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缺勤)

更新时间:2024-11-06 14:01:5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如何开发幼儿智力)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缺

勤)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

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

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棚改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

则共18章,共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经2005427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公务员的国

家法律制度,较之1993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

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并赋予新的特点,所以,常简称为《新公务员

法》。

法律依据: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

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条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

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条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

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

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条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

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

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

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

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条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

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

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

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

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

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条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

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

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简和正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

循的程序。

第八条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

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条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

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条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

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

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

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

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条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

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

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

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

序等。

第十二条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

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

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

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条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拦悔:强制性退休

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

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条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

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

了规定。

第十六条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

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

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十八条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

了规定。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

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轮扮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

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

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

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

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腊拦灶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

员的德才表现、工衡态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

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公务员转任规定实施细则

公务员转任即公务员哗散调任,相关实施细则规范于202311

26日颁布实施的《公务察芦答员调任规定》中。

法律依据:

《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

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

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败慧务员法》(以下简

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

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

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

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

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

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众

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

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

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

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燃野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

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

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猜纤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

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穗段仿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

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一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

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

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

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

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

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

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

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

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

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

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

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

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

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

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

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

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

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

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

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

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

供。

第二十三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

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

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

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

响。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

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

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

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

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表: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出生

年月

任现职

时间

及职务

从事或

分管工作

签名:年月日

主管领导评语和考核等次

建议

签名:年月日

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

意见

签名:年月日

本人

意见

签名:年月日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盖章或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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