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24-11-06 17:25:2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东莞市南城职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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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由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协办)

我国P2P网贷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黄丽娟 毛建农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成都 611130 成都金融街企业家协会 四川成都 610021)

要:P2P网贷的运作过程中,出借人面临着借款人违约以及网贷平台自身的运营风险,而借款人则面临着隐私泄漏以及其他与传统融资

渠道相类似的风险。一个理想的P2P网贷的法律规制模式应当是在不抑制P2P网贷行业持续创新能力的同时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提供充

分的权益保护。在出借人的利益保护方面,应当着力解决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有效防范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同时,针对

我国P2P平台异化的特殊问题,应当防止由平台越界经营而给出借人所带来的权益风险。在借款人利益的保护方面,有必要强化P2P平台

在收集、使用以及管理借款人个人信息方面的审慎义务,以防范借款人的隐私泄露;同时,还应兼顾防范P2P行业所存在的条款误导、信贷歧

视以及不当催收债务等与传统融资渠道相类似的风险,以全面维护平台客户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 借款人违约 隐私泄露 P2P网贷平台异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350-2015(09)-0039-06

P2P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 or Online Person

-to-Person Lending

中,出借人能够在去除传统金融媒介的情况

下与陌生的主体发生借贷交易,网贷平台则是通过提供

P2P

借贷信息、信用审查以及债务催收等各种服务来帮助平台的消

费者也就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来实现这一交易。这一模式通常借

助一个中间服务方即网贷平台来实现,该平台是以非债权

P2P

债务方的中介身份为网络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

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与传统的主流借贷行业相

P2P

网贷平台的一个显著优势是:比,通过去除银行媒介的运营

成本,借款人可以较低的利息获得无须担保的借款,而出借人则

可对其投资获得较高的回报。在未来5年,几乎每个主流银行都

P2PP2P

网贷服务也将成为未来10将可能拥有自己的网络,

最为重要的金融服务创新之一。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机

制,这一处于“野蛮生长”的行业在当下也存在诸多运营风险,

此,有必要结合网贷的特殊性构建相应的规范机制,以促进

P2P

这一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P2P网贷客户在当下所面临的权益风险

(一)出借人所面临的风险

首先,出借人面临着借款人违约的信用风险,即由于借款人

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而导致的财务损失。与传统的借贷市场相比,

P2P

网贷交易大多是缺乏担保的信用贷款,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将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此类债权能否得到清偿。然而,个体出借人专

业金融知识的缺乏以及交易发生的匿名环境加剧了出借人与借

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出借人对借款人的信用把握面临重

P2P

网贷平台并未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的重困难。当下的情况是,

进行充分的核实,而该平台在审核借款申请人信用信息方面的

审慎义务也缺乏相应规范。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必然加大

P2P

贷交易的风险,催生更高的贷款违约率。

此外,出借人还面临着由网贷平台所带来的运营风险。

P2P

我国目前频繁爆发的平台跑路、倒闭以及等后果正是由于

平台自身运营的失范所造成。大量平台所出现的自融、自保、

基金项目:本研究成果受到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年度规划项目“四川省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及其法律

规制”(编号:SC13E062)的资助。

作者简介:黄丽娟(1978-)女,福建古田人,博士,副研究员,供职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金融法。

毛建农(1956-)男,四川德阳人,高级经济师,瞭望智库特约研究员,供职于成都金融街企业家协会,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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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与

联担保、关联债权转让以及虚构债权等从“信息中介”演变成“资

金中介”的异化行为都会使网贷平台的运营风险与出借人

P2P

的投资利益产生高度关联。一旦这一平台停止运营或破产,出借

人的借款都将面临受限、暂停甚至是无法收回的结果。

P2P

行业内部运用体智慧的实践已者进行决策。有研究表明,

经十分有效地应对了某些可能出现的风险。

2.网贷行业已经开始建立风险保障金机制,即在出借人

P2P

或借款人缴纳的费用中划拨部分资金到风险保障金当中,在借

款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对出借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例如,英国

