纳税款和其他款项;
6.本所的其他债务。
第八十六条 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的财产,按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合伙人所占本所
财产的份额进行分割。
第八十七条 本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应按前两年收益进行退
赔,直至偿清债务为止。
第十三章 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时,合伙人会议
应讨论决定是否修改、补充。修改、补充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经
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报原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条 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章程的实施细则以
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送××司法局审核,自××司法局核准
登记本所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住所
事务所总部设在:
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务宗旨
事务所的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努力使之成为
世界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性质
事务所为个人合伙制。
第五条合伙人
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称谓含有
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的事务所财产共同所
有。
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承担
有限责任。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条入伙
承认并愿遵守事务所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者均可申请入伙。
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伙人书面推
荐,经合伙人有效表决后通过,其享受合伙人资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会议
决定。
第八条退伙
1、合伙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无限责任合伙人无故不参加事务所合伙人大会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合
伙资格;
3、合伙人因违反国家法律、律师职业道德、事务所有关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
决议、玩忽职守给事务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
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资格,该合伙人对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4、合伙人退伙后,应根据退伙时事务所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于退伙后12个月
内分割其合伙财产,包括该合伙人的投资及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无限责任合
伙人退伙时对于其在合伙期间事务所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5、合伙人退伙后应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带走合伙期间本事务所的客户
资料。违反前述规定者应对事务所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无限责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议修改本协议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
4.监督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务所中因其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6.参与事务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务所规定享受事务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务所工作满________年及年
龄满65岁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条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及确认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
议;
3.出席合伙人大会;
4.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忠实履行事
务所内职务,做好律师业务。不得利用在事务所的地位和职务为个人谋取私
利。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
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不得
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
职);
5.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担风险,对合伙的债务,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7.对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误而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造成损
失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也其过错相应
的责任及清偿额;
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个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或列席合伙人大会;
2.提议修改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享有事务所中与其出资份额相应的财产权利;
5.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分配收益;
6.按事务所的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不参加与事
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
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
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
职);
4.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限承担风险和合伙债务,对造成失误、有过
错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与其过错
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6.未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
赠,收受礼物。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和解释合伙人协议;
2.审查、批准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3.制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4.决定事务所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资格;
6.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
7.选举、任命、免除事务所主任及管理委员会的主任;
8.决定事务所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
9.决定事务所的停业、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
10.确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及工资待遇水平;
11.决定事务所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采用讨论通过或表决方式决定前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第1,5,9款所列事项须经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
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条其他各款所列事项应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依据上述比例确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具体合伙人人数时,若人数数额的尾
数(小数点右边的第一位数字)不足一人,则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确定人数。
第十六条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召
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无限责任合伙人提议,事务所主任或管委会主
任应召开合伙人临时大会。
举行大会应由大会召集人于开会前十五日内向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公布
开会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
无限责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或以书面形式就合伙人大会讨论事项表
明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大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代为表决。
合伙人会议可就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需要合伙人会议表
决的事项,可由事务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以上无限责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会议表决者,须向各无限责
任合伙人发出书面提议,提议中列明需表决的事项,回复表决意见的期限(该
期限由提议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该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到书面提议的第
二天起算)、提议者等事项。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应于提议要求的
期限内(以书面回复发出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
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
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书面回复中未对需表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
见;或者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未于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作出书面
回复,则被视为对需表决的事项持肯定意见。
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务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日。若书面提议
要求的期限中属于前述日期,则书面提议中要求的期限自动顺延。
第五章人员和机构
第十七条事务所设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务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条主任由事务所合伙人选举产生。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可
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在任期内明显不称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给事务所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
的,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被免除职务;
主任的任免,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事务所;
2.对外代表事务所签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务所全体会议和合伙人会议;
4.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得设置分支机构及其他机构。所有本事务所的分支
机构除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外,不论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
导。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
机构及事务所的常设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事务
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指定。
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处理合伙人会议职权之外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成员无权以
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对于需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
主任应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相互协商后决定,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于事后向合伙
人会议汇报。
第六章财务制度,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设置专门财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财会管理工作。
财务人员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凡在事务所财务帐中的合伙人的投资,固定资产及各项基金,为事
务所的财产,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任何合伙人无权出售、处置、抵押事
务所财产;除非另有规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事务所的帐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会计年度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为止。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分配净利润。
净利润的计算方法为:
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年度内事务所的全部收入,减去:
(1)负债、应付款;
(2)营业费及成本开支(包括税赋、管理费、律协会费等);
(3)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基金及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为事务所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根据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及会计
制度进行审批、报销与记帐。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投资不计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返还其投资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条无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无限责任合
