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
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
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
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
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
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
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
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
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
使。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
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
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
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
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
分。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
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
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
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
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
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
父亲生前分给我的房屋能做为遗产处理吗?
案例:我是从农村入伍的一名基层干部,家属一人在农村生活。我母亲去世后,
父亲反正他个人的六间房屋,分出三间给妻子居住,父亲再婚后,继母又带来两个子
女,当时尚小,现已长大成人。今年我父亲去世后,为遗产问题发生争执,我继母子坚
持反正六间房屋作为遗产分割,我认为三间房屋是我父亲生前分给的,不能作为遗
产。请问,怎样处理这一纠纷?
评析:你父亲生前反正属于他所有的六间房屋分出三间给你妻子居住,这是一
种赠与行为。你自接受赠与时,这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即归你夫妻二人,不再是你父亲
的财产了。当然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只有剩下的三间房屋,才是你父亲的遗产,
应由你和你的继母、继弟妹共同继承。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
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
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本应由我母亲和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
亲死亡,有人认为我和组组可代位继承,也有的认为我父亲也可继承。请问,外祖母
的遗产怎样继承?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
份额有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说,转
继承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代为继承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你外祖母死亡
后,应由你舅父和你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你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这样她应继
承的那份遗产,应由你父亲、你和你本人共同继承,而不是由你弟二人继承。
养子继承遗产案
案例:钱某夫妇膝下无子,于1986年收养孙某幼子为养子,改为钱姓,叫钱振兴,
在振兴13岁时,钱夫妇先的病故,留下了住房5间和15万元的遗产,钱某的弟弟见
某哥哥留下大笔产业,打着钱振兴是养子。不是钱家血亲不能继承财产为理由,阻挠
振兴继承遗产。孙某得知此事后,据理力争,钱弟说:“振兴是你的儿子,只能将来继
承你的财产,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孙某说:“振兴已过继给钱某,他姓钱不姓孙,
他养父的财产只能振兴继承,我百年后的遗产,他不能继承,两个人争吵不休,无法处
分,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
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对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与生身
父母脱离了关系。在钱家钱某与钱振兴父子,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取得了与婚
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
女,父母,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经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及
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均为法定继承人,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
偶子女和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
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钱振兴依法可以成为钱某的第一法定继
承人,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财产,至于钱的弟弟在其兄养子钱振兴在世时他无权继承
其兄遗产。
林某继承了生父遗产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案例:林某的生父早年去世,母亲于1985年改嫁,林某当时14岁,已婚,林
某仍与住生父的房子,生活费由继父和母亲供给。林某16岁到继父家生活,后
来又到原籍继承了生父的房屋,但在经济上仍与继父来往。继父建房时林某弟俩
出资,继父、母亲的生活均由他们照料。继父临终时把房产证给林某并嘱料理后
事。继父去世后,他的从未尽过义务的儿子周某要求继承全部房屋,其理由是:林某
已继承了生父的遗产,母亲改嫁时已结婚。请问这些理由对吗?
评析:林母改嫁时,林某虽未和母亲一起去继父家生活,但是由母亲和继父提供
了生活费,16岁即和他们一起生活。应该说,林某与继父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互
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林某有继承继父遗产的权利。如果林某对继父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而继父
的亲生儿子周某未尽赡养义务,那么林某和母亲应多分一些遗产,周某应少分
或不分遗产。在林某的生父去世后,应由林母、和林某共同继承生父遗产。继
承了生父遗产后,林某又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但在生活中对继父有过照顾,可在遗
产中分给她一部分,这属于照顾,不属于继承。
父母有钱不给子女,子女就可以不赡养吗?
案例:武老太的老伴已逝,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武老太有点钱先放在女儿手
里,后来又要回来自己保管。女儿女婿认为他们已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权继承
老人的财产,现老人把钱要回去,他们也不想再赡养老人了。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
人合法财产。”武老太的钱不是遗产,因而也谈不到遗产继承问题。她的钱是属于
自己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
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武老太有权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保
管可自己保管,但无论谁保管所有权均属于武老太自己,不随着保管人的转移而转
移。武老太的钱放在谁手里保管与她的女儿女婿是否赡养她无关。我国《婚姻法》
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武老太将
女儿抚养教育成人,履行了做母亲的义务而现在年岁大了理所当然由女儿女婿赡养,
这是女儿的法定义务。所以无论武老太的钱让不让女儿保管,女儿女婿都必须赡养
她,至于继承遗产一事,应待老人去世之后再议。
这起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案例:索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
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000元,让他们分了
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突
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
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
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
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表示坚决
反对,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和肖某,于是向法院起
诉。请问:这起纠纷应如何处理?