是首家引进这一机制的平台,该平台成立的

RateSetterP2P

Provision Fund

2010年投入运作,其资金来源于借款人支付的

信贷利率费,该保障金为了出借人的利益而以信托的形式存在,

从而与平台的经营资产完全分离,防止其受到平台经营风险的

波及。20135月设立了保障金

ZopaZopa Safeguard

将其交由一个非营利的外部机构以信托的形式持有,在短短4

月的时间里,该保障金数额目前已经达到了1,133,841.67英镑,

完全能够覆盖所估计的753,516.45英镑的违约贷款数额。

3.某些平台已经采取诸多举措来减缓由于平台自身

P2P

的运营风险而给出借人利益带来的冲击。首先是强化网贷

P2P

Prosper

平台对于借款人提交信息的审查义务。从2009年开始,

已经对超过一半借款人的收入信息和雇佣信息进行了审查;

LendingClub

2012年也已经对60%以上贷款申请中借款人的

工作以及收入信息进行了核实。其次是建立平台资金与出借人

资金相分离的机制。美国的网贷平台对于尚未发放债务

P2P

但存放在平台的资金是以信托的形式由外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

管,并且还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这就意味着出借

FDIC

人的资金从一开始就是存放在独立于平台的账户当中,从而避

免平台支配中间资金账户的风险。英国的平台在苏格兰

Zopa

皇家银行开立了与平台资金相隔离的成员还款账户,

RBS

账户以持有借款人还款资金为唯一目的,其权益主体是相应的

出借人而非平台。

Zopa

(二)借款人所面临的风险

首先,借款人面临着隐私泄露的风险。由于网贷的借

P2P

P2P

网贷平款人往往无法提供传统融资渠道所需要的硬信息,

台的出借人只能通过详细了解借款人具有个体特征的软信息来

化解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为了成功获取贷款,借款人不得不在

P2P

网贷平台上公布包括居住城市、工作职位以及网站主页等十

分详尽的私人信息。借款人有时甚至会以透露个人全部真实细

节的方式来向出借人提供更为私人化的信息。在目前缺乏相应

保护网络隐私规范的情况下,上述信息可以被任何该网贷

P2P

平台的使用者加以利用。根据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对美国两大

P2PProsperLendingClub

网贷平台展开的调查,在其选取的

275个贷款申请样本中,通过整合借款人公布的个人信息,47

个样本可以有效识别出借款人的真实身份。毫无疑问,这一后果

在我国必然会更加严重。

此外,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的研究报告显示,银行等传统融

资渠道给消费者所带来的风险在网贷交易中将同样存在。

P2P

P2P

并且,在缺乏类似对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严格规范的情况下,

网贷平台上存在的借贷条款含糊误导、信贷决策歧视以及暴力

债务催收等侵犯个人权益的问题将仍旧存在。

二、P2P网贷平台行业内部的自律实践

(一)出借人利益保护的自律实践

1.行业首先着力应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P2P

的问题。实践表明,当遭遇到信息不对称等不确定性风险时,

P2P网贷平台上的出借人出现了“羊行为”的现象,这一行为

意味着人们不是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来从事某项行为,而是

仿效其他人的做法。羊行为在网贷平台的一个典型表现

P2P

是,出借人通过观察竞拍的参与比率等以往

participation rate

投标人的选择来收集信息,并据此做出借款决策。虽然“羊行

为”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盲目跟从他人,但是,这一行为却是基于

现有特殊环境的理性需要,因为对于缺乏专业投资知识的出借

人而言,要在大量无法从传统渠道获得融资的“次级”借款人当

中筛选出具有可靠投资回报的人选并非易事,因此,前任投资者

的决策也就成为出借人重要的决策依据。有研究表明,“羊行

为”有助于出借人在观察同辈的投资经验中进行学习。目前,

经有平台根据这一行为理性构建出投票机制,如韩国最大

P2P

网贷平台公司已经开始这一实践。在借款人

P2PPopfunding

做出贷款请求之后的一定时间之内,出借人将可以对借款人是

否能够成功还贷进行肯定或否定的投票。之后,该平台将投票结

果进行整合,形成条形图显示出肯定与否定的百分比,以供投资

(二)借款人利益保护的自律实践

某些网贷平台已经针对借款人隐私泄露的问题采取了

P2P

应对措施。美国的已经对目前的“出借人提问-

LendingClub

借款人回答”程序进行了修正,筛除了包括工作、职位在

Q&A

内的能够识别出个人身份或与识别个人身份发生合理联系的描

述,并且不再允许出借人对借款人随意发问。审查

LendingClub

了近年来提出频率最高的问题并据此进行编辑和整合,从而预

先确定了一组问题,出借人则只能够从该组问题中对潜在的借

款人进行选择性发问。在债务合并贷款的情形下,出借人只能

就三种类型的问题选择提问:1)申请该笔借款的用途;2)

