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八大要点

更新时间:2024-11-06 18:16:3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2017年元旦祝福语)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要点

----公司法实务系列之⼀

在有限责任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的⼈数不多,股东之间产⽣的⽭盾容易影响到公司的决策与⾏为,甚⾄导

致公司运⾏僵局,严重影响公司的存续与发展。⼀个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章程,就成为公司

发展过程中的压舱⽯与稳定器。

⼀、关于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关于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

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就是根据公司的产业特点,⽣命周期,股权结构,⼈和强度等因素,在公司的议事规

则,表决制度,分配制度及优先权的⾏使等⽅⾯,作出专门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既具有组织法的性质,也具有契约的性质,对股东有拘束

⼒,在法院裁判思维中,公司的章程也是判决重要依据。

(⼆)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正当性。公司章程是股东在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意思表⽰⼀致的书

⾯⽂件。全体股东事先约定接受章程的约束。

符合民法的意思⾃治原则。《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也给章程留下了适⽤空间,同时,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也符合商事

交易中的契约⾃由精神。

(三)公司章程的效⼒。章程作为⼀个预先的约定,⼀⽅⾯约束全体股东,具有对内效⼒。另⼀⽅⾯公司章程经

过登记部门登记,进⾏公⽰,具有对外效⼒,在解决争端的规则适⽤上具有优先于法律与法规,增强预测作⽤,有效

控制交易风险。

⼆、进⾏个性化设计的⽬的⼆、进⾏个性化设计的⽬的

(⼀)完善议事规则,提⾼公司治理效率。

公司法对公司议事规则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并不⼀定适合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股东的意思表达与整合中,往

往会出现明显⾮理性的结果。在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对激烈竞争,需要进⾏经营决策,在决策形成过程中,并不⼀

多数⼈的意思就是正确的,所以,为了保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就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表决的规则进⾏个性

化设计,以提⾼公司决策的科学与⾼效。

(⼆)调整分配制度,调动股东积极性。公司设⽴是以营利为⽬的的,股东利益最⼤化是股东投资的⽬的所在,

设计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就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在长远与整体上维护股东利益的最⼤化。

(三)⼲预股权的变动,维护公司的⼈和性。有限公司的⼈和性,是维持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纽带。由于股权的

变动,随着新股东的加⼊,容易打破原来的公司的⼈和性,为了在⼈和性与资合性之间取得最佳的平衡,必须通过章

程对股权的变动进⾏适度⼲预。

(四)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的经营风险往往集中在下⾯⼏个环节:随便进⼊新

的经营领域,过度的对外投资,不恰当的债权担保,不公平的关联交易。通过章程对这些⽅⾯,进⾏专门的规定,可

以在制度上将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

三、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重点三、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重点

公司法及其解释都有章程规定优先适⽤的规定,这为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公司治理过程

中,下列⼏个⽅⾯的个性化设计,具重要的意义,是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重点。

(⼀)出资与股东权利对应关系调整

1.出资与表决权的设计。出资数量与占股的数量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章程可以将出资⽐例与股权⽐例脱钩。

章程可以引⼊劳务的评价因素,这样股权⽐例配置,就包含着资⾦与劳务两个因素,这种设计,更能体现经营管理的

价值,在公司股东⾏使表决权的时候,以股权⽐例⾏使,⽽不是简单以出资⽐例。这样在⼀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公司

股东之间决策权⽅⾯的⽭盾。

2.出资与分红权的设计。为平衡股东的关系,调动积极性,对掌握公司核⼼技术的股东,或者具有经营技能与

特别销售渠道的⼈。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不按实缴的出资⽐例分取红利的规定。

3.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的设计。对于公司的增资认缴。章程可以规定不按出资⽐例认缴,这样就可以预先解决

公司发展过程中,对于有特殊贡献的股东,在公司增资的情况下给予特殊照顾,从⽽调整公司的股权⽐例,维持⼈和

性。

(⼆)股权变动的⼲预

1.公司股份的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公司法》七⼗⼀条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章程也作出规定,可以规

定转让的期限,如公司成⽴五年内不得对外转让,或者优先购买权⾏使中,产⽣争议,不按原来的出资⽐例进⾏⾏

使,⽽是平均⾏使优先购买权等。

2.股权的继承。由于有限公司的规模不同,⼈和性差异,公司章程可以对⾃然⼈股东死亡后的股东资格的继承

作出规定。

章程可以规定。⾃然⼈股东死亡后,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由公司其他股东购买。继承⼈仅对股权转让款,