评析:我国财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所谓遗嘱继承,就
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方式立下遗嘱,在他死后将他的遗产转归他所
指定的继承人所有的制度。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方式叫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办理。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况。索某的作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
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分割财产;但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了
遗嘱,则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分15000元赠与学校作奖学金;1000元赠与肖
某;6000元留给女
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索某儿子起诉无理,应予以驳回,并教育其加强
社会主义道德修养。
再婚的女婿继承纠纷案
案例:刘甲,男,已故,原系河南某县农民。王某,男,35岁,大学文化,某县农机
厂工程师。刘乙,男,承德市某工厂会计。
王某与刘甲独生女儿刘女于1982年结婚,婚后夫妻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王某
视刘甲如亲生父亲。1990年,刘女因车祸死亡。刘甲因悲伤过度,患了重病。王某
后虽另婚,但仍像过去那样,照料刘甲,请医送药,料理日常起居。1992年刘甲去世,
王某又为他送了终。不久,刘甲之弟刘乙回来,要继承哥哥的遗产,他认为王某是女
婿,不能继承,他是唯一的继承人。王某不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
间,不是血亲关系,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女婿或儿媳不仅在配
偶在世时尽心赡养老人,而且在丧偶后仍尽赡养义务。为鼓励这种尊老养老的高尚
品德,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本案中,王某与刘女
婚后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在刘女死后对刘甲尽了所有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刘甲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刘乙,在王某未放弃继承情况下
不得继承刘甲的遗产。
母亲继承儿子遗产纠纷案
案例:刘某,女,河北省某村农民。邵荣,女,37岁,河北某村小学教师。邵华,
女,35岁,河北省某村农民。
1955年,刘某与邵伍结婚,生有二男二女,女儿邵荣、邵华先后出嫁。1980年
邵伍去世。当年秋,刘某盖砖房五间。1981年带未成年的女儿与他村张强结婚。
1984年,两个儿子因犯罪先后被处死刑。刘某到村干部,要求继承其子留下的遗
产。村干部说:“你已改嫁,不能继承。”女儿邵荣、邵华也拒绝其母继承弟弟的遗
产。刘某无法,只得上诉县人民法院。
评析:刘某丧夫改嫁受国家保护。她留在邵家的子女和她改嫁时带走的女儿一
样,都是她的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对其子的遗产也有继承权,不能因改嫁而消失。同时规
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之子无配偶和子女,某父
又先于其子去世,所以,刘某是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院的审理调解下,
村干部和刘某的女儿邵荣、邵华不再阻挠刘某继承儿子的遗产。刘某也从遗产中分
出一定数额给两个女儿,以弥补母女感情上的裂痕。
代位继承遗产的纠纷案
案例:吕甲,男,21岁,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吕乙,男,52岁,某村农民。吕丙,
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
吕丙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吕乙,吕
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1982年,吕丙与其妻先后逝世。
吕甲以吕丙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吕丙的胞弟吕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
吕丙的遗产,理由是吕甲是吕丙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吕丙的
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吕丙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吕甲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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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
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遗产份额。”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
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养子吕乙有继承其养父吕丙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死亡,其子吕丙可
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吕丁是吕丙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有
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吕丁无权继承遗产。
转位继承遗产纠纷案
案例:王丙,男,21岁,河北大学学生。王丁,女,19岁,河北某医专学生。刘某,
女,46岁,河北某外贸公司职员。王女,女, 40岁,河北某食品商场店员。
被继承人王甲生前系河北某大学教授,曾写过许多专著,其中《遗传法》和
《病理学》两本书在他去世时还未出版。1980年他去世后,其子王子和女儿王女对
其它遗产进行了分割。1981年1月王子病死,
留下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此后,1981年10月,王甲的遗著《遗
传学》和《病理学》出版,出版社送来了稿费3000元,成为王甲的遗产。王女要求
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全部稿费,刘某及儿女提出异议,于是到某律师事务所
咨询。
评析:这是一起转位继承案例。转位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接受
遗产就死亡了,因其死亡另外又开始的一个继承法,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有相似之处,
但是两种是有区别的法定继承制度,二者在继承发生时间、根据、继承发生的范
围、继承主体等均不相同。本案中,3000元稿费在王子去世后才成为王甲的遗产,
实际上王子在王甲死亡时,已经继承了王甲的之笔遗产中的1500元稿费,只不过没
有实际分割而已。王子死后,他应得到而又实际未得到的遗产1500元,就成为他的
遗产了,这1500元只能由他的妻子刘某和儿女来继承。因,王女只能继承稿费的一
半。
是先按遗嘱继承遗产,还是先按法定继承遗产?