款人近期的月支出状况,包括房租、交通、家用设施、电话、保险、

食品等;3)借款人近期的负债、利率以及月偿还方式,包括信用

卡、学生贷款、抵押、信贷额度等。美国的另一家网贷平台

P2P

Prosper

所采取的举措包括:1)坚持平台用户的匿名性,即借款

人和出借人将在平台上保持匿名性,并且只能使用其所选择的

网名;2)强化对借款人隐私保护的提示和建议,提示用户其在

平台博客上所透露的任何可以识别出真实身份的信息都可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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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其他用户阅读、收集或使用,提示用户不要使用与自己或

他人实际姓名相似的网名,建议借款人不要在贷款申请中纳入

自己的姓名或其他可以识别身份的信息;3)对信息进行分类处

理,将公开主页上所展示的信息分为必要性和选择性两个类别,

借款申请人可以随时决定不提供或删除属于选择性的信息,

那些不会被识别出身份的信息则会展示在贷款申请清单中供所

有用户浏览;4)阻断可能识别出借款人真实身份的回溯,例如,

Prosper

禁止通过其博客或论坛上的发帖来回溯到平台上所展示

的贷款申请清单以及贷款注资决策。此外,美国的网贷平

P2P

台在其固定利率、分期偿还等内容上也尽力提供清晰明确的条

款,以防止借款人可能遭遇具有含糊性或误导性条款的风险。目

前,美国相关的规制部门对于这一方面已经给予了比较积极的

P2P

平台所提供的此类条款已经达到了简单易懂评价,其认为,

的程度。

网贷平台而言,如此严苛的约束还有可能挫伤其持续创新的潜

能。目前,作为曾经的竞争者,美国的

ProsperLendingClub

LoanioP2P

2009年进行登记之后已经停止运作;其他几个

贷平台已经停业,或至少是停止了网贷业务;而业务已经

P2P

扩展到意大利及日本的英国最大的

P2PZopa

网贷平台也已经

取消了在美国开展业务的计划,其主要的原因正是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对平台所提出的过于繁重的登记要求。此外,

P2P

多地公开平台详细的借贷信息也有可能会进一步泄露借款

P2P

人的真实身份,从而不利于借款人隐私的保护。因此,美国目前

对于网贷平台的外部规范被批评为无法适应网贷金融

P2PP2P

脱媒化的趋势,并阻碍了该行业所致力于追求的“开放的市场借

贷”的计划。

目前关于网贷平台的外部规范也将目光投向了对借款

P2P

人隐私保护的方面。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是目前可

以对平台借款人隐私保护发挥作用的主要法律之一。该法

P2P

案要求金融服务机构在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消费关系以及之后的

每一年内都要向消费者提供隐私声明,此类声明需要解释其所

收集的关于消费者信息的内容,信息将在何处进行共享,平台如

何使用以及将如何进行保护,并且需要明确消费者享有拒绝将

其私人信息与不相关的他人进行共享的权利,而不相关的他人

要想获得消费者的此类非公开信息就必须获得消费者本人的同

意。除此之外,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案》也能对平台借

P2P

P2P

平台在获取和使款人的隐私保护发挥作用。根据这一法案,

用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时一般需要征得借款人本人的同意,并需

要证实平台的身份,证明信息使用的目的,并确保不会用于其他

目的,由此避免借款人的隐私遭到滥用或泄露。

美国目前对于网贷行业的外部规范主要遵循的是两分

P2P

监管模式,即由证券监管部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来保护出

借人,由金融服务监管部门来保护借款人。然而,由于上述提到

的规范缺陷,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在其2011年提交的研究报告

中所列举的第二种规范路径即统一监管的模式由此成为一个可

供选择的规范框架,该模式主张将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保护交由

一个统一的联邦监管部门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来统一管理。为

此,美国的和其他同行成立了一个新型信贷联盟来对国

Prosper

会进行游说,并在《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几乎成功地将

P2P

网贷平台排除在证券交易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多德——弗兰

克法案》包含了要求建立

BCFPBureau of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内容,其被期望能够成为全

新的网贷平台的规范机构。尽管该法案最终保留了美国证

P2P

券交易委员会对网贷平台的主要规范者地位,但在此期间

P2P

所提出的统一监管的模式却获得了广泛的关注。英国政府也于

将在

2012年宣布,金融行为管理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2014年开始规范网贷行业。统一监管的模式能够最大程度

