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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
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
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
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利弊的方面对于处于网络发展这些年
来,人们大都深有体会。现在的数据大统计中,网络中新型的社
交工具已逐渐取代传统的新闻工具。那么在大数据时代爆发年
中,网络诽谤罪最为常见,那么网络诽谤罪司法解释又有着怎样
的相关规定。
网络诽谤罪司法解释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
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
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
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
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
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
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
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
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
理,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
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
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
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
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
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罪定
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
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
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
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
、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
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非
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
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
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
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
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
的局域网络。
涉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以网络作为主要使用工
具的社会背景下,很多真话假话都被以数字传递的形式呈现在我
们生活周围。随着网络犯罪法律条文的逐渐完善,人们在网络上
的行为会得到一定的遏制。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5:43: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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