案例:付某死后遗留4000元钱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付有2个儿子,2个女儿,
只有小女儿还在大学读书。儿女们经过协商平均分割遗产。在外地念书的小女儿得
知此事后,返回家中,提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主张应得
遗产钱款4000元。其他哥、认为做父亲的偏心,不公平,应当按照每人份额分割
遗产。请问,继承开始后,因立有遗嘱,是先按遗嘱继承,还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
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是法
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
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
充分反映了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意志和愿望合理地使用权遗产得
到处分。上例中,付某生前自愿立下遗嘱,把自己的4000元的存款留给小女儿,这是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先继承,付的小女儿应得到4000元的遗产。对付遗
留的其他家庭用品,由2个儿子和2个女儿按份平等继承。付的小女儿按照遗嘱继
承4000元遗产后,仍然有权按法定继承其他遗产。所以,有遗嘱的,首先应按遗嘱继
承办理,不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
周某留两份自相矛盾的遗嘱纠纷案
案例:周江,男,39岁,河南省某县某贸易公司经理。周海,男,37岁,河南省某
县某村小中教师。周某系河南省某村农民,家有房产在间,老伴早亡。他们生有二子
周江和周海。1976年和1978年周江、周海相继结婚。周江无工作,在家务农,财贸
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80年,周某考虑
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江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
后,周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师
的周海显得寒酸多了。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下遗嘱,“我死后,
房产归周海继
承。”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周海。1992年,周某去世,周煤、周海因房产继承发
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周江说,我这份遗嘱是公正遗嘱,应当有效;周海说,我
这份遗嘱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执不下。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新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
销、变更公正遗嘱。”本案中周某有权变更自己的遗嘱为准。但是,周某1980年所
立的遗嘱办理了公证,而1990年立遗嘱时未办公正,所以后一份遗嘱不能变更前一
份公证遗嘱。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房主归周江继承。
遗赠继承纠纷案
案例:范宁,男,30,岁,某美术学院讲师。李宁,男,31岁,某中学教师。
范宁舅父李豪是个画家,离婚后与儿子李宁一起生活。范宁10岁时离开父母
到省城舅父家寄宿上学,并向舅父学画。1982年考上美术学院,后留样任教。1987
年6月10日李豪外出写生,因车祸负重伤。12日,李宁与范宁赶到,由在场一名医
生、两名护士作证,李豪留下口头遗嘱:多年珍藏的10幅画赠给范宁,范宁未作任何
表示。1990年,范宁想起舅父遗嘱,遂向李宁索要10幅名画。李宁不给。范宁起诉
到人民法院,被驳回。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
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做出
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李宁是李豪的法定继承人,范
宁是非法定继承人,即受遗赠人。范宁当李豪于1987年6月12日留下遗嘱时,就已
知道舅父赠给自己名画,但没有做出任何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在以后的两个月内,
也未明确表示,至到1990年才向李宁索要舅父的名画,显然已超过法定的期限,应视
为范宁自动放弃受遗赠。放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人民法院驳回范宁
的起诉是正确的。
何某遗赠纠纷案
案例:董某,男,58岁,杭州市某工厂工会干部。何女,女, 28岁,杭州市某局支
局职工。
何女之父何某与董某是十几年的同事和挚友。二人都酷爱集邮,并有30多年
的集邮史。1992年10月何某患重病,借董某和单位的几位同志去医院看望他的机
会,何某提出立遗嘱,于是他本人吕述另一人代书,其他同志作证,立下了一份遗嘱,
将自己积攒多年的集邮票品全部赠送给挚友董某。1993年4月,何某去世,在分割
遗产时,董某要求按遗嘱接受老友的集邮票品,而何女提出,董某不是父亲的法定继
承人,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董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董某胜
诉。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
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这叫遗赠。遗赠是通过遗嘱设立的,遗嘱人在设立遗
嘱时应明确具体地规定遗赠的内容,但遗
赠人行使遗赠权时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本案中何某所立遗赠符合遗嘱成立
的条件,是有效遗嘱。应该执行。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虐待、打骂父母的人,父母死后还有继承权吗?