P2P

地针对网贷行业的特殊性来制定与该行业相适应的规范机

P2P

三、P2P网贷平台的外部规范实践

对于出借人利益的保护是当下网贷平台外部规范所首

P2P

要关注的重点。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于

200811月以平台出售的收益权凭证构成证券为由向

Prosper

LendingClub

也在2008发出暂停业务的指令,基于同样的理由,

4月主动关闭其投资业务而进入了长达半年的“静默期”

国的网贷平台从此被纳入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范围。美

P2P

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网贷平台监管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平台

P2P

的信息披露方面,并对此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根据这一要

P2P

网贷平台必须披露所有对于投资者购买、求,销售以及持有

某个证券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的说

ProsperLendingClub

明书需要说明其发行权证的通常条款、出借人投资此类权证所

面临的风险以及平台运作的相关细节。并且,美国证券交易法

强调销售证券的企业能够提早、准确并及时披露其财务是否健

P2P

网贷平台都全的状况,因此,对于所有正在进行的权证销售,

必须对已经登记的文件进行持续性的更新。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范对网贷平台产生了极为

P2P

严格的约束,平台每天都至少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P2P

提交一次或者多次报告。平台所登记的信息往往充斥着寻

P2P

求救济、还贷承诺以及家常计划等个人传记式的琐碎内容,此类

信息对出借人并没有太多益处,因为其完全可以在平台的

P2P

网站上查看到同样的内容。而平台则不得不在长时间的

P2P

登记注册程序完毕之后才能开展业务,并且,如果其想改变业

务活动,也只有在等待变更登记程序之后才能进行。除了时间

P2P

平台还不得不为此支付大量的资金成本,成本之外,美国的

LendingClub

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登记成本已经高达400

美元。对每个个体出借人的债务以如此形式进行登记必然是一

ProsperLendingClub

甚至被认为有可能个成本高昂的程序,

被迫停止营业。对于需要不断根据市场变化来调整业务的

P2P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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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与

制,因而得到了相对多数的支持。正如英国网贷领衔企业

P2P

RateSetterP2P

的董事长所言,这证明了网贷行业共同致力于寻

求一个自我规范决策的正确性,也标志着这一新兴行业已经开

启新的篇章。

的担忧。因此,网贷平台的背景之下,出借人对于信用信

P2P

息的渴求与借款人对于隐私泄露的抗拒之间将始终存在紧张关

系,只有切实地实现两者的平衡才能有效推进平台的借贷

P2P

交易,并促成这一行业的持续发展。为此,域外网贷平台的

P2P

规范在强调出借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一直非常关注由于信息披露

所可能导致的借款人隐私泄露的问题,以试图达至两者利益的

平衡,这一点对于我国目前网贷平台的规范具有重要的借

P2P

鉴意义。

关于网贷平台的规范模式,有必要确立行业自律与协

P2P

同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由于目前网贷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

P2P

各国对于网贷行业尚未形成全面的规范共识与框架。在此

P2P

P2P

网贷平台对于情形之下,作为这一行业尝试的亲身经历者,

该行业具有信息充分的比较优势,而其来自于实践所形成的自

律规范也将为今后的法律规范框架提供必要的制度资源。前述

的论证也表明,域外许多成功的平台规范经验有相当一部

P2P

分是来自于行业内部的有益尝试。因此,有必要纳入网贷

P2P

行业的自律机制,以缓解目前监管空白的困境。我国小额信贷

联盟于20138月正式对外发布《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

P2P

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要求其成员严格限定

自身的中介本质,其规定网贷平台只进行风险评估及理财

P2P

咨询,禁止集取、挪用客户的出资,平台的运营资金需要与出资

人、借款人的资金相分离,这些自律规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

我国当下存在的平台性质异化等危及出借人利益的问题,

P2P

还有必要借助我国某些地方已

是一个十分有益的尝试。同时,

经成立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来强化对本地网贷平台的

P2P

自律。例如,四川省成都市于2013年成立的民间借贷服务中心

对其入驻的包括网贷平台在内的借贷中介机构除了提供工

P2P

作场所、信息登记与发布等服务之外,还同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与监督管理,并为借贷双方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依托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配套服务机构来把控借贷的合法性