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有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有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
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在事务所存续期间内退出,可以从事务所全部资产中取得其
应得的份额。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
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合伙终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条事务所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终止或解散:
1.发生严重亏损导致无法继续执业;
2.合伙人总人数少于三人;
3.合伙人会议作出终止或解散合伙的决议;
4.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必须撤销;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条因事务所决定终止或解散的,应由事务所主任根据合伙人会议决
定,制作申请书,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撤销的,由事务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条事务所终止或解散,由合伙人会议指定人员组成财产清算小组对财
产进行清算。事务所财产在清算中的分配顺序如下:
1.拨付清算费用;
2.缴纳应缴税款;
3.按事务所规定支付事务所工作人员(合伙人除外)有关费用;
4.偿还事务所债务;
5.合伙人分配事务所剩余财产。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之间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协商同意并报上级司
法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报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乙方:(姓名)
住址:
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
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_个月为试用期。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
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
件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
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
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同时,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任何押金或保证金。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
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
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
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
制订的工作标准或提出的业务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项工作。
5、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金。乙
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甲
方的最终决定。
6、乙方全年业务工作量为小时(或创收额)。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如实填
写、提交和修改业务工作记录。但甲方合伙人有权根据客户的反映以及乙方的
实际工作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乙方的业务工作记录(或重新核定乙方业
务工作量)。乙方对甲方合伙人的调整决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
诉。
第三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以及甲方规定的
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时
的出勤时间。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或法定节
假日加班。同时甲方应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给予适当调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调
休时应事先向甲方申请,并根据甲方的统一安排办理相应的调休手续。
第四条薪资及福利
聘用律师可以选择薪资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除奖金以外
的工资、加班费、补贴和津贴等一切报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据甲方的经济效益
不时修订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确定或相应调整乙方的薪资标准。
2、乙方年薪将按月分期发放。甲方在每月_日前以现金/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
当月薪资,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况适当提前或顺延发放。
3、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奖金政策,并
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以及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向乙方发放各类奖金(注:包括但不
限于提成奖、绩效奖、年终奖等)。
4、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入中的个
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金中乙方应自行承担的部分。同时,甲方也可根据自己
的能力以及业务特点,决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适的保险或福利项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或产假等。乙方休假应向
甲方申请并经批准。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向乙方
支付休假期间的法定工资。
□提成工资制
1、乙方的业务创收在20(这个数字由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万元以内
的,薪金提成比例为50%;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0万元,提成
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过70%;(关于提成比例不宜过高,事务所应考
虑成本、税务、利润、行业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
费用在乙方提成工资中支;
3、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工作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规定,以及律师协会制
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甲方不时制定、修订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
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均应严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
户的商业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任何业务或财务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以纸张、电脑磁盘、软盘、胶卷、录音、录像、草稿以及笔记等形式记
载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档案、传真、信函、数据、报表、表格、图纸、密
码、名单、电话号码、地址等,均为甲方财产。除非甲方业务需要,否则未经
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资料,也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下
载、私自携带或发送至甲方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勤勉尽责,履行对甲方的全部义务。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职,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偿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
期间,不得从事或帮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未经甲方同
意,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后的一年内,不得自行聘用或帮助任何第三方
聘用甲方律师和员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名义为甲方现有或曾有的
客户,或为与甲方客户相对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了培训,或甲方为乙方向本
市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了引进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履行服务期义
务。服务期应自乙方培训结束后,或者甲方为乙方办理完人才引进手续后的第
二天起计算,期限为年。此时,如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将
相应顺延。如果乙方在服务期中与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
的有关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向客户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应甲方统一收
取,并开具合法票据,应客户的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关费
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客户的委托书。
6、如乙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相当于乙方离职前_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
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该经济损失
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届满前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3)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4)伪造个人学历和经历:
(5)因个人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得薪金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2)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或多发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时,应按其在甲方的连续
工作时间,以一年工作时间折算一个月工资(注:不到半年折算半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_个月医疗期(注:可参照苏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
有关规定确定)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届时无法履
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自甲方离职前个月的全部收入。如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5、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
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6、当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
求:
(1)立即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一切活动或完成甲方的未了事务;
(2)及时向甲方移交其所有业务和全部工作;
(3)及时向甲方交还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
五条第2款中列举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资料;
(4)按甲方规定结清所有账目。
7、除非乙方尚有未了的业务或财务事项,或未能及时办理上述移交和交接工
作,否则甲方应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的30天内为乙方办理离职或转
所手续。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对本合同理解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由双方根据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在律师协会的主持下,由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炔。调解不成的,甲
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第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定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
)年度普律字( )
甲 方:
住 所:
邮 编:
电 话:
:
乙 方:湖北*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程*帆
律 师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特1号远洋大厦7层
甲方因房屋交易法律服务事宜,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委托事宜达
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 甲方委托乙方并由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位于
(但不限于)的单宗房屋交易的法律服务;
二.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以上房屋的法律服务,具体内容有(选
择“√”,不选择“×”);
2.1 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销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
发商的开发资质(
);
2.2 陪同甲方签订房屋认购书(
);
2.3 审查、修改甲方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
);
2.4 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或代理)委托人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
);
2.5 协助(或代理)委托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
2.6 提供签约后的法律咨询服务
(
);
2.7 协助委托人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督促交易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
2.8 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定文件,协助(或代理)房屋交付验收 (
); 2.9 协助(或代理)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
);
2.10 协助(或代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
(
);2.12 代理向房屋交易相对人主张合同权利,不含诉讼和仲裁
(
);
2.13 代理向房屋交易相对人主张合同权利或提出诉讼或仲裁申请,担任甲方的
诉讼或仲裁代理人(
);
2.14其他服务