案例:我有个独生儿子,结婚后很不孝敬老人,两口子经常呵斥打骂我,
有时还不给饭吃,往
外撵我。我实在忍受不了儿子儿媳的虐待,只好到我家来住,不久就
患病去世了。可好儿子却以是法定继承人为由,非要继承我遗下的500元存
款。请问,他们打骂虐待母亲,还有权继承遗产吗?
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你的儿子儿媳不仅不尽法律义务,反而
虐待打骂老人,甚至撵母亲,实为道德法律所不容。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3项规
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此,你
去世后,她的儿子没有权利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你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取消其继
承权。
父亲临终口述遗嘱有效吗?
案例:我的父母生前有私人楼房一幢。1980年我到地质队工作后,母亲于次年
去世,父亲再婚。继母带来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由我父和继线共同扶养,他们长大后反
而对我父歧视虐待,在我父生病时,被其赶出家门。我只好将父亲接来生活。继母已
在原籍死亡,父亲在病危时口述遗嘱,将他同生母的共同遗产楼房一幢由我继承,并
邀请了三位部队首长在场作证。请问,口述遗嘱有效吗?
评析:你父亲的继子女理应在你父亲生病之时同你一起承担赡养
抚助的义务。但他们不但不尽义务,反而把老人赶出家门,这是一种遗弃行
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应当丧失继承权。你父在临终前立下口头
遗嘱,将他的遗产楼房一幢确定由你继承,并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这是
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依法继承你父亲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继承权的丧失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为争夺父母的遗产,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达到
获取遗产的目的。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制裁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继承人在
什么条件下丧失继承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
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
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
重的。”此条件法律列举的四项内容,就是丧失继承权属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实
质性条件。在适用以上四项条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指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遂和未遂两
种情况。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即遂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剥夺其继承被其杀害
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未遂的,即被继承人未
死亡,人民法院也可据此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不论基于什么动机
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只要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法律上都应当剥夺其对被其杀
害的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为争夺遗产而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
(包括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行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也包括即遂
和未遂两种情况。如果继承人不是以争执遗产为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实施杀
害行为的该继承人仍然有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的,只要
实施了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即丧失对被其遗弃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权利。虐待
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从时间的长短、手段是否恶劣、残忍,后果是否严重,社
会影响大小等方面,具体的加以确定。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时间较长,手段比
较恶劣、残忍,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坏,就可以丧失经被虐待的被继承人的
遗产的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篡改遗嘱、销毁遗嘱
的行为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
继承权,或者因此造成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继承人由于
伪造遗嘱、或者篡改遗嘱、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父亲死亡后八年可以提出继承遗产吗?
案例:1988年1月父亲病故,我由于工作忙未能回去料理丧事,寄回100元钱,
直到1996年8月回家才知道两个哥哥已背着我把父亲遗留下的房屋、家具和存款
平分了。我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但哥哥说,当时分家我没回来,超过两年不能再分
了。请问,我还能继承
父亲的遗产吗?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
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你两个哥哥背着你将你父亲的
遗产共同占有,这是侵犯你的继承权的行为,尽管已至今过了八抻,但你当时尚不知
道这一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你在1998年8月以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
护你的合法权益。
改嫁的寡妇和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案例:我丈夫1995年病故,剩下我和两个女儿,最大的女儿才15岁。1997年,
我同一个40多岁的单身汉结了婚。但却遭到亲属的反对,因为我再婚住用了我和前
夫的两间瓦房,他们提出要收回这两间房,让我们全家搬走。我一个农村妇女不知道
法律对于寡妇改嫁有些什么规定,我和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这
一规定,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有权继承死去丈夫的遗产。寡妇再嫁时带走所继承的
遗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的阻挠、干涉。你提到因你改嫁,亲属要收回你所有
的房屋,这是非常错误的,他们的这一种做法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
许的。所以你和你的女儿对你丈夫的遗产都有继承的权利。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遗产?