与风险性。此类功能的发挥必然有助于促进网贷平台的规

P2P

范化运作。然而,单纯的行业自律并不能完全促成我国

P2P

台的规范化运作,诚如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所言,

有制度性的约束,没有外部监管,完全靠自律、靠所谓的道德,

市场经济面前是很苍白无力的。 为此,应当确立对网贷行

P2P

业的协同监管的模式,由于网贷平台的性质以及运作方式

P2P

P2P

网贷的模式复杂,与传统的金融机构存在很大不同,涉及到

信息披露、资金安全以及隐私保护等多个方面的风险,也由此必

四、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规范对策

“金融的发展是为了好的社会,不是为了方便监管。监管的

复杂与艰难不能成为抑制网贷行业发展的正当性理由。正

P2P

《第一财经日报的评论》所言:监管的规范作用在于,借鉴历

史及横向比较的经验教训,降低市场试错成本,防范风险大面积

传染,并为市场提供有效服务。面对这一尚处于初创阶段的新

兴行业,其规范的目标应当是既能确保这一行业持续创新、普惠

金融的能力,又能切实保护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利益,防范其出

现系统性的风险。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规范的目标及基本模式

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在其对网贷行业研究的报告中指

P2P

出:网贷的出现及其继续发展的潜力提出了一个问题,即金

P2P

融监管体制如何在没有抑制行业创新的情况下提升此类金融创

新产品的透明度,并同时确保能够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充分

的保护。可见,一个相对理想的网贷平台的规范模式应当

P2P

是在适应网贷行业发展需要的同时给予消费者以切实的保

P2P

P2P

网贷平台的规范应当致力于实现两个方面的平衡。护,因此,

首先,这一规范既能够给予网贷平台的消费者即出借人与

P2P

借款人以充分的利益保护,又能够确保网贷行业持续创新

P2P

的能力

。由于平台的借贷交易大多发生在众多不特定的

P2P

个人之间,信息与资金的广泛分散已经关涉到普遍的公众化利

益的问题,通过审慎监管来保护每个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利益必

然是规范平台的一个重要考量。与此同时,作为一个尚处

P2P

P2P

平台需要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来实于初创阶段的新兴行业,

时更新其产品及服务的模式,其所进行的制度创新意味着有可

能突破现有的金融管制规则,如果我们的规范始终固守严苛性,

则其必然削弱网贷平台持续创新和发展的能力。迄今为止,

P2P

如何实现上述平衡在美国网贷平台的规范机制中依然是一

P2P

P2P

网贷平台的规范个备受关注且被热切讨论的问题。其次,

应当能够实现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专业知识

的缺乏以及网络借贷交易双方身份的隐匿性促使出借人产生充

分了解借款人个人信息的强烈意图,然而,过多地透露个人信息

又使得借款人被置于众目睽睽的监控之下,从而产生隐私暴露

①央行等十部委于20157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的总体要求也正是体现了这一规范的宗旨。