。
三.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
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并履行如下义务:
3.1应根据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2应遵循诚实用信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3应对证明房屋交易合法性必需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慎地查验和必要的调查核
实,并对可能存在的房屋法律风险向甲方进行必要的提示;
3.4应及时告知委托工作进展情况,答复甲方的法律问题;
3.5应保守在委托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保护甲方的隐私权利,不得以任
何公开的形式对外传播;
3.6应在甲方交付律师服务费用后,及时出具由乙方统一签发的收费凭证,律师个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费用。
四.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现需要,选择
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五.乙方律师向甲方作出的告知、通知、答复、咨询意见和情况介绍可以信
件、、传真、或口头、电话等任何一种形式进行,甲方应签收乙方送
达的文件资料;
六.乙方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
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七.甲方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支持、配合、协助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
展的各项工作,并按乙方律师提出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服务,具体义务如
下:
7.1甲方需乙方律师陪同处理的房屋交易事宜,应提前3天与乙方律师预约工作
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7.2甲方需乙方律师参与和房屋交易相对人的谈判,应提前3日将草签的合同文
本或复印件交给律师审查、修改;
7.3甲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复印件,供乙
方存档备案;
7.4甲方需乙方律师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律文件的,相关文件应由甲方复制提
交给乙方律师。
八.乙方不承担由于房屋交易相对人不守诚信、违法经营或合同违约给甲方造
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九.经乙方律师提示的房屋交易风险,甲方表示认可和理解后,甲方在风险未
能有效控制的情形下与房屋交易相对人从事房屋交易行为的,乙方律师可以为
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但乙方不承担因不规范交易行为而发生法律风险和财
产损失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甲方有权对由于乙方律师在委托工作中没有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遗失重
要文件等过错,向乙方投诉和索赔;
十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
11.1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和律师办案费人民币
元;
11.2律师办案费包括乙方律师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查
询费、文印费等,采取一次包干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11.3 甲方因故取消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易,乙方收取的律师事务所不予退还,
但乙方仍有义务继续为甲方提供其他单宗房屋交易服务,并不再向甲方收取律
师费;
11.4甲、乙双方关于收费的其他约定:
。
十二.甲方授予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
;
十三.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所产生的委托后果由甲方
全部承担;
十四.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4.1委托事项未结束,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的,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样式一)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律师
管理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章程以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的合同制律师。
乙方确认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营业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
甲方对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
第一条 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 部门 职务
第二条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年 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报酬及职务职称晋升
(一)甲方根据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门和工作职务,以及甲方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作
级别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础工资不低于人民币 元。并将根据甲方规定的《工资
制度》等考核办法,对工作突出者给予适当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工资总额
不可低于 元。
(三)甲方因行政方面的特殊情况,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小时 元付给
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且不安排补休的,按每日 元付给报酬,元旦、春
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乙方工作的按每日 元付给报酬。
(四)乙方在奖惩、职务考核和提拨方面,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
(五)乙方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定方面,按国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医疗、伤残抚恤费、休假、养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
行。
(二)乙方在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甲方视具体情况给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当乙方享
受这种待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消失时,甲方可以减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给予乙
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应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甲方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章程、《员工守则》、《考勤制
度》、《财务制度》、《福利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商务惯例业务操作规
程。
(三)乙方应保持身体健康,加强业务学习,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满或解聘、辞聘后的一年半内(即整个在岗期和
下岗后的547日内)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五)乙方应爱护由甲方提供的办公、交通、房屋、设备、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
他财产。
第七条 甲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环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业务工作的设备、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甲方按国家规定在
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技
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五)甲方尊重乙方对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六)由于甲方制度的失误而对乙方造成损害时,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一)因甲方业务量的增减、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的变化,需要对乙方的任职部门
和职务作适当调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负担情况下,乙方也应接受甲方的安
排,同意变更合同。
(二)在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均有较大幅度增长时,乙方可在本合同终止之前3个
月提出变更合同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的要求,甲方应予以合理地满
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因(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由,无故解除聘用劳动
合同辞退乙方的,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的解聘
补助费 元,并支付违约金 元。
(二)乙方非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辞去职务的,应支
付违约金 元。凡经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应在辞聘离职前分批或一次性赔偿
甲方的培训费。培训费的赔偿标准为按乙方培训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
递减20%的比例计算。(培训后工作满五年的,不再赔偿培训费。)
(三)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或有损于律师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
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
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附件包括:《律师事务所章程》、《员工守则》、《考勤制度》、
《财务制度》、《福利制度》、《奖惩制度》、《工资制度》。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一)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
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
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
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
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
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
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
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
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
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
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
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
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
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
税。
第七条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
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
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
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
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
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
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
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
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
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
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
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
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
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
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
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
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
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
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
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
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
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
定资产按现值的%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
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
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
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
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
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
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
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
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
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
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
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合伙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8:13: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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