进⾏继承。

章程也可以约定。对于有众多的继承⼈情况,如果多⼈成为公司的股东,打破了原来的公司的⼈和性,可以

协商确定⼀⼈继承股东资格,其他继承⼈的股份由成为股东的继承⼈代持。

3.隐名股东的显名。在股权代持中,显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不是⼀个⼈,平时⾏使股东权利的都是显名股东。

在实际出资⼈要显名的时候,实际上是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的过程,这⾥实际上存在着优先购买权的问

题。章程对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约定不适⽤优先购买权的规则,减少纠纷,提⾼效率。

(三)公司议事规则的特别设计

1.会议通知。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前通知全体股东;对于股东⼈数⽐较少,平

时接触⽐较多的,章程完全可以规定短于15⽇前通知。

2.对于表决。《公司法》第四⼗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

定。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相应的设计。

对于全部股东都是认缴,都尚未出资的,可以约定根据认缴的⽐例⾏使表决权。

另外,对于董事会的表决权,可以设置,在出现不能形成决议的情况下,董事长可以⾏使最后⼀票的表决

权。

特别事项的⼀票否决。如公司的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事项,章程可以规定更严格的表决程序,

如全体股东同意,这样就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四)公司投资与担保的限制

公司的对外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济效益与资产安全。公司章程应该对投资或者担保

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进⾏明确的规定。

1.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作出规定。根据公司的资产规模对投资与担保作出总体规模的限制。

2.决策程序的规定。章程作出规定,不同的资⾦数额,分别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长决定的程

序。

3.表决规则的设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简单多数,三分之⼆多数,或者全体⼀致,同时对表决权,是以

⼈数为准还是,股权为准。

(五)关联交易的限制

章程对关联交易可以设点⼀定的条件,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如公司作为商品与劳务的提供⽅的时候,其交易

条件不得低于与他⼈的交易条件;在公司作为商品与劳务的接受⽅的时候,其交易条件不得⾼于与他⼈的交易条件。

否则控告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要承担赔偿责任。

(六)⾼管的任命与管理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进⾏规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经理的职责

进⾏规定。

1.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产⽣⽅式,和任期进⾏规定。董事长可以约定两个⼤股东,轮流担任,董事名额

的分配,也不⼀定完全按照出资或者股权的⽐例。⽽不通过投票选举。

2.对公司经理的职责,可以根据公司的特点,考虑董事长与经理的业务专长和个性特点,进⾏扩⼤与缩减。

3.法定代表⼈的确定。《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董事

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个规定同样是倡导性规定,并⾮强制性的禁⽌性规定,公司完全可以在列举的⼈员以

外确定公司法定代表⼈的⼈选。

4.对于董事的⼈数,虽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13⼈组成。但是这个规定也是倡导性规

定,并不是强制性、禁⽌性规定。所以,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超过13⼈的限制,但是必须依法进⾏登记。

(七)董事⾼管的勤勉免责条款

市场的不确定性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公司的治理过程中,如果公司的决策的风险全部由董事⾼管本⼈负责,最终

会导致公司缺乏开拓精神,影响公司的发展。为了解决董事⾼管的后顾之忧,应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勤勉免责条

。在满⾜以下三个条件,即可以免除其决策错误的责任。

1.主观上是善意的。就是不知道决策的结果必然会出现对公司不利的情况。

2.⽬的是为了公司发展。董事⾼管决策是为了公司适应市场需求,抓住商机,不得已要冒风险,⽽不是恣意妄

为。

3.进⾏了全⾯的市场信息的收集与研判。对于决策的市场风险进⾏了充分的调研,⼴泛收集信息,进⾏了科学

的研判。

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说明公司⾼管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需对决策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公司承包经营的约定

《公司法》没有禁⽌公司承包经营,章程可以就公司承包经营进⾏设计。承包费本质上是公司经营权转让的费

⽤,承包费的⽀出,直接关系到是否违反公司的资本维持的原则。如果承包费⽀出来源于公司经营收⼊,必须符合公

司分红相关规定,否则就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如果是由承包⼈⽀付的,不是来源于公司经营收⼊,即便公司经营

亏损,也不会影响公司资产。对此在承包合同中必须对承包费的⽀出进⾏明确的约定。

总之,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可以根据公司的特点、股东的⼈和情况,进⾏设计,对于原先没有考虑到的情况,

也可以通过全体股东达成协议的⽅式进⾏特别的约定,以提⾼公司治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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