案例:某法院受理了一件继承案件,对死者的配偶与子女在继承遗产时能不能
同时开始继承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大多数同
志认为,死者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中的第一位,对死者的遗产应由其首
先继承;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同时开始继承遗产。请问哪种意见对?
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
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继承顺序的确
定,是以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彼此在经济上、生活
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为基础的。它充分体现男女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以及养老育幼
的原则。在继承开始后,只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之间才有先后继承的
问题。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
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否则的话,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
但是不能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又分出先后顺序,如果这样的做的话,就违背了法律
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同时开始继承。这
样做并不会使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
作为死者的妻子的一方,她除了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半以外,要和子女一起
共同继承丈夫的遗产。同时,在家庭关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最为密切,他
们有法律上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特别是被继承人的年幼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更需要被继承人经济上的扶助。因此,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继父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吗?
案例:崔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
同生活。养父病故后,养母再婚,崔某又随养母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养母与
继父生育子女后,对崔某另眼相看,崔某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最近养母一家搬到
继父的原住处,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崔某则要求继承养父的遗
产,双方争执不下。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
偶、子女、父母。”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崔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
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崔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
关系一样。因此,崔某对其父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同时,崔某的养母与崔某同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继承的方法是先分析夫妻共有的财产,然后再
继承属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对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崔某的继父是无权继承的,崔某继
父与养母擅自带走崔某养父的全部遗产并变卖房屋的作法是违法的。
我母亲能继承我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案例:我外祖父母1985年先后去世,遗有六间瓦房,由舅你居住。1986年我父
母离婚后,母亲带着我又回到舅父家生活,住六间房子中的两间。不久母亲因病去世,
舅父即把两间房都占用了,声称房屋本来是借给我母亲住的,现在要收回。请问,房
屋本是我外祖父母的,难道我母亲不能继承吗?
评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你父母与你舅父都是你外祖父母遗产的第
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你外祖父母都没
有留下遗嘱由你舅父一人继承他们的房产,而且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那
么你母亲和你舅父应共同继承这六间房主,原则上每人三间。就是说,这六间房屋从
你外祖父母去世起,就有三间由你母亲继承。现在你母亲已去世,那么她继承的房屋
成为遗产,你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全部继承
这三间房屋。你舅父把全部房屋称作是他自己的财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立遗嘱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吗?
案例:我因继承纠纷在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遗嘱作为证据。
这份遗嘱是先父生前在病中口述由他人代书的,但法院认定因立遗嘱时没有证人在
场,遗嘱无效。而对方提交的遗嘱,也没有证人在场,法院却认定有效。请问法院这
样认定是否有失公平?立遗嘱一定要有证人在场吗?
评析:为了确保遗嘱的可靠必,减少纠纷发生,法律规定立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
形式,并且这些形式必须符合生效条件才能有效。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的
形式有: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即由代书人将立遗嘱人口授
的遗嘱内容如实的记录下来而形成的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即有收录机收录下来的立
遗嘱人的口授遗嘱;口头遗嘱,即公民在生命垂危或遇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
遗嘱;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交给国家公证机关进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定
的遗嘱;为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在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
的见证人在场。有些遗(如代书遗嘱)如没有见证人在场则无效,而有此遗嘱(如公证
遗嘱)
虽没有见证人在场也是有效的。
丧偶女婿可否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案例:我邻居张氏有一个独生女儿张晶,婚后都在一起生活。几年前张晶因病
去世,女婿岳杰带着孩子仍与岳父母一起生活,直至为老人送终。但在继承老人两间
房屋的问题上,有人说女婿是外人,无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两间房屋应上交国家。
请问,丧偶女婿是否有权继承岳父母遗产?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这一规定,你邻居张氏的女婿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服
侍老人去世,显然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的情况,因而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其岳父母遗留的两间房的遗产,他人不得干涉。
自动赡养孤家寡人的,可以分得老人的遗产吗?