42

2015年 第9

然受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所涵盖,因此也就需要多个部门的协

同监管才能实现监管的实效。20157月最新出台的《指导意

见》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同时强调各监管部

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

制度的作用。

台资金的分离,从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为出借人提供

更为充分的补偿保障。

防范我国出借人所面

其次,应当规范网贷平台的运作,

P2P

临的平台异化的运营风险。网贷服务与传统金融服务的本

P2P

质区别是,是否向陌生对方进行借贷的决策最终是由出借人个

人做出,这就意味着网贷平台的性质应该是促成借贷交易

P2P

的中介,而不能成为此类交易的当事人。不管我国的网贷

P2P

平台采取何种形式,其都不能逾越“非债权债务方”的界限。而

我国目前平台所出现的性质异化却正是跨越了这一界限。

P2P

因此,

《意见》已经明确将平台定性为民间借贷服务中介,

P2P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规范的具体对策

1.强化对出借人的利益保护。首先,应当缓解出借人与借

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传统的征信体系还不能完全满

足出借人了解借款人信用的需求,针对平台存在大量消费

P2P

性贷款的现象,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强化平台对借款人消费性

支出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平台除了需要评估借款人近期

P2P

的负债、利率、抵押、信用卡及月偿还方式等信息之外,还需要评

估借款人的房租、交通、家用设施、电话、保险等消费性支出的信

息,从而为平台的出借人提供一个更为全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

针对我国的平台还存在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性借款的状况,

P2P

有必要扩展经营性借款网络信用的评估范围,例如,电商平台上

的企业实时运营数据就是一个可以纳入审查的对象。目前,拍拍

贷已经为淘宝卖家提供借款服务,而淘宝上已经形成的皇冠、

级等企业评价标准都是企业长期经营结果的反映,其应当成为

评估经营性借款的依据。然而,即使平台的征信系统能够

P2P

充分发挥其功能,由于其只是强调各个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

就意味着是平台而非出借人能够掌握关于借款人的信用信

P2P

P2P

平台仍然有可能出现向出借人隐息,出于促成交易的动机,

瞒借款人不良信用的短期行为,这反而加剧了出借人信息不充

分的后果。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强化平台在分析、

P2P

查以及评估借款人信用方面的审慎义务,一旦借款人出借违约,

P2P

平台需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审慎核查的义务,否则即要为此

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网络对体智慧力量

的激发,专家在预测以及解决问题方面的能力正在逐步缩小,

一点对于将交易决策权最终交由个人的网贷行业而言更是

P2P

如此。所以,运用“羊行为”的正面效应仍然是解决出借人信

息匮乏的一个有效方式。为此,有必要鼓励以行业自律的方式确

平台的成员投票机制,同时通过外部规范促使平台引进

P2P

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对投票结果给予更为客观中立的分析,确保

平台投票机制的多样性、独立性以及分散性,为出借人提供更为

准确的投资决策依据。此外,还有必要推进我国平台的保

P2P

障金机制,从借贷双方缴纳的费用中抽取部分资金来形成风险

保障金,并以信托的形式由外部机构持有,确保该部分资金与平

P2P

平台所开展的业务应当限定在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的

金融信息服务的范围,确定其“不吸储、不放贷、不虚构交易”

红线。对于当下出现的平台的风险,应当通过法

P2P

律规范禁止“资金转移先于投资行为的发生”防止由于形成中

间资金池而由平台直接支配资金并决定投资用途的行为,

P2P

确保出借人作为资金支配者及投资决策者的地位。同时,对于

P2P

平台所可能出现的将中间账户资金挪作他用以及卷款跑路

等异化风险,《指导意见》已经确立客户资金由第三方存管的

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分离平台对于中间账户的控制权,确定

P2P

其只有权查看账户明细,而无权支配和使用这一账户的资金,

而使得平台资金与借贷资金相互独立,防止由独立支配中

P2P

间账户而导致的道德风险。

2.强化对借款人的利益保护。首先,应当强化对平台

P2P

借款人隐私的保护。鉴于网贷平台的互联网特性,个人信

P2P

用信息的掌握者和使用者应当成为平台规范的重点对象。《意

见》已经初步确立了平台在维护客户私人信息方面的安全

P2P

但是,相关的义务的建构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为此,

维护义务,

有必要进一步确立网贷平台在收集、使用以及管理消费者

P2P

信息方面的审慎义务,要求平台确保消费者拒绝将其私人信息

与不相关的他人进行共享的隐私权。由于我国目前开始运行的

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将涉及大量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在这一

系统运行的过程中确立保护借款人隐私的基本原则,“建立机

构评级机制,分层次允许准入;放低事前准入,严格事后监管”

要求平台在从网络金融征信系统中获取借款人信用信息时

P2P

必须证实自己的身份并征得借款人本人的同意或授权,以明确

信息使用的主体及其使用权限。同时,需要明确在没有经过借款

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平台不得以商业营利目的进行公开或转

卖。

《意见》指出: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

《意见》指出: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43

2015年 第9

融与

此外,还有必要防止借款人所面临的与银行等传统融资渠

道同样的非公平性待遇。针对平台所存在的借贷条款含糊或误

导的问题,有必要规范由平台所提供的《借贷服务协议》

P2P

款的审查力度,要求在其固定利率、分期偿还等重点内容上尽力

达到明确且简单易懂的程度。针对网贷平台在信用评估中

P2P

所可能存在歧视性问题,应当要求平台对其评估依据、评估方法

以及评估结果向消费者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释,以证明其评估结

果的正当性。同时,还有必要规范平台的债务催收方式,

P2P

止平台采取暴露隐私、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来催收债务,以避免

借款人在债务催收的过程中所可能遭受的权利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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