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普法网”司法部政府信息发
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司法部
• 【公布日期】2003.03.15
• 【文 号】司发通[2003]21号
• 【施行日期】2003.03.1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普法网”司法部政府信息发布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3月15日 司发通〔2003〕21号)
部机关各司局、法制日报社:
“中国普法网”司法部政府网站即将开通,为做好司法部可面向社会公开的各
项业务信息的发布工作,现将《“中国普法网”司法部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
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普法网”司法部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司法部政务公开,加强对“中国普法网”政府信息发布的管
理工作,有效利用信息资源,确保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
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普法网”是司法部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同时也
是法制宣传网站。政府网站由办公厅和法制日报社主办,各司局协助办好本单位相
关的网页。办公厅负责确定和调整“中国普法网”司法部政府网站主页页面结构及
相关栏目设置;各司局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情况确定和调整各自页面结构及相关栏
目设置;法制日报社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条 “中国普法网”司法部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批,各负其
责的办法。办公厅负责提供以司法部名义对外发布的重大政务信息;部机关各司局
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信息;
法制日报社负责政府信息的发布。
第四条 各司局司局长为“中国普法网”编委会成员,负责组织研究本司局
网页设置及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督促本单位及时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对网站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各司局设政府信息发布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负责本司局政
府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提供工作。联络员应相对固定,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换并向
办公厅备案。联络员应加强与法制日报社“中国普法网”的联系,提高信息发布时
效,确保重要信息在第一时间优先提供。
第六条 “中国普法网”网络运行部指定专门人员对口制作发布各司局提供
的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的发布管理建立以下制度:
(一)信息审核制度。以司法部名义对外发布的重大政务信息由办公厅负责按
照《司法部新闻宣传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其他信息由相关司局负
责人审核。信息经审核后,一般由联络员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给“中国普法网”网
络运行部,也可通过办公厅提供。
(二)考核通报制度。法制日报社“中国普法网”网络运行部定期对各司局提
供的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办公厅每月通报情况,年终进行评比。
(三)工作联系制度。办公厅、法制日报社应加强司法部政府网站的工作联系
和沟通,及时向各司局通报网站的运行情况及改进建议。“中国普法网”编委会每
季度召开全委会会议或联络员会议,研究司法部政府网站的工作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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