案例:我街居民柳孟氏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柳孟氏
今年春节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王玲平素与她关系较好。柳孟氏患病
后,王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
遗产。柳孟氏的娘家侄子前来主张继承。居民委员会认为柳孟氏的遗产应分给王玲
一部分。但孟某说王玲不是柳孟氏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请问王玲自动赡养非亲
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
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
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所以,居委会提出分
给王玲一部分遗产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而孟某是柳孟氏的娘家侄子,不在法
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柳孟氏的遗嘱指定,对柳孟氏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他没有
任何权利对柳孟氏的遗产主张继承。柳孟氏的遗产除分给王玲一部分外,其余无人
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事集体所有。
在危急情况下能否立口头遗嘱变更原来的自书遗嘱?
案例:谢某收养了一儿一女。1983年儿子、女儿都参加了工作,儿子结了婚。
1984年谢妻病逝。谢某感到自己老了,于是自书遗嘱,指定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
由儿子和女儿分别继承。立遗嘱前,儿子还寄赡养费给谢某,并常去看他。立遗嘱后,
儿子便不再寄赡养费了,谢某结此十分不满。1988年谢某病危住院,女儿日夜照顾,
儿子却从未到医院看望,谢某病情日益加重,于是在有一位医生和一位护士在场的情
况下,口头立下遗嘱,声称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谢某死后,他儿子不承认此口头
遗嘱有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
的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也规
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
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谢某先是自书遗嘱,将
遗产处分给儿子和女儿,但儿子却因此不再赡养老人。谢某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
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
的,并且其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的,是有效的
遗嘱。所以,谢某以口头遗嘱变更原先所立自书遗嘱,是有效的。
遗嘱应由谁执行?什么样的遗嘱无效?
案例:我已年近80,体弱多病,为了使我去世后,子女不要在继承遗产方面发生
纠纷,我想就遗产分配问题立下遗嘱,但又怕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失去效力。请
问,什么样的遗嘱无效?我立的遗嘱应由谁执行?
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下列遗嘱无
效:(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遗嘱没有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协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
无效;(三)伪造的遗嘱无效;(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五)遗嘱人在危急
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的,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所立的口
头遗嘱无效。另外,遗嘱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
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需要有人执行。在一般情况下,遗嘱执
行人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可以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指定继
承人以外的人来执行。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妹和朋友、单位的同事、有关
组织等。
如果立遗嘱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人不愿执行,所有继承人
都有权参加执行。在执行中,他们的地位和权利是平
等的。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能执行,可请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
基层组织执行。不管谁执行,都必须按遗嘱人的意见执行遗嘱。否则,遗嘱继承人和
遗嘱受赠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免执行人。
许某的子女分抢遗产的做法对吗?
案例:许某前几天去世了,许妻早年已去世。许某在去世后,他的子女为继承他
的遗产发生了争执。于是,他们纷纷去房里抢搬东西。请问,遗产没有分割前,应怎
样处理?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
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存
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依照上述规定,许某
去世后,其子女们应就遗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当发生争执时也应采取妥善的方法加
以处理。当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及存有遗产的继承人,应对
遗产妥善保管。当遗产所在地无继承人时,应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位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代管遗产。因代管遗产支出的费用可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
承人支付。对遗产中保管时间不宜过长的,保管人可经先将其出卖,所得金额可计入
遗产中。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怎样进行分割?
案例:我母亲退休后与我一家共同生活,哥哥分居另过。我和我爱人的工资都
交由母亲统一支配使用,近二年来买了一些高档家具和
家用电器。今年初母亲去世时,哥哥提出要继承母亲的遗产。请问像我们这种
情况,怎样进行遗产分割?
评析: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与他人共有财产。
因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
分出他人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你母亲的遗产处在你们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所以,
如果你哥哥要分割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孕妇能多分财产吗?
案例:周医生的丈夫在一次翻车事故中死亡,当时,周已怀孕6个月。丈夫死后,
遗有属于他个人的存款3000元,婆母要求与儿媳平分这笔遗产。有人告诉周医生,
孕妇可多分遗产。请问,法律有此规定吗?
评析:《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
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不是孕妇可多分遗产,而是在
分割遗产时应予以先留下死者遗腹子(女)应有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不死体,所留
份额仍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继承。因此,周医生的婆母不能要求平分这笔遗产,而
必须为她的遗腹孙子(女)留下份额。
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够偿还他生前债务时怎么办?
