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规

更新时间:2024-11-06 16:48:5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真木こころ)

河北省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规

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权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

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不同体,我省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保

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

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

早不早于19951月。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2008428日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

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

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

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补缴。2006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省政府冀政〔2006

6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

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的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

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我省还将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补缴政策。通知规定,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减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09

6月底。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

缴养老保险费的,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

人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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