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会保险新政策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3: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龙船节)

补缴社会保险新政策有哪些规定

补交社会保险的新规定是公司超过社保缴费时间,要缴纳滞纳⾦和利息,如果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给职⼯缴纳社会保险,

每天会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在补交养⽼保险的时候,如果45岁之前就没有缴费记录,不能⼀次性补交。

⼀、补缴新政策有哪些规定?

1、超过期限需补缴滞纳⾦和利息

断缴超过⼀定的时间期限,是需要缴纳滞纳⾦和利息的,按照现⾏规定,公司⽋缴的社会保险费,⾃⽋缴之⽇起⾄⽤⼈单

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245之前没有缴纳记录的不允许⼀次性补缴

达到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发放⽼年⼈⽣活补助,年满45岁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允

许⼀次性缴15年的费,即意味着在45岁之前,必须有社保缴纳记录,否则是不允许⼀次性补缴的。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民共和国》

第五⼗七条 ⽤⼈单位应当⾃成⽴之⽇起三⼗⽇内凭、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的,应当⾃变更或者终⽌之⽇起三⼗⽇内,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终⽌情况,公安机

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的出⽣、死亡以及户⼝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条 ⽤⼈单位应当⾃⽤⼯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愿参加社会保险的⽆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应当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全国统⼀的个⼈社会保障号码。个⼈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份号码。

第五⼗九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作。

社会保险费实⾏统⼀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 ⽤⼈单位应当⾃⾏申报、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应当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可以补交的,⾃由职业者在缴纳养⽼保险和的时候,如果中间出现了断缴,补交养⽼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时候不

收滞纳⾦。但⾃由职业者,在45岁之前必须有过养⽼保险的缴费记录,否则,就只能⼀直缴费到60周岁,才能享受养⽼保险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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