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事故逃逸怎么判罚
单方事故逃逸怎么判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
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
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
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
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
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
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
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
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
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
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
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
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
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
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
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6:15: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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