案例:不久前,我继承了已病故的父亲的遗产,总价值4000多元。但继承后发
现,父亲生前在开办个体工商户时你银行贷款5000元未返还。而父亲全部遗产仅有
4000元,尚不够还贷款,请问在这
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
评析: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精神,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实
际价值内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这是因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享受了权利,就
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继承人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承担责任。据此,你父亲的全部遗产只有
4000元,而他欠银行的债务就有5000元,是否还有别的债务也未可知,但不论他有
多少债务,你也只负有偿还4000元债务的义务。当然,你如果自愿替父亲偿还全部
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
借债人死亡,债权人向谁要债?
案例:宋某借给秦某5000元钱,并有借据,在借款期限即将满时,秦因心脏病突
然死亡。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还被继承人
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
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秦某遗产不
足抵偿债务时,应以遗产的数额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假如秦某没有遗
产,其他人没有还债义务,秦某的债就只能从秦某的遗产中偿还。如果秦某的遗产继
承人既想继承遗产又不想还债,宋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
我和改嫁的母亲能继承生父和祖父的遗产吗?
案例:我父亲兄弟三人,1969年我出生三个月父亲死亡,一年
后母亲改嫁,我随母亲到继父家生活。现在祖父去世。我叔叔、伯伯将我祖父
遗下的四间房产以及我生父在世时居住的三间房共同占有,我和母亲要求继承遗产,
遭到他们的拒绝。请问,我和母亲能继承这份遗产吗?
评析:以你祖父的遗产,你母亲不能继承,因她在你父亲死后一年即再婚,和你
祖父之间未形成相互扶助关系,因此她没有继承权。但你本人有代位继承权利,因为
你父亲先于你祖父死亡,归他继承的份额应由你继承,这种权利并不因你随母亲到继
父家生活而丧失。对你生父的遗产,你和你母亲、祖父都有继承权,而你的叔叔、伯
伯却不能继承,如果你生你在世时居住的三间房是他和你母亲的共同财产,那么你父
亲的遗产只能为三间房的一半,另一半为你母亲所有。对你祖父应继承你生父的遗
产部分,仍由你和你叔叔、伯伯共同继承。改嫁的财产继承纠纷案
案例:田某,女,30岁,河北某村农民。韩某父母早亡,与兄嫂分居多年,1985年
韩某与田某结婚,婚后无子女。1992年1月,韩某因意外车祸死亡。1993年1月,经
人介绍,田某与邻村的赵某结婚。婚后,田某人去搬家具,并准备拆掉三间砖房。
韩某的兄嫂出来阻拦,说:田某已经改嫁,不再是韩家的人,也无权利继承韩某的遗
产。田某说是自己的,就是要搬。双方相互坚持已见。田某只得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所有财产全部归田某所有。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后,有权处分所
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一规定,是夫妻
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重要体现,是对我国婚姻法“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婚姻自由的权利。本案中,韩某死亡,田某是
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虽然再婚,仍能继承韩某的遗产。韩某兄嫂阻拦是不正确
的。
继承人的范围及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案
案例:井甲、贾某系被继承人井女之父母,陈甲、陈乙系被继承人陈某之兄。
井女、陈某于1987年11月结婚,两人共同生活。财产包括:彩电1台、洗衣机1
台、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股票价值2000元。1989年5月10日晚,井女、
陈某外出途中遇车祸身亡,陈某死亡在先,井女死亡在后。此后,井甲、贾某与陈
甲、陈乙在分割井女、陈某的遗产上发生纠纷。井、贾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
全部遗产,陈甲、陈乙则辩称,遗产中陈某半,应归陈家所有,不同意由原告继承。法
院审理该案件时查明:陈某生前为夫妻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1万元,现邵某要求还债
务。又查,陈某之父先后于1997年6月和1982年去世。
问题:1、本案争议之遗产彩电、洗衣机、金戒指、存款和股票应由谁继承?
2、若遗产价值共计9000元继承人应承担陈某生前债务?如应该承担,如何承
担?
评析:本案涉及继承人的范围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有限责任问题。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
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价值
2000元的股票均系井女与陈某婚后购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遗产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设立遗
嘱或遗嘱无效时,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本案即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
我国《继承法》依据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该法第10
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的井女死于陈某之
后,故其作为配偶对陈某的遗产(井女、陈某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半)有继承权,又因
陈某的父母先于陈某死亡,陈、井二人无子女,因此在陈某死后,陈、井两人的夫妻
共同财产均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井女所有,陈某之兄陈甲、陈乙作为第二顺序
继承人不能获得遗产。又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井女死后,其财产由其父母
井甲、贾某继承。因此作为本案争议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
和价值2000元的股票均由井甲、贾某继承。
2、被继承人债务肖偿的有限责任原则又称为“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接
受遗产后,仅在基本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对于超
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责清偿。《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
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
为限。超过遗产
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陈某为夫妇生活需要
向邵某借款1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井甲、贾某继承了陈某和井女的全部
遗产,在邵某要求偿还债务时应依法清偿。若其获得遗产价值只有9000元,则根据
“限定继承“原则,井甲、贾某只需将9000元偿还邵某即可。
遗嘱的撤销、变更案
案例: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
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
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但甲在
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
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
年的丙。1983年8月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甲对邹某的
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
所有遗产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
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问题:1、邹某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2、邹某的遗产应依哪份遗嘱继承?
3、若邹某对第二次遗嘱进行了公证,邹某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评析:本案涉及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撤销、变更以及遗嘱的效力问题。
1、遗嘱是所有权的延伸,是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必然之意。我国《继承法》允
许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分配遗产。遗嘱应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我国遗嘱
形式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
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
效。”本案中,邹某在3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后死亡,其口头遗嘱形式上
合法。但《继承法》第19条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邹某的口头遗嘱剥夺了未成年又有残疾的丙的遗产
份额,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口头遗嘱在内容上部分无效
2、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其立有多份遗嘱时,说明被继承
人用新的遗嘱否定和变更了原来的遗嘱,从而使内容相抵触的在先遗嘱归于无效。
《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
准。”因此,本案邹某的遗产应依口头遗嘱继承。当然,由于口头遗嘱部分有效,所
以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丙保留必要份额,其余由已继承。
3、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形式最完备,真实性最强的遗嘱。因
此,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有更强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0条第3
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
嘱人以不同形
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的,以最后所公证遗嘱为
准……”。因此,若第二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则遗产应按该公证遗嘱继承,即由乙继
承存款1万元,丙继承房屋1套,公证遗嘱未处分的存款1万元按最后的口头遗嘱由
乙继承。
唐某的遗产继承案
案例:唐某与丈夫已到中年,尚无子女,便收养了同村孤儿肖某为养子。肖某结
婚后与养父母分家另过。1982年,唐某因脑血栓后遗症半身不遂。2年后,其夫病故,
唐某由其弟唐祖根及肖某共同照顾生活。由于唐某久病不愈,肖某深感不耐,遂于
1987年与同村朱某协商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唐某由朱某扶养,唐
死后肖某放弃继承权,唐的全部遗产归朱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肖某即将唐某送到朱
某家。由于朱某生活困难,虽尽心照顾唐某,但1987年底,唐某得病却无钱就医,肖
某虽知道此事,却毫不理会。唐只得向邻居借款500元看病。1年后,唐病故,遗有
房屋5间及价值1000元的农具。肖某再次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唐祖要与朱某却
因遗产继承产生了争执。二人诉至法院,唐某的邻居也加入进来,主张其500元的债
权。
问题:
1、肖某与朱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2、唐某生前向邻居借款500元,应由谁清偿?
3、唐某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评析:本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放弃继承权的效力问
题。
1、遗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而
遗赠人于其死后将其财产全部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人扶养协议因其具有极强
的人身属性,因此,协议主体特定,即只有遗赠人才有权签订,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签
订。肖某作为唐某的养子,不尽赡养义务,其与朱某签订的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
无效的。
2、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继承法》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放弃继承权表
示则有严格的时间和形式要求。《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
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
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若口头表示则在本
人承认、并有他证可加以证明时才有效。”根据上述规定,肖某在唐某死亡前和的
第一次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无效,而第二次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时间、形式均符合规定,
有法律效力。
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自行免除,养子女对养父母之间也
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肖结唐某有赡养义
务,在唐某生病时应给予医治,但肖某不予任何帮助,唐某向邻居借钱500元,本应由
肖某支付,从这一意义上讲,这笔借款应视为肖某的债务,应由肖某偿还。
4、因为肖某已放弃继承权,因此唐某没有了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唐某之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
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唐祖根,又据该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
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朱某因对唐某进行了扶养,应适当分
得遗产。因此,唐某的遗产应由唐祖根与朱某根据实际情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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