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质评定条件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4: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quiet的比较级和最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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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

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

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

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

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

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

少于3;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

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

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

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

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

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

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

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

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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