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吉安工伤保险赔偿
标准和方式
第一章:赔偿标准
第二章:赔偿项目
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
第四章:其他备注
2020版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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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赔偿标准
2020年吉安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
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
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
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
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
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
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
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
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
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
费。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
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
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
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四、伤残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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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
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
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
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
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级、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
的,分别为40个月和34个月的本人工资,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
年计算。
2、七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
的,分别为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级、六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伤残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
的,分别为12个月和11个月本人工资。,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
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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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七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
分别为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章:赔偿项目
2020年吉安工伤保险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二、伙食补助费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四、伤残辅助器具费
五、护理费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七、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八、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
2020年吉安工伤保险赔偿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
1、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
1、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元*X天*X人*70%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
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吉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50/天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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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
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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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七、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
《吉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个
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个
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
《吉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
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
月
八、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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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
《吉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个
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个
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
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
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
《吉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
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
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
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
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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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
2020年吉安经济数据
一、上一年度吉安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1873元/年.
二、上一年度吉安农民人均纯收入:8781元/年.
三、上一年度吉安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3851元/年.
四、上一年度吉安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5654元/年.
五、上一年度吉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582元/年,3631.83元/月(43582元/年÷12),119元/
天(43582元/年÷365).
六、上一年度吉安农民误工费 78 元/天(2013年度农林牧渔在岗职工年均工资28569/365)
七、上一年度吉安城镇居民误工费119元/天(43582元/365)
八、上一年度吉安护理费 87.8元/天(2013年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均工资32051元 /365)
九、上一年度吉安住院伙食补助费 15元/天
十、上一年度吉安营养费 15元/天
十一、上一年度吉安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年)
1、采矿业 42164元
2、制造业 39662元
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4753元
4、建筑业 39268元
5、批发和零售业 40237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318元
7、住宿和餐饮业 27066元
8、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1086元
9、金融业 77389元
10、房地产业 37843元
1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602元
1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9194元
1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6192元
1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20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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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教 育 46627元
16、卫生和社会工作 51037元
1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684元
18、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1972元
19、农、林、牧、渔业 28569元
第四章:其他备注
提醒:各地赔偿标准不一,如不能自行判断可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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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4:53: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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