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附企公司企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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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公示及
更换二维码新照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2014年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公示及有关更换新执照等事项通知
如下:
一、关于营业执照年检及公示问题
2014年企业营业执照年检照比往年有所变化,今年由“网上公示”代
替往年“到有关工商所、工商局年检”的步骤,公示文件及操作内容如下: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是指企业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
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按照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辽宁省
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
42号)要求,结合辽宁实际,现就我省2013年度企业年报公示有关事宜
告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在辽宁省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各类企业。具体包括:公司
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年度报告公示时间:2014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三)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经营状态信息(开业状态是指企业正常
经营的;歇业状态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的;清算状态是指企业解散事
由出现进行清算的);
3、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
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4、企业投资设立企业信息、购买股权信息;
5、企业网站或者网店名称、网址等从事网络经营的信息;
6、企业从业人数、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
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信息(本项信息
由企业选择是否公示);
企业可在年度报告期限内对报送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修改。
(四)报送方式:
1、企业应当使用地税CA数字证书登陆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报告并公示年报信息。
2、企业应当确定一名专人作为联络员办理年度报告公示相关事宜,
并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其姓名、
身份证、手机号码。联络员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企业应当及时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企业可到胜利会堂工商局窗口或附企公司咨询有关情况,也可通
过公示系统上公布的咨询年度报告公示办理业务。
(五)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2014年10月31日前企业未履行2013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将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企业在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中隐瞒、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将由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注意事项:
1、各单位有地税CA数字证书的,需先到易桥财税服务中心(地址:
铁东区园林路325甲-S14号,即35中东走100米)进行工商登记号信息写
入业务(免费办理)。办理时需持“地税CA数字证书”以及“工商执照副
本复印件”。
2、各单位没有地税CA数字证书的,需到易桥财税服务中心进行办理,
收费标准为50元/证,办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6)“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可自行从辽宁CA网站下载打印,也可到
易桥财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
3、工商信息读入后,登录用CA数字证书进行企业公示的有关操作。
4、各单位业务人员在办理公示业务时,如遇没有办公电脑、电脑硬
件落后或软件不兼容、以及不熟悉操作等情况,可致电附企公司企管部咨
询,联系人:田飞,:5237021。
5、易桥财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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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更换新版营业执照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企字【2014】30号)的规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经工商部门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
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
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但原版营
业执照的使用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旧照换新照不额外收取
费用。
三、其它管理事项
(一)关于报送企业名单
为了适应企业管理需要,掌握所属企业数量等基本信息,要求各单位
将本企业管理的全部法人单位和报账式单位名单于2014年9月底前报送
公司企管部综合管理科。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尤其是二级公司,要确保
不遗漏一户企业。因上报信息失真,给管理及其它工作带来影响或损失的,
将追究管理责任。
(二)关于加强营业执照管理
1、未经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办理新的集体企业全
资、集体企业控股、集体企业参股的营业执照。
2、冠用“鞍钢附企”字样,须经鞍钢附属企业公司同意、批准。
3、未经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批准,已擅自冠用“鞍钢附企”字样的企
业(包括自然人参与投资的有限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办理企业更名。
4、各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设立、变更等事项时,需事前请示公司,
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办理并履行资料备案手续。
企 管 部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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