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移送标准是怎么样的?

更新时间:2024-11-07 00:27:2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monster cable)

We are always too polite to strangers and too harsh to close ones.悉心整理 助您一臂(页眉可删)

偷税罪移送标准是怎么样的?

导读: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偷税罪,偷税罪已经被逃税罪所取代

了。逃税罪的移送标准应当就是采取欺骗或者是隐瞒手段进行虚

假纳税申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种应纳税额10%

上的,经过行政机关要求补交的仍然不补交的,就可以对此进行

处罚了。

一、偷税罪移送标准是怎么样的?

偷税罪已被逃税罪取代,下面是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

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

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

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

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偷税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

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

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

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

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

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

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

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

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二、偷税罪的认定是怎样?

根据《刑法》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

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金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

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

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

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教唆、帮助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逃税行为的,以

逃税罪的共犯论处。纳税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员或者扣缴义

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行为同

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

罪论处。

2、对处罚阻却事由的理解:

(1)任何逃税案件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

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只要行为人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不论税务机关是

否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均不能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3)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

的,司法机关才能追究行为人刑责。

(4)二次指因逃税受到行政处罚后又逃税而再次被给予行政

处罚,才否定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

(5)关于处罚阻却事由的规定,不适用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行为,也不适

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

在当代的社会,跟税收有关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是比较多

的,可能普通老百姓还停留在偷税罪法律罪名上面,但其实我们

国家目前没有偷税罪,只有逃税罪,所以在这里给大家介绍的是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逃税罪中数额巨大指的是多少

逃税罪的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逃税罪能减刑吗,需要什么条件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5:58